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貿代理合同(精選3篇)
商貿代理合同 篇1
商貿代理合同 被代理人(甲方):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一、委任
茲甲方委任乙方為_________地區_________之代理商。
二、法律關系
本協議給予乙方的權利和權力只限于給于一般代理的權利和權力,本協議不產生其它任何關系,或給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它任何協議約束的任何權利,特別是,本協議并不構成或委派乙方為甲方的代表,雇員或合伙人。雙方明確和理解并同意,在任何情況下,乙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不論部分或全部,甲方均不承擔責任。
三、范圍
為了便于工作,_________應把代理區域業主名錄提供給乙方,乙方對此名錄給予評述,提出建議或修正,供_________備查;
四、提貨方式
乙方指定貨物的交運方式,甲方負責代理交運手續,乙方在提貨后,一切有關保險、運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發貨
1.乙方在確定進貨明細目錄后,提前_________天將進貨計劃以書面形式傳真給甲方。如甲方沒在此期限間得到乙方的進貨計劃,將不保證這次發貨。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進貨時,須雙方另行協商。
2.由_________發貨到乙方要求運往所在地的運費需由乙方支付。
六、退貨
1.甲方保證產品質量。若產品質量不合格,負責退貨、換貨,費用由甲方承擔。
2.從甲方轉倉庫或乙方所指倉庫及乙方所在地發出的貨物,因途中運輸引起損壞的,甲方協助乙方處理,但費用由乙方承擔。
3.乙方產品滯銷,可退貨,但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傭金
1.傭金率及支付方式:凡經乙方獲得并經甲方確認的訂單,甲方在收妥每筆交易全部貨款后,將按發票凈售價付給乙方_________%的傭金。為了結算方便,傭金每_________月匯付一次。如有退貨,乙方應將有關傭金退還甲方。
2.計算基礎:上述“發票凈售價”系指甲方開出的“產品”發票上的總金額(或毛售價)減去下列費用后的金額,但以這些費用業經包括在毛售價之內者為限:
(1)關稅及貨物稅;
(2)包裝、運費和保險費;
(3)商業折扣和數量折扣;
(4)退貨的貨款;
(5)延期付款利息;
(6)乙方傭金。
八、費用
除下述者外,其余費用由乙方自理:
1.由_________指定的時間內對_________的走訪費用;
2.特殊情況下的通訊費用(長電傳、各種說明書等);
3._________對該地區進行銷售訪問所發生的費用。
九、甲方的責任
1.廣告資料:中方應按實際成本向乙方提供合理數量的“產品”樣品、樣本、價目表、廣告宣傳用的小冊子及其他有關“產品”推銷的輔助資料。
2.支付推銷:甲方應盡力支持乙方開展“產品”的推銷;甲方不主動向乙方代理“地區”的其他客戶發盤。
3.轉介客戶: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如“地區”其他客戶直接向甲方詢價或訂購,甲方應將該客戶轉介乙方聯系。
4.價格:甲方提供乙方的“產品”價格資料,應盡可能保持穩定,如有變動應及時通知乙方,以利推銷。
5.優惠條款:甲方提供乙方獲致訂單的條款是最優惠的。今后如甲方向“地區”其他客戶銷售“產品”而提供比本協議更有利條件時,甲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比此項更有利的條件。
6.保證:甲方擔保凡根據本協議出售的“產品”如經證實在出售時質量低劣,并經甲方認可,則甲方應予免費修復或調換。但此項免費修復或調換的保證,以“產品”在出售后未經變更或未經不正確地使用為限。除上述保證外,甲乙雙方均同意不提供任何其它保證。
十、乙方的責任
1.推銷:乙方應積極促進“產品”的推銷,獲取訂單,并保持一個有相當規模和足夠能力的推銷機構,以利“產品”在“地區”的業務順利開展和擴大。
2.禁止競爭:乙方除得到甲方書面同意外,不應制造、購買、獲取訂單、或協助推銷與本協議“產品”相同或類似的其他國家商品,或將本協議內“產品”轉銷其他國家和地區。
3.最低銷售額:在本協議有效期間的第一個十二個月內,乙方從“地區”客戶獲得的“產品”訂單,總金額應不少于_________元。以后每十二個月遞增百分之十五。
4.費用: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應承擔在“地區”推銷和獲取“產品”訂單的全部費用,如電報費、旅費和其他費用,本協議另有規定者除外。
5.“產品”價格與條件:乙方保證按照甲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隨時規定的價格和條件進行推銷。在獲取訂單時,乙方應充分告知客戶,甲方的銷售確認書或合同內的一些條款以及任何訂單均須經乙方確認接受后方為有效。乙方收到的“產品”訂單,應立即轉給甲方以便予以確認或拒絕。
商貿代理合同 篇2
【裁判要旨】
合同法關于間接代理和行紀合同,都是以委托為基礎,其共同點是,接受委托的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如何區分接受委托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是代理關系還是行紀合同關系,要根據委托內容和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加以分析認定。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形成行紀合同關系;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零三條規定的,形成代理合同關系。
【案情】
市湖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平安福公司歸還車輛并賠償損失。20xx年2月19日,原告趙宏武以89600元購買了二手朗逸轎車(該車初始登記日期為20xx年5月日),并于同年2月28日辦理了車輛過戶登記,車牌號為豫M 82607。趙宏武將自己的豫
MR2607號朗逸轎車放在被告三門峽市平安福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福公司),由該公司對外出租。雙方口頭約定:車輛租出去,趙宏武得85%的租賃費,平安福公司提取巧%的管理費;車輛沒有租出去,沒有費用。20xx年11月17日,平安福公司按照公司規定,審查了王超用于租車的有關手續,與王超簽訂了租賃合同,將趙宏武的豫MR2607號朗逸轎車出租給王超,約定租期7天。租賃期限屆滿后,王超未及時歸還所租車輛。平安福公司既找不到王超,也找不到王超所租車輛。
20xx年3月4日,平安福公司向三門峽市公安局報案。經公安機關調查,王超從平安福公司租賃豫M 82607號轎車后,向張文輝借款,并將租賃的轎車留置在張文輝處后去向不明。公安機關對此事沒做進一步處理。原被告雙方為此發生糾紛,趙宏武向河南省三門峽
【審判】
河南省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趙宏武將自己的豫M2607號朗逸轎車放置在平安福公司對外出租,雙方有口頭約定。王超從平安福公司租賃車輛后,向張文輝借款,將租賃的轎車留置在張文輝處,事實清楚。趙宏武主張其與平安福公司是租賃關系,未能提供證據,平安福公司也不予認可,不予認定。根據事實,趙宏武與平安福公司之間為委托代理關系,平安福公司受趙宏武委托,代趙宏武將汽車出租。該車出租后,平安福公司既非車輛承租人,又非車輛占育人,趙宏武要求平安福公司返還車輛,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湖濱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作出(20xx)湖民一初字第124號民事判決:駁回趙宏武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原告趙宏武負擔。 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趙宏武向三門峽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趙宏武申訴稱:原審法院以平安福公司既不是車輛承租人又不是車輛占有人為由,駁回原告趙宏武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趙宏武根據雙方的合同關系,將自己所有的車輛交給平安福公司,平安福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能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造成車輛丟失,也未積極彌補車輛丟失造成的損失,應承擔違約責任。被申訴人平安福公司辯稱:趙宏武與平安福公司之間是汽車加盟關系,趙宏武加盟平安福公司的租賃生意,是在充分評估風險之后決定的。平安福公司找人找車,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財力,己經盡了各項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在整個事件過程中沒育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三門峽市人民檢察院向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抗訴意見認為:(20xx)湖民一初字第124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不公。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將趙宏武的轎車出租給王超并直接收取租金的行為,并不具備委托代理的特點(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本案屬汽車租賃合同糾紛。原判決認為雙方系委托代理關系,適用法律錯誤。平安福公司將趙宏武的轎車出租給第三人,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的損失,承租人平安福公司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王超簽訂汽車租賃合同,所得收益的15%歸平安福公司所有,應視為委托人趙宏武支付的報酬。因此,趙宏武與平安福公司之間構成行紀合同關系。平安福公司提出雙方是私車加盟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導致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平安福公司將車租出后,第三人王超不履行合同義務,導致車輛無法追回,平安福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門峽市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一、撤銷湖濱區人民法院(20xx)湖民一初字第124號判決;二、三門峽市平安福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歸還趙宏武的豫MR2607號朗逸轎車如不能歸還,賠償趙宏武購車價款89600元;三、駁回趙宏武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被告三門峽市平安福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負擔。
【評析】
關于行紀合同,在我國20世紀80年代所頒布實施的三個合同法中并沒有規定,因而行紀合同也只能作為一種無名合同存在。法律規定的欠缺,使行紀業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缺乏必要的法律指引和規范,行紀業在我國的發展受到了一定局限。同時這類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也無法可依。為改變這種局面,合同法在分則部分設專章對行紀合同加以規定,使行紀人和委托人都有法可循,有章可依。本案訴爭雙方當事人之間,雖然僅有口頭合同沒有書面合同,但對案件事實的陳述是一致的,案件事實清楚;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核心焦點是雙方合同關系的性質。原告趙宏武訴求為租賃關系,被告平安福公司答辯為加盟合作關系。租賃合同為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但本案明顯不屬于租賃合同。被告平安福公司答辯為加盟關系,合同法上沒有該類合同,從現實經濟
生活看,加盟的類型千差萬別,難于將各種加盟關系歸為一類合同。從該案事實看,一審法院和再審法院關于趙宏武將自己的汽車交給平安福公司出租,屬于委托關系,對雙方基礎合同關系認定是一致的,定性也是準確的。與委托合同比較接近的共有三類合同,即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平安福公司并沒有向趙宏武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明顯不屬于居間合同法律關系。趙宏武將自己的汽車放在平安福公司,實際就是趙宏武將自己汽車出租的經營活動,委托給平安福公司;平安福公司出租趙宏武的汽車,并沒有以趙宏武的名義,也沒有代理趙宏武對外出租,而是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出租趙宏武的汽車。從兩審法院的判決看,本案的難點是,上述無爭議的事實符合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特征,還是符合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行紀合同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辨析
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存在直接代理、間接代理。直接代理就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人的事務。這與行紀合同具有明顯的區別,不再予以分析。
間接代理就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即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零三條規定的情形。這與行紀合同相比,其共同點一是,都有三方當事人;二是都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受托人(行紀人)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關系,行紀人(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關系;三是都有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表現形式。
這類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也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點。但行紀合同和委托代理合同中的間接代理,還是有明顯的不同之處,主要有以卜幾個方面:
1、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的合同,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間接代理制度中,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有時可以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合同效力,由被代理人即委托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2、行紀合同關系中,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除非有特別約定,由行紀人對委托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間接代理中,類似情形,經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有介漢權,可基于介入權的行使,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3、行紀合同關系中,委托人不履行義務致使第三人受到損害的,除非有特別約定,由行紀人對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間接代理中,類似情況,經由受托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有權選擇委托人來承擔損害的賠償責任,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二、本案的法律適用分析
一審和再審法院關于趙宏武將自己的汽車交給平安福公司屬于委托的
認定意見是一致的,不同點是委托的法律后果是行紀合同關系還是委托代
理合同關系。一審認定為委托合同關系,再審認定為行紀合同關系。要準確定性當事人之間基于汽車租賃委托的屬性,必須把握合同內容等基本事實,結合相關法律條款的含義,正確適用相應的法律條款。
(一)趙宏武與平安福公司之間關于汽車租賃委托的約定,符合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什么是行紀業務合同法沒有規定,一般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進行商業上的交易業務,如財產買賣、有價證券買賣、代為保險、代為出版、代為租賃、代儒入場券、代登廣告等。
平安福公司在出租自有汽車的同時,還接收社會上的汽車對外出租。趙宏武將汽車放在平安福公司,平安福公司接收汽車,二者之間就是一種委托關系。平安福公司出租他人的汽車時,以自己的名義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陳述是加盟關系,并沒有代 理的意思表示,實際上就是一種行紀行為。平安福公司收取15%的租金,實為委托人用租金的形式向行紀人支付的報酬。雙方雖為口頭約定,但對約定內容陳述一致,事實清楚。平安福公司與趙宏武之間關于汽車租賃完成這一復合法律關系,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雙方形成行紀合同關系。
(二)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不構成間接代理關系。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除了合同法》四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外,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零三條也有明確的規定。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適用該條規定,就要查明接受委托一方,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時,第三人是否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從本案事實看,平安福公司接收趙宏武的汽車,陳述為加盟關系;在出租汽車時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即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沒有代理趙宏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理趙宏武的情形。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的,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此即委托人的介入權,介入權是形成權。介入權的行使,是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和委托人的主動介漢構成的,委托人不主動介入或者受托人不披露,均形不成介漢權。適用第四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前提是,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前邊己
述,趙宏武和平安福公司之間不存在代理關系,即使在承租人王超不能歸還租賃車輛的情況下,平安福公司向委托人趙宏武披露第三人王超,趙宏武也不能行使介入權,介入到平安福公司和王超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成為租賃合同的委托人。
綜上所述,趙宏武和平安福公司之間,只能按照二者之間的委托合同處理;平安福公司和王超之間,只能按照二者的租賃合同關系處理。
(三)責任承擔的法律適用。
1.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業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租車人王超不歸還車輛,導致行紀人平安福公司也不能向趙宏武歸還車輛,趙宏武因此受到損害,根據該條規定,平安福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再審改判是恰當的。
2.一審判決沒有分析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適用法律不當。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只有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一般的法律原則。“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在合同法關于委托合同、行紀合同章節的有關條款中,都有非常明確具體的規定。無論認定本案是行紀合同法關系,還是委托代理合同法關系,都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
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共有三款,第一款“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款“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三款規定,是民事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一審判決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是不當的。
3.適用法律與認定的事實沒有關聯性。本案事實,沒有和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三 款法律規范相符合的情形,一審判決適用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缺乏事實根
(作者單位: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商貿代理合同 篇3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稱乙方)
為拓展銷售市場,提高“_______”產品的市場占有率,甲方將現生產經營的“_______”牌運動手表(含所有表業公司注冊的“_______” 商標的包裝品、物),特許給乙方在 (省、市、縣、區)轄區內為甲方在該地區的銷售總代理。經雙方協商同意,特訂立如下協議:
1、甲方在委托乙方特約經銷期間,提供給甲方有關的企業合法生產經營的證照復印件、特約經銷牌匾和授權委托書;乙方應遵守經銷原則,只允許在(省、市、縣)所轄的范圍內代理經銷,不得在其它非轄區內轉讓和銷售;甲方同樣不出售“_______”商品給乙方所在總經銷轄區內的其他經銷商。
2、以協商為前提,乙方在特約經銷開始之前或一周內必須提交一份包括如何在當地構建市場銷售網絡、如何確保特約經銷初期“_______”在當地銷售量不發生聚減、如何響應消費者需求,在短期內提升銷售量,和一年內具體時間、地點、擬銷數量等內容的`可行性經銷計劃給甲方。以便甲方確立發展方向、規模和作為甲方檢驗乙方經銷能力的依據。
3、乙方在特約經銷期間必須確保代理經銷的月銷售量最低下限,依據現有的月銷售量和區域大小,現確定乙方銷售甲方“_______”產品每月不低_________只,約價值_____萬元。
4、甲方給乙方的貨款墊底資金為一萬元。墊底以外的資金必須每次結清:即每次訂貨,乙方應提前_____天下訂單,并與貨款一起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甲方在收到貨款后的____天內發貨。
5、運輸方式和問題交涉:甲方按乙方的意愿進行包裝送站托運,運費由乙方負責。乙方在收到貨后應立即清點驗收,如發現問題應在24小時內書面傳真告知甲方,否則,概由乙方自負。
6、經銷期限和年檢審:甲方委托乙方經銷期限為一年,以甲方的授權委托書為準;乙方每年年底交回授權委托書,由甲方年檢審后重新授發。
7、如若乙方擅自違約或變更經銷方案造成甲方形象損害或營銷渠道受阻的,甲方有權隨時取銷乙方的代理經銷資格。
8、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