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貴金屬延期交易業務代理協議書(通用3篇)
銀行貴金屬延期交易業務代理協議書 篇1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郵 編: 郵 編:
業務電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甲乙雙方根據自愿原則,乙方在自行判斷市場行情的情況下,通過甲方提供的代理上海黃金交易所貴金屬延期交易系統,自主進行貴金屬延期交易 。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就甲方提供貴金屬延期交易代理服務的有關事項,特制定本協議。
一.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的指令為乙方進行在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貴金屬延期交易業務;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并嚴格按照乙方的指令,為乙方代理操作在交易所的所有貴金屬延期交易業務。
二. 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時間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晚上21:00至2:30(周五除外),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如有變動,以交易所實際開市時間為準)。每個交易日首場交易開始前十分鐘為延期合約競價時間,夜間交易時段與第二天白天交易時段為一完整交易日,但周一僅白天交易時段為一個完整交易日。
以上交易時間如有變動,甲方將根據上海黃金交易所相關規定調整交易時間,并在甲方官方網站上發布,不再另行通知。甲方系統檢修,升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交易的時間,甲方有權停止交易,甲方將通過甲方官方網站進行公布。
三. 乙方可通過甲方的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等電子渠道辦理個人實物黃金延期交易業務。甲方按乙方委托向上海黃金交易所申報,成交后甲方代理乙方進行資金清算和實物交割。交易品種為黃金Au(T+D)、Au(T+N1)、Au(T+N2)、白銀Ag(T+D)。黃金延期合約的交易報價單位為人民幣元/克,最小變動價格為0.01元人民幣,最小交易單位為1手,每手代表的實物標準重量為1000克。 白銀延期合約的交易報價單位為人民幣元/千克,最小變動價格為1元人民幣,最小交易單位為1手,每手代表的實物標準重量為1千克。目前甲方暫不提供延期合約的實物交割、中立倉申報服務。
甲方有權根據國家相關政策、交易所交易規則相應調整乙方可交易的品種,并通過甲方官方網站進行公布。
四. 交易所貴金屬延期合約采取保證金交易形式,乙方委托開倉延期合約前,需將所需資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證金、手續費及其他交易所和甲方收取的費用)從乙方銀行卡賬戶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乙方委托甲方平倉延期合約時,須有足夠的持倉合約。
五. 乙方有義務關注其延期合約交易的保證金和持倉狀況,及時補充資金,滿足甲方對延期合約交易保證金的要求。甲方有權根據監管部門政策、交易所規則和市場狀況的變化調整對乙方的交易保證金要求。
六. 根據交易所有關要求,甲方代理交易所延期業務持倉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的保證金比例要求。甲方對乙方的保證金要求比例,將根據不同合約設置并按照交易所要求上浮一定比例,且隨交易所保證金比例的調整而調整。相關合約的保證金要求比例發生調整時甲方將通過甲方官方網站進行公布,不再向乙方另行發放通知。
七. 乙方接受甲方對其持倉保證金比例的實時監控,并認可甲方的風險管理措施。
客戶保證金比例=(客戶持倉保證金+客戶可用資金+合約浮動盈虧)/客戶持倉合約市值
八. 甲方針對乙方不同的風險等級采取不同的風險管理措施:
乙方持倉保證金比例不低于甲方要求的標準保證金比例,系統不做處理;
乙方持倉保證金比例低于甲方要求的標準保證金比例,但不低于甲方的警戒保證金比例,甲方有權(但無義務)通過短信等方式向乙方發送追保通知,要求乙方追加交易保證金,同時限制乙方開新倉和出金交易操作(乙方應保證在甲方登記的手機號碼、郵件地址真實、有效,如因乙方手機遺失、號碼變更、通訊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信息接收不及時、無法接收信息等,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乙方持倉保證金比例低于甲方的警戒保證金比例,甲方將限制乙方開新倉、出金及平倉交易操作,并且有權在不提前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對乙方持倉合約進行強制平倉處理(甲方對乙方的強制平倉處理與甲方是否事先通知乙方追加保證金無關)。
如甲方強行平倉后所得款項不足以支付乙方的虧損、須繳納的手續費及其它相關費用,甲方有權向乙方進一步追償。
如因市場流動性過小、漲跌停或其它情況無法及時強行平倉導致乙方交易保證金不足以支付乙方實際虧損、須繳納的手續費和其它費用,甲方有權向乙方進一步追償。
甲方規定的相關合約的保證金要求比例(包括標準保證金比例、警戒保證金比例),甲方將通過甲方官方網站進行公布,不再向乙方另行發放通知。
甲方針對乙方的風險管理措施發生調整時,甲方將通過甲方官方網站進行公布,不再向乙方另行發放通知。
九.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將依照上海黃金交易所相關規則執行強行平倉:
1、 乙方的交易保證金低于甲方規定的警戒保證金比例;
2、 乙方持倉量超過交易所和甲方限倉規定;
3、 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4、 其他應予以強行平倉的情況。
十. 甲方有權從乙方交易保證金專用賬戶的資金里劃轉資金用于償付下列費用:
1、 依照乙方指令成交的貨款和由此產生的交易虧損;
2、 為乙方支付的溢短差、倉儲費、出入庫費和運保費;
3、 乙方的代理手續費和交易手續費;
4、 乙方的延期補償費和超期補償費;
5、 因乙方的交易行為產生的其它費用;
6、 乙方未履約的違約罰款;
7、 甲乙雙方同意的其他劃款事項。
十一. 乙方同意向甲方繳納代理貴金屬延期交易手續費。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代理手續費(不包括代交易所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為交易總金額的萬分之十五。
十二. 乙方支付給交易所的其它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倉儲費、運保費、延期補償費、超期補償費、代理黃金買賣過程中產生的資金劃撥費用以及乙方的稅項等)由乙方承擔,前述各項稅、費不在乙方支付給甲方的手續費之內。
十三. 交易所將根據有關政策和市場狀況調整收費(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交易手續費、延期補償費、超期補償費、倉儲費、運保費、出庫費、入庫費)標準。相關費用收取標準見交易所官方網站。
十四. 因受國內國際各種政治、經濟因素,以及各種突發事件的影響,貴金屬價格可能會發生劇烈波動。乙方承諾已充分了解貴金屬投資的風險,充分了解貴金屬延期產品的保證金交易性質,充分認識到可能由此遭受的巨大損失,并自愿承擔這些風險和損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關市場分析和預測僅供乙方參考,甲方不承諾其所引用數據、資料及分析、預測結果的可靠性、及時性和準確性。乙方確認其交易請求或委托是根據自身判斷所做出,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和導致的損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五.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甲方不向乙方作任何獲利保證或共擔風險的承諾,亦不與乙方分享收益。
十六.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當交易所的某個交易品種達到漲、跌停板的情況下,會出現買入或賣出無法成交的可能,乙方的所有保證金和交易資金可能損失殆盡且不足以彌補交易虧損,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十七.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在同一交易日內不同交易場次之間,貴金屬價格可能會有劇烈波動,乙方的未成交委托可能因交易機制、通訊網絡速度等原因無法及時撤銷,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十八. 因自然災害、火災、戰爭、國家有關政策變化、系統故障和通訊故障等甲方不可預測、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甲方無法履行或無法適當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有關義務,由此造成乙方的任何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經濟或法律責任。
十九. 乙方應妥善保管與代理個人貴金屬延期交易業務有關的賬號和密碼,凡使用該賬號和密碼所進行的一切交易活動均視為乙方親自辦理,并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有關證明、資料、銀行卡遺失或被盜及密碼遺失或被盜,應按照甲方規定的時間向甲方申請辦理掛失手續,因乙方未能及時辦理掛失手續而導致的一切責任或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二十. 乙方承諾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包括但不限于相關業務監管機構和上海黃金交易所)關于延期業務的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承諾遵守甲方相關交易規則和制度。
二十一.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本協議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加以補充或修改,經補充或修改后的條款與協議本身具同等法律效力。除非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補充或修改后的條款對其生效前已經達成的交易不產生效力。
二十二.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項下發生任何爭議時,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三. 本協議自甲方蓋章、乙方本人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蓋章) (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銀行貴金屬延期交易業務代理協議書 篇2
甲方(負責人):
乙方(負責人):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愿意同乙方合作,乙方在授權區域內利用自身的資源優勢,為甲方拓展市場推廣產品,甲方負責供貨發貨并支付乙方業務提成。經友好協商,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雙方就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簽訂條款如下:
第一條 名詞定義
業務內容:經甲方授權,乙方可以經營甲方公司所經營的推廣業務內容,乙方不得自行經營與甲方同行業或者除甲方外的公司和個人建立合作關系。
授權區域: 甲方告知所能經營銷售的區域,除內蒙、甘肅、新疆、西藏外的所有地區。 合格訂單:乙方接受客戶訂單后,甲方安排快遞發貨,到貨后客戶成功簽收為合格訂單,客戶因各種原因未簽收的為不合格訂單。
第二條 合作內容
合作內容: 雙方結成合作伙伴,甲方提供產品和安排快遞發貨,并授權乙方在許可范圍內拓展推廣業務;簽訂合同后乙方需完成甲方規定的訂單量,第一個月完成一萬單,自第二個月起每月需完成二萬單的量。
合作形式:甲方按乙方所接受訂單業務內容,向客戶提供產品并安排快遞發貨,按客戶簽收單量負責與廠家結算推廣費用,并依據乙方提供的訂單量,支付給乙方簽收合格訂單的業務提成,并將不合格訂單反饋給乙方,乙方提供的總訂單量客戶簽收率需達到85%以上,不足85%時扣發乙方業務提成,扣發金額為:總訂單量85%5元−總訂單量實際簽單率5元。
雙方承諾: 在此合作過程中,充分利用各自的優勢(包括產品資源、服務能力、技術能力、市場資源等),共同推廣事業的發展,以達到雙贏的目的,不得有損害對方的商業行為發生。
第三條 收費與結算
合同保證金:簽訂合同時,乙方應向甲方繳納合同保證金人民幣三萬元整(¥30000.00),乙方負責公司人員的招聘和薪資支付,甲方無償提供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
產品定價:甲方提供產品的市場定價,乙方對外報價與甲方提供價格相符,不得高于或者低于甲方所定價格,不得私自跟客戶收取其他費用。
利潤分成:甲方負責提供推廣所需產品和快遞包裝費用,乙方根據合同提取合格訂單每單5元作為利潤回報,雙方不再另行相互支付任何費用。
結算方式: 每月15日根據合格訂單量結算上月推廣提成費用,不合格訂單不予結算提成。
運輸及稅務:甲乙雙方間相關產品的運輸及商品交易稅務等雜費(發票)由甲方支付,乙方不負擔任何費用,甲乙雙方公司的稅務繳納自行負責。
第四條 權利與義務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審核乙方為履行本合同提供的證明、資質證書、身份證以及營業執照。在甲方審核通過后,方能確定是否與乙方簽訂本合同;
2.甲方負責合同既定區域內乙方協議產品的發貨及收款。在乙方無違約行為的情況下,甲方不得無故停止本合同的執行;
3.乙方應保證不代收貨款,對由于乙方代收費行為所產生的投訴,糾紛等相關問題,由乙方獨立承擔全部責任,甲方有權追責并作出相應處罰;
4.甲乙雙方的合作中應嚴格遵循本合同所規定的資金結算方式。
5.甲方有義務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雙方協議中的傭金標準等情況;
6.甲方非必要條件下有權不向乙方透露自身客戶的信息,乙方應維護甲方的權益,不得將甲方的經營管理和合作廠家等商業信息透露給第三方知道。
7.甲方提供的產品,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令,法規的要求。若有違反,將全權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在甲方無重大違約行為的情況下,乙方不得無故停止本合同的執行;
2.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相關產品規格、形態、定價等資料,經雙方協商,甲方同意的除外;
3.乙方不得代理與甲方相同產品之其它廠商業務。
4.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可向甲方要求給予相應的營銷和技術支持。乙方應使用甲方統一提供的各種宣傳資料和業務文件。如乙方自行制作和發放的各種宣傳資料、廣告宣傳、促銷活動等,其內容和形式必須經甲方書面認可。
第五條 有效期限
本合同從雙方正式簽約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前三十日內雙方均未對本協議提出書面終止意見,則合同自動延期一年,如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意見,應在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提出,并共同商討相關細節;
第六條 保密條款
1.甲乙雙方應共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對雙方因通過本次合作而從對方取得的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止商業秘密被泄露、使用、被公開或落入未經授權人士手中。
2.獲取商業秘密的一方(下稱“獲取方”)不得將從提供商業秘密的一方(“提供方”)處所獲得的商業秘密在未獲得提供方授權,或本合同許可的情況下,進行部分或全部復制或復印;在本合同終止后將涉及商業秘密數據悉數返還提供方,或在取得提供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將相關資料銷毀。
3.獲取方應只在本合同規定范圍內對商業秘密進行使用。
4.雙方同意對本次合作涉及的所有產品價格,結算價格,廠家信息以及其它的敏感信息,應嚴格保守秘密,如因某一方的責任導致上述信息瀉露,責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條 合同的終止
除法律規定的終止情況外,若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本合同將立即終止:
1.甲方或乙方擁有的相關資格被政府行政部門取消或注銷;
2.甲方或乙方違反其各自在本合同第八條中所做的陳述與保證;
3.本合同任何一方對本合同的任何違反,且在另一方以書面形式告知違約方違約事實十五日后,違約方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其對本合同的任何違反;
4.如一方無故拖延履行本合同,且在另一方以書面形式告知違約方拖延之事實十五日后,違約方仍未采取措施,則另一方有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或終止合同的選擇權。如違約方仍不履約,則另一方仍可終止合同,并且違約方需承擔全部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 敘述與保證
甲方的敘述與保證:
1.甲方是一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頒布的法律設立并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甲方簽字人已經獲得公司股東大會的批準和授權;
2.甲方有從事合同中所規定的產品推廣銷售行為的資格;
3.甲方對于本合同的簽署和履行無須由任何第三方批準或在任何第三方備案; 乙方的敘述與保證:
1.乙方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頒布的法律設立并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具有法律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本合同對乙方構成有效的,帶有約束力的,可強制執行的法定義務;
3. 乙方對于本合同的簽署和履行無須由任何第三方批準或在任何第三方備案。
第九條 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1.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如任何一方無故擅自解除合同則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十萬元(¥100000.00)的違約賠償金金。
2.違約方在收到守約方要求糾正其違約行為的書面通知之日,應立即停止其違約行為進行補救,并在15日內賠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損失(包括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以及因此賠償所引發的一切合理費用和支出)。
3.如違約方繼續進行違約行為或不履行上述義務,守約方除就其所有相關損失而獲得違約方賠償外,亦有權在書面通知違約方后,提前終止本合同。
第十條 其它
1.雙方理解并且同意,協議雙方均為獨立簽約人。
2.甲乙雙方應提供下列相應證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明。
3.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或因業務發展需要對本協議現有內容進行補充、變更、修改時,由雙方或任何一方提出補充,變更,修改的建議和方案,經雙方協商并達成統一意見后,以書面形式表達并經雙方同意并簽字蓋章后,成為本協議的補充文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銀行貴金屬延期交易業務代理協議書 篇3
被代理方:(以下簡稱甲方)
代理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及有關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以甲方的名義為甲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第二條代理地域范圍
乙方為甲方在甲方經營區域內代理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第三條代理業務范圍
(一)甲方授權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二)乙方為甲方代理的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為定額保單。
(三)乙方為甲方在本條(一)、(二)款規定的險種及承保限額內代理展業。
(四)乙方應使用甲方提供的標準格式保單。對于該標準格式保單乙方無最終條款解釋權、出具批單處理權、查勘定損理賠權。
第四條責任范圍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所產生的保險責任和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二)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乙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1.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手續費的;
2.甲方在授權乙方為其代理保險業務的過程中有損害代理人、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3.甲方在乙方為其代理的業務出險時,不能及時理賠,并按規定賠付;
4.甲方在處理乙方代理業務的賠付時,有假賠案等欺詐行為。
(三)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甲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權范圍,而事后又未經甲方以書面形式追認;
2.乙方通過代理權的行使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
3.乙方與被保險人或其他第三方隱瞞重大事項欺騙甲方;
4.乙方不按合同約定劃繳保險費的。
第五條保險費的劃繳方式和期限
乙方為甲方收取的保險費每月結算一次。
第六條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據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險種,根據總公司、省公司的規定支付代理手續費為30%。
(二)手續費每月結算一次。
第七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1)在簽發保險單前,甲方對乙方在授權內范圍代理的保險業務有最后確認權。
(2)有權要求乙方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
(3)有權要求乙方在從事代理業務中遵守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
2.甲方應盡下列義務: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相關代理業務所需的宣傳材料、業務單證、條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應根據乙方代理保險費的實際數額按規定付給乙方代理手續費。
(3)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建立相關代理業務所需的各種帳簿、報表。
(4)對于乙方反映的問題,甲方要積極協助解決,提供必要的幫助,對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甲方要認真聽取,積極采納,促進代理工作發展。
(5)甲方應為乙方保守商業秘密。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相關的條款、單證、業務資料等。
(2)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規定支付代理手續費。
(3)有權要求甲方為乙方保守商業秘密。
(4)有權對保險代理工作及甲乙雙方相關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種合理化建議,并有權向甲方上級單位及國家保險監管部門反映。
2.乙方應承擔下列義務:
(1)乙方應將收取的保險費,按規定結算。
(2)乙方應按甲方提供的保險條款、費率、單證、實務等有關規定代理保險業務,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單證、資料。
(3)乙方在代理業務時,應遵循
(4)乙方應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
(5)乙方應協助甲方為保戶做好防災防損工作,協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賠工作。
第八條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為3年,自合同簽字之日起計算。
(二)本合同期滿前30天內,甲乙雙方如愿繼續保持代理關系,應重新簽訂代理合同。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在合同有效期內,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對本合同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
第十條代理合同的終止及其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一)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經濟賠償責任。
(二)甲方不按規定將代理手續費支付給乙方,經乙方促告仍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的,除應如數支付外,還應承擔相應利息。
(三)乙方不按規定劃繳保險費,經甲方促告仍未在規定期限內劃繳的,除應如數劃繳保險費外,還應承擔相應利息。
第十二條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要及時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時,可提請仲裁或訴訟。
第十三條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貮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