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產品生產裝配協議
b)甲方不承擔就上述資料翻譯成另一種文字或轉換度量制式的責任。
c)乙方同意就上述以書面訂單形式索取的資料支付費用,其包括由甲方確認的管理費用和支出。
3.甲方同意保護乙方不受由于甲方許可證產品設計缺陷而引起任何責任、費用及支出的損害,而且乙方同意保護甲方不受由于乙方在生產許可證產品過程中使用材料或工藝方面缺陷而引起任何責任、費用及支出的損害。
4.本協議構成協議雙方生產及裝配許可證產品的完全和完整的合意內容,在此之前任何超出本協議范圍的口頭或書面的允諾不再產生約束力。任何協議的修改內容須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意見。
5.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6.任何一方在任何時間內未能對另外一方采取行動或未能就某種原因終止協議,其并不影響該方要求全部履行協議或在其后任何時間內終止本協議的權利;并且,違反本協議條款的任何一方的自動棄權并不構成其后違約的自動棄權。
7.除非商標許可與技術協助協議在首簽之日或由甲方和乙方雙方同意的其后時間計60天內能得到有關權力機關的認可,則依甲方的選擇可終止本協議。
8.除另有規定外,所有雙方之間的糾紛或爭議,無論是否與本協議有關,抑或是違約或過失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協議存續的糾紛,以及仲裁條款的有效性的爭議)如友好協商解決不成則提交仲裁。
仲裁應依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除非該程序規則進行了修改。
仲裁應組成仲裁庭,在瑞士蘇黎世進行。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乙方與甲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員。如果被訴方在接到申訴方仲裁通知之日后30日內未能指定仲裁員,則由蘇黎世商事仲裁院主席指定,或在其妨礙仲裁程序或不行為的情況下由蘇黎世行政區最高法院依民事程序法典第364條指定。此二仲裁員將推舉第三位仲裁員并作為仲裁庭主席,如果在被訴方指定仲裁員的通知之日后30日內先提名的兩名仲裁員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員人選達成一致意見,則該第三名仲裁員依上述程序指定。
仲裁程序(包括書面通訊及仲裁庭的其他文件)應以英文作成,而且所有的仲裁員應精通英文。解決爭議的仲裁決定應由至少三名仲裁員的兩名通過方可作成,仲裁員應以書面裁決形式表明其基本意見。
仲裁庭的仲裁決定或裁決是終局的,任何一方可以裁決要求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作成司法判決。雙方須以良好誠信的態度遵守仲裁庭的決定。
仲裁員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作為實體法律。
仲裁的費用由雙方均攤,但各方各自承擔其律師和證人費用。
9.本協議將在得到所有有關權力機關的認可后生效。
本文件一式兩份,由雙方分別于文首日期訂立,特此為證。
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司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