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征收管理協議(通用3篇)
印花稅征收管理協議 篇1
印花稅征收管理協議
甲方(委托單位):_________
乙方(受托單位):_________
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方便納稅人,甲、乙雙方經協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簽訂如下委托代售印花稅票協議,并嚴肅地履行。
第一條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有關條款之規定,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為印花稅票代售單位,乙方承擔為甲方代售印花稅票的義務。印花稅票監督代售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代售所需的印花稅票,并對乙方代售印花稅票工作進行指導;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代售印花稅票情況,乙方須如實提供印花稅票領、售、存的情況,不得拒絕。
第四條 甲方全權負責印花稅票代售過程中納稅人提出的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乙方按季向甲方提出返還手續費申請,甲方根據乙方實際代售印花稅入庫稅款的5%支付給乙方手續費。
第六條 乙方所代售的印花稅票取得的稅款,須專戶存儲,并于次月10日內將上月的稅款解繳入庫。
第七條 乙方有義務按照甲方規定的期限辦理有關納稅申報手續。并在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向甲方報送《印花稅票監督代售報告表》。
第八條 乙方不得將印花稅票轉托他人代售或者轉至其他地區銷售;不得推銷或者少于票面金額銷售。
第九條 乙方領存的印花稅票及所售的印花稅票的稅款如有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第十條 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根據國家稅收的有關規定,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第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本協議書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2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印花稅征收管理協議 篇2
甲方(委托單位):_________
乙方(受托單位):_________
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方便納稅人,甲、乙雙方經協商于某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某_______簽訂如下委托代售印花稅票協議,并嚴肅地履行。
第一條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某則》有關條款之規定,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為印花稅票代售單位,乙方承擔為甲方代售印花稅票的義務。印花稅票監督代售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代售所需的印花稅票,并對乙方代售印花稅票工作進行指導;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代售印花稅票情況,乙方須如實提供印花稅票領、售、存的情況,不得拒絕。
第四條 甲方全權負責印花稅票代售過程中納稅人提出的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乙方按季向甲方提出返還手續費申請,甲方根據乙方實際代售印花稅入庫稅款的5%支付給乙方手續費。
第六條 乙方所代售的印花稅票取得的稅款,須專戶存儲,并于某 日內將上月的稅款解繳入庫。
第七條 乙方有義務按照甲方規定的期限辦理有關納稅申報手續。并在每季度終了后 日內向甲方報送《印花稅票監督代售報告表》。
第八條 乙方不得將印花稅票轉托他人代售或者轉至其他地區銷售;不得推銷或者少于某金額銷售。
第九條 乙方領存的印花稅票及所售的印花稅票的稅款如有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第十條 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根據國家稅收的有關規定,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第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本協議書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2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印花稅征收管理協議 篇3
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簽訂借款合同后如何繳納印花稅應計征印花稅的借款合同的范圍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也應按合同貼花。借款合同的計稅金額為借款金額。應納稅額=借款金額×0.05‰
印花稅計算方法
目前,對不同的借款形式,主要采取下列計稅辦法:
一、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凡是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凡是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計稅,在借據上貼花。
如果雙方在口頭上達成借貸協議,在借款時通過借據作憑證,應按每次借據金額計稅貼花。
二、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這種借款次數頻繁,如果每次借款都要貼花,勢必加重雙方負擔。因此,對這類合同只就其規定的最高額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三、目前,有些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的抵押貸款,這種借貸方式屬資金信貸業務,這類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其后如果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資產轉移給貸款方時,還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貼花。
四、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亦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五、在有的信貸業務中,貸款方是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對這類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貸金額計稅貼花。
六、有些基本建設貸款,先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總合同的借款金額包括各個分合同的借款金額。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后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后的余額計稅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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