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精選3篇)
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篇1
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一、計件收費方式
(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
1、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
偵查階段:1500-10000元/件;
審查起訴階段:20__-10000元/件;
一審階段:3000-30000元/件。
2、代理刑事自訴案件或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標準酌減收費。
(二)代理其他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
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可以根據該項法律服務所涉及的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8%-12%,收費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 5%-7%;
1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3%-5%;
1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含1億元)部分收費比例為1%-3%;
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0.5%-1%。
三、計時收費
代理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案件,計時收費標準為200-3000元/小時。
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篇2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團體): 乙方(組團旅行社): 經營范圍: 誠信通代碼:
地址及電話: 許可證號: 經辦人: 聯系電話:
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旅行社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標的
旅游線路名稱: ,團號: 。
組團方式:□自行組團 □委托組團 □散客拼團
行程共計: 天 夜(含在途時間)。
出發日期 ,結束日期 ,返回地點 。
第二條 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出發地: 。
途經地: 。
目的地: 。
第三條 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與標準
交通 ,標準 ;
住宿 ,標準 ;
餐飲 ,標準 ;
第四條 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
項目內容 。
游覽時間 。
景點名稱 。
景點游覽時間 。
第五條 甲方自費游覽項目(在本合同第十條約定費用之外另行付費的
項目)及價格:(詳見附件)
項目名稱 ,費用 。
第六條
第七條 甲方自由活動的時間與次數 乙方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購物點名稱 時間 ,次數 。次數 ,停留時間 。購物點名稱 。
第八條 經乙方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委托的地接社(口岸旅行社)/委托的組團旅行社為:
名稱 。
地址 。
聯系人 ;聯系電話 。
第九條 旅游費用及其支付(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的收費標準為:¥ 元/人;
兒童的收費標準為:身高1.4米以上的兒童按成人標準收費;身高不足1.4米(含1.4米)的兒童的收費標準為¥ 元/人;
甲方應交納旅游費用總額 元,大寫 。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現金;□支票;□信用卡;□其他 。
支付時間:□ ①簽訂合同時一次性支付旅游費用;□ ②簽訂合同時預付
人民幣: ,余款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否則視為甲方違約。
第十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安排
乙方最低成團人數: ;組團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甲方同意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乙方延期出團。
2、由乙方轉委托其他旅行社組團。
3、改為散客拼團。如費用增加,由甲方補足;如費用減少,則由乙方返還。
4、退團返還團費,乙方應在 日內返還甲方。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損失,由乙方在甲方交納的團費中扣除,扣除后不足部分由甲方補齊。
第十一條 保險 乙方按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乙方提醒甲方購買旅游意外險,甲方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 2、 3、 自行投保; 不投保; 委托乙方代辦個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險并自行承擔保險費用。
乙方受托為甲方代辦保險的,乙方為甲方選擇的保險公司: ,
險種名稱: ,保險金額: 元 ,保險費: 元。甲方予以認可。
第十二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依法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的各項權利。
2、在支付旅游費用時有權要求乙方開具發票。
3、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的內容和標準,提供旅游服務。
4、有權拒絕乙方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行為、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自費項目安排。
二、義務
1、保證向甲方提供及所填寫的各種資料和內容的真實與準確,并對所提供資料及所填寫的內容承擔法律責任。
2、甲方所提供的聯系方式應是正在使用且能夠及時聯系到的,否則乙方不承擔因無法聯系或及時聯系甲方而產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損失)。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4、遵守旅游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安排,配合領隊人員、導游人員的統一管理,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乙方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
5、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當地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不得在旅游過程中從事違法活動。
6、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和風土人情;尊重旅游服務人員的人格,與團員之間互相尊重、互相協助。
7、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嚴禁在景觀、建筑上亂刻亂畫,不得有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等不文明行為。
8、甲方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9、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事先未與旅行社簽訂保管協議或因自己保管不善而丟失的,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10、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采取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得采取拒絕登機(車、船)、拒絕入住等影響侵害團隊整體利益行動的行為,否則應承擔由此而導致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根據甲方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甲方報名參團。
2、有權核實甲方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甲方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或突發事件時,有權采取緊急避險措施或應急措施。
5、有權拒絕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其他要求。
二、義務
1、按照合同及《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甲方提供質價相符的旅游服務。對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和應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
2、在出團前向甲方發放《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如實告知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和各項服務標準,告知甲方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以及安全避險措施和應急聯絡方式。
3、為甲方安排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或領隊證的工作人員提供服務,導游服務類型:□全陪;□地陪。
4、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項證件。
5、對于特殊游客,乙方可根據甲方的特別要求,為甲方配備載明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甲方的姓名、血型、有無突發病史和急救方式、有無藥物過敏史、應急聯絡方式等)。
6、不得因甲方年齡或職業上的差異提出與同一團隊中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項,但乙方對甲方提供了比其他旅游者更多的服務或者甲方主動要求的除外。
7、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甲方參與合同約定外的購物活動或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項目。甲方在計劃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乙方應當積極協助甲方進行索賠。
8、向甲方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票。
9、對甲方個人資料信息保密。
10、積極協調處理甲方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乙方應當在合理范圍內履行協助義務。
第十四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游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并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提出變更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當退還甲方。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履行的,乙方可以在征得多數旅游團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時,乙方有權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說明和證據。
3、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全額退還旅游費用,但乙方已實際發生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乙方按本條第2項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減少的旅游費用退回甲方;增加的旅游費用,由甲方予以補足。
5、在行程中因緊急避險所導致費用增加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五條 合同的解除
1、乙方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甲方不同意轉團、不同意延期出團、不同意改為散客拼團的,視為雙方同意解除合同。
2、行程前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已實際發生的費用,并承擔違約責任。
3、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的,視為甲方單方解除合同,按照本條第2款約定處理。
4、甲方在行程中脫團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游費用,如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
1、甲方出發前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15日至30日,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 %。
出發前7日至14日,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 %。
出發前4日至6日,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 %。
出發前1日至3日,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 %。
出發當日,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 %。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乙方的實際損失,甲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乙方予以賠償。
乙方在扣除違約金和賠償金后,應當在甲方退團的書面通知到達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2、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足額支付旅游費用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 %的違約金。
3、因無故不聽從乙方及其領隊的勸諭或不服從導游、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而影響旅游行程,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按全部旅游費用的 %支付違約金,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4、甲方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一切費用及損害后果,由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5、由于甲方的故意或者過失,給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6、與乙方出現糾紛時,甲方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二、乙方
1、乙方在出發前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還金額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15日至30日,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 %。
出發前7日至14日,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 %。
出發前4日至6日,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 %。
出發前1日至3日,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 %。
出發當日,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 %。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乙方應當在確定取消出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或者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游行程,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乙方安排的導游未經甲方同意安排甲方參加本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甲方購物的,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4、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終止對甲方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或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負擔甲方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或差價,并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如因此給甲方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乙方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乙方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或委托地接社拼團的,甲方在出發前或出發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要求乙方全額退回已交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 %支付違約金;甲方在出發后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 %付違約金,但甲方得知后同意接受轉團或拼團的除外。
6、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乙方違約,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乙方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后,有權向受托的第三方全額索賠。
7、與甲方出現糾紛時,乙方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特別約定
1、黃金周旅游的特別約定:
春節、“十一”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乙方和甲方約定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如下:
2、第三方責任的特別約定: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必要的協助義務并直接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乙方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出境游(含港、澳、臺)的特別約定:
除合同約定內容外,雙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旅游局及外事部門的要求辦理出境游手續。因途經地、目的地的簽證等原因導致行程變更、日期延誤等,乙方不承擔責任。
4、甲方、乙方分別授權委托 、 作為本次旅游行程中履行旅游合同的代表,其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其所為行為視同為委托方的行為。
5、其他特別約定: 。
第十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未盡事宜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合同附件 《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等合同履行情況的有效證明材料均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住 所: 營業場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經辦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郵 編: 郵 編:
日 期: 日 期:
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篇3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甲方因辦理事宜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經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律師的代理服務范圍如下:
第二條:乙方接受委托并應甲方的要求,指派律師提供本合同項下的法律服務。
乙方指派的承辦律師為二人時,至少有一名律師親自出庭。承辦律師可以將部分事務性工作交由律師助理辦理,律師助理對承辦律師負責。
第三條:乙方承辦律師應當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擬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第四條:甲方應保證委托的事項合法并將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甲方只能將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用于本合同約定的使用范圍和使用目的,未經乙方許可,不得將該成果泄露給與本案范圍和目的無關的其他第三人。
第五條:甲方須向乙方提供有關的證據材料,對乙方的詢問、了解作客觀的陳述。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提供虛假證據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交真實的證據,并對虛假陳述作真實澄清。甲方拒絕的,乙方有權終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師費不予退還。
第六條: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第三方表明乙方與甲方的代理關系,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協助,如簽署有關協議、法律文書、證實委托關系等。
第七條:乙方應遵守誠信原則,在授權委托范圍內依法提供法律服務,切實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如乙方故意損害甲方合法權益的,甲方可終止委托。
第八條:乙方指派的律師因故中途不能執行職務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負責另行指派律師接替。
第九條:乙方應對甲方提供的證據材料、背景資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接觸、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條:甲方隨時可向乙方了解委托事務處理的進展情況,確有必要的,乙方應應甲方要求出具階段進展報告。
第十一條:交通費、行政收費、通訊費、傳真費以及文件郵寄費用的處理:乙方辦理委托事務過程中發生的交通費、行政機關收取的有關費用、通訊費、傳真費以及文件郵寄費用按照以下第種方式處理:
(1)甲方預付人民幣元,乙方按實際支出和有效憑證核銷,多退少補。
(2)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幣元,實行包干制,不退不補,乙方亦毋須出具差旅費票據作為報銷憑據。
(3)亦包括在律師服務費中。
第十二條:律師服務費的支付按以下方式處理:
1、律師服務費人民幣共元。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日付清,如甲方需委托乙方處理本合同第一條約定之外的其他事務,將根據乙方的收費標準另行支付。
2、律師收取律師費,應出具本合同項下的法定結算憑證發票。
第十三條: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代理;但如果委托事項違法或違背律師職業道德,或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的,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本合同生效后,合同雙方無法定事由不得中途解約,若甲方中途解約,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師費,乙方不予退還;若乙方中途解約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由乙方所在地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六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簽訂并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委托事項之日止。
第十七條:關于本合同的變更,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或簽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