黃河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合同(試行)
6.3 在全部維修養護工作完成后,除已征得發包人同意的外,承包人必須拆除一切應該拆除的臨時維修養護設施和臨時生活設施。拆除后的場地應徹底清理。凡發包人決定保留的設施,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解決處理的辦法!
第7條 技術標準和規范
7.1 承包人在執行本合同時,所有的材料、設備、維修養護工藝和維修養護工作質量檢驗均應遵照合同技術條款所引用的國家和行業頒布的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的規定和技術要求。本合同引用的標準和規程、規范(不限于):
。1)《堤防工程施工規范》(sl260-98)
(2)《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測量規范》(sl52-93)
。3)《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d223-1999)
。4)《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與驗收規程》(sl239-1999)
。5)《黃河防洪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規程》(試行)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
。6)《黃河水利委員會水利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實施細則》
。7)《黃河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標準》(試行)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
(8)《堤防工程養護修理規程》(征求意見稿)
。9)《水閘技術管理規程》(sl75-94)
。10)《水閘工程管理技術規范》(sl170-98)
。11)《水利工程閘門及啟閉機、升船設備管理等級評定辦法》(試行)
。12)《水閘安全鑒定規定》(sl214-98)
2.工程維修養護 承包人應對工程進行日常巡查、保養和防護,及時恢復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完整、安全和正常運用;降雨期間應加強巡查,對因雨水對工程造成的損壞隨時采取臨時措施(如對積水進行合理排除或圈堵,及時關閉護路閘等)!
第8條 堤防工程
8.1 堤頂維修養護
(1)堤頂高程、寬度等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設計或竣工驗收時的標準。
。2)未硬化堤頂應保持花鼓頂,達到飽滿平整,無車槽及明顯凸凹、起伏;降雨期間及時排水,雨后無積水,平均每5.0米長堤段縱向高差不應大于0.1米,橫向坡度宜保持在2%-3%。
(3)硬化堤頂應保持無積水、無雜物,堤頂整潔,路面無損壞、裂縫、翻漿、脫皮、泛油、龜裂、啃邊等現象。
(4)泥結碎石堤頂應適時補充磨耗層和灑水養護,保持頂面平順,無明顯凸凹、起伏。
。5)堤肩應達到無明顯坑洼,堤肩線平順規整,應植草防護。
(6)邊埂應達到埝面平整,埝線順直,無雜草。
(7)堤防土牛應達到頂平坡順,邊角整齊,規整劃一。
。8)備防石位置合理,擺放整齊,便于管理與搶險車輛通行,無坍垛、無雜草雜物,垛號、方量等標注清晰。
。9)管護基地房臺應達到邊坡平順、臺面平整清潔、規整化一。
(10)堤防路口不能蠶食堤頂,硬化路口路面堅固無損。
。11)未硬化堤頂的維修養護應做到:①根據堤頂干燥程度,及時進行灑水養護。②對堤頂坑凹及時進行補土填平、夯實,雨后進行刮平碾壓。③堤頂泥濘期間及時關閉護路閘(桿)、排除積水。
8.2 堤坡(淤區邊坡)維修養護
(1)堤坡(淤區邊坡)應保持竣工驗收時的坡度,坡面平順,無殘缺、水溝浪窩、陡坎、洞穴、陷坑、雜草雜物,無違章墾植及取土現象,堤腳線明確。
(2)淤背區、淤臨區、前戧、后戧高程、寬度、坡度等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設計或竣工驗收時的標準。保持頂面平整,溝、埂整齊,內外緣高差符合設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