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移動電話入網合同(后付費類)
第十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雙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第十一條 技術進步
因技術進步,國家允許對移動電話網絡進行整體換代升級而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乙方應至少提前90日告知甲方,并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甲方可就解決方案與乙方協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
乙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為甲方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乙方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于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三條 合同的解除
甲方要求終止提供網絡服務的,應在繳清相關費用后辦理退網手續,乙方應積極予以辦理。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方可向電信管理部門申訴或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甲方(簽字): (身份證件復印處)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