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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發布時間:2023-11-14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十篇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成片開發土地出讓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范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略)。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準許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銀行______分行,帳號為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_____,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乙方在作出轉讓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的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乙方在作出抵押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期出讓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并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_;

  編碼________;編碼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_____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采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份,雙方各執__份。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____(縣)土地管理局(章)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簽字)________(簽字)

  附件:

  土地使用條件

  (成片開發經營項目)

  一、成立開發企業

  1.1?土地使用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成立從事土地開發經營的開發企業,開發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取得開發區域的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開發企業與其他企業的關系是商務關系。

  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二、界樁定點

  2.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___日內,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開發企業依出讓宗地圖各界址點實地核定所示座標的界樁;面積無誤后,雙方在出讓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開發企業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到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恢復界址測量,重新埋設界樁。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開發區域內土地使用必須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

  3.2?開發區域內生活配套設施用地應控制在總用地的__%以內。

  3.3?開發企業應編制開發區域內的成片開發規劃,成片開發規劃應在得到批準后實施。

  3.4?開發區域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的,開發企業擬定的成片開發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并按有關規定報省級政府批準。嚴格按批準的規劃實施,如確需修改,必須征得原批準機關同意。

  四、公用設施

  4.1?開發區域內的全部公用設施由開發企業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內,建成并使其達到中國現行設計和施工規范標準。

  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區域內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性公用設施的,可由開發企業自主經營,也可交地方公用事業企業經營。公用設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應區域外,或需要與區域外設施聯網運行的,開發企業應與地方公用事業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條件經營。

  4.2?開發企業需接引區域外的水、電、熱等資源,提供接點和服務的,須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另簽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業企業負責經營。

  4.3?開發區域的郵電通信事業,由郵電部門統一規劃、建設與經營。也可以經___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主管部門批準,由開發企業投資,或者開發企業與郵電部門合資建設通信設施,建成后移交郵電部門經營,并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對開發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4.4?開發企業可以按照國家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經營專用港區和碼頭。開發區域地塊范圍涉及海岸港灣或者江河建港區段時,岸線由國家統一規劃和管理。

  4.5?公用設施完成后,開發企業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一個或多個對公用設施進行開發、經營為目的的合資、合作企業。

  4.6?開發企業必須根據總體規劃要求,在該開發區域內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門無償提供公用設施,如辦公用房等。

  4.7?相鄰雙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授予對方必要的相鄰權,以及其他權利以保證開發區域與相鄰區域的交通往來和開發建設的順利進行。

  五、設計、施工、竣工

  5.1?開發區域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開發規劃,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綠化等,須報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

  5.2?開發企業在簽訂本合同___日內按批準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并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_平方米的標準或專業廠房。

  六、項目引進

  6.1?開發企業負責吸引投資者到開發區域投資,并保證自土地使用證頒發之日起___年內招引并安排區內所有的建設項目,___年內所有建設項目全部竣工投產。

  6.2?在開發區域內興建的建設項目,其建設應符合成片開發規劃的要求,并按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6.3?在開發區域舉辦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屬于下列情況的項目不得興建:

  (1)有污染環境又無符合規定的環保措施的項目;

  (2)為中國政府所禁止的建設項目和生產產品。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2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郵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郵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 省(市)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土地使用權抵押"指乙方為籌集資金開發全部或部分出讓地塊向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作為還款保證的一種物權擔保行為。

  3."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 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4."成片開發規劃"指由開發企業依據總體規劃編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5."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設施。

  6."不可抗力"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以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洪水、臺風、爆炸、戰爭。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 ,地塊編號為 .(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 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對資企業主為的工業區(綜合區)開辦和經營重化工工業項目(建設項目),亦準許開辦一些與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征得甲方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土地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總額為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依照規劃向當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費用。

  美元(港元)與人民幣的比價,以付款前一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更變,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負責。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并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 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即喪失被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分別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擔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應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鑒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經雙方簽字同意后執行。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后,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產生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認定上述延期由無法成立并不批準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 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任何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稱 ; 法定名稱 ;

  法定地址 ; 法定地址 ;

  編碼 ____________ ; 編碼 ____________ :

  傳 真 ; 傳 真 ;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 項解決:(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采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于 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 簽訂。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3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宗地出讓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編碼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職務___。

  受讓方: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_;編碼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職務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___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面積為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_項目。(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共計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從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費用每年每平方米為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銀行___分行,帳戶號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_____,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生后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_____機構_____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乙方:

  法定名稱__;法定名稱__;

  法定地址___;法定地址___;

  編碼___;編碼___;

  電話號碼__;電話號碼__;

  電?傳__;電?傳__;

  傳?真__;傳?真__;

  電報掛號__;電報掛號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采用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份,雙方各執___份。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于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__乙:___(章)

  (自治區、直轄市)__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簽字)

  __年__月__日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項目)

  一、界樁定點

  1.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__日內,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用地者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座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后,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用地者在用地紅線圖興建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筑物的性質規定為___;

  (2)附屬建筑物_____;

  (3)建筑容積率(建筑面積密度)___;

  (4)建筑覆蓋率(建筑密度)_____;

  (5)總建筑面積不超過_________平方米;

  (6)建筑層數,最高/平均_____層;

  (7)綠化比率____________;

  (8)室外地面標高______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設計均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筑設計標準、規程的規定。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三、公益工程

  (1)____蹲位公廁

  (2)小區公用停車場

  (3)自行車棚

  (4)配電室(開關站)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紅線范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四、設計、施工、竣工

  4.1?紅線范圍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4.2?用地者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內應按批準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并于__年__月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積不少于____平方米。

  4.4?用地者應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日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地上建筑物無償歸國家所有。

  五、建筑維修活動

  5.1?用地者用地紅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所屬建筑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占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準。

  如需臨時使用紅線以外土地,應與該用地者協商;若屬政府未批準土地,應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交納土地費用。

  (2)未獲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用地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5.2?用地者不得開辟、鏟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六、供水、供電

  6.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應與市自來水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6.2?用地者所需的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6.3?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七、監督檢查

  7.1?在土地使用期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用地者紅線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7.2?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紅線范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

  7.3?用地者在用地范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設。

  7.4?用地者對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未經規劃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4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宗地出讓合同)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 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注: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宗地編號____,面積為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 (略)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項目。(注:根據具體項目、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稅)。

  第八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獲準續期后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額使用權轉讓、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該抵押貸款必須用于該宗地的開發建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合同規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九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_____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該出讓宗地方案經有權一級政府依法批準后,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

  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于_____年__月__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_ 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_

  帳號: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編碼:______      編碼: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項目)

  一、界樁定點

  1.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____日內,甲、乙雙方應依宗地圖界址點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乙方應立即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乙方在出讓宗地范圍內興建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筑物的性質規定為______________;

  (2)附屬建筑物__________________;

  (3)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5)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6)綠化比率___________________;

  (7)其他有關規劃參數以批準規劃文件為準。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2.3 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圍內的規劃位置建筑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三、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3.1 涉及綠化、市容、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方面,乙方應符合國家和_____的有關規定。

  3.2 乙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其受讓宗地內的綠化地區和其他區域。

  3.3 乙方應保證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護人員及其緊急器械、_____等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能順利地進入該地塊。

  3.4 乙方在其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如有損害或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四、建設要求

  4.1 乙方必須在_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積不少于可建總建筑面積的___%的建筑工程量。

  4.2 乙方應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的應至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請,且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4.1規定的建設期限屆滿之日起,在規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__年的,由甲方無償收回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著物。

  五、市政基礎設施要求

  5.1 乙方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辦理申請手續,支付相應的費用。

  5.2 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由于施工引起相鄰地段內有關明溝

  、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5.3 在土地作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宗地內的市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注:特殊項目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條件》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約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5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宗地出讓合同)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注: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宗地編號____,面積為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略)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項目。(注:根據具體項目、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七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稅)。

  第八條?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九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獲準續期后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額使用權轉讓、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該抵押貸款必須用于該宗地的開發建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合同規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九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_____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該出讓宗地方案經有權一級政府依法批準后,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

  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于_____年__月__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銀行名稱:_______

  帳號: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編碼:______編碼: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項目)

  一、界樁定點

  1.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____日內,甲、乙雙方應依宗地圖界址點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乙方應立即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乙方在出讓宗地范圍內興建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筑物的性質規定為______________;

  (2)附屬建筑物__________________;

  (3)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5)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6)綠化比率___________________;

  (7)其他有關規劃參數以批準規劃文件為準。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2.3?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圍內的規劃位置建筑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三、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3.1?涉及綠化、市容、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方面,乙方應符合國家和_____的有關規定。

  3.2?乙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其受讓宗地內的綠化地區和其他區域。

  3.3?乙方應保證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護人員及其緊急器械、_____等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能順利地進入該地塊。

  3.4?乙方在其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如有損害或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四、建設要求

  4.1?乙方必須在_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積不少于可建總建筑面積的___%的建筑工程量。

  4.2?乙方應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的應至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請,且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4.1規定的建設期限屆滿之日起,在規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__年的,由甲方無償收回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著物。

  五、市政基礎設施要求

  5.1?乙方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辦理申請手續,支付相應的費用。

  5.2?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由于施工引起相鄰地段內有關明溝

  、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5.3?在土地作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宗地內的市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注:特殊項目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條件》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約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6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 )項解決:(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采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簽訂。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7

  正文: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現狀補辦類)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現狀補辦類)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監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狀況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年,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萬元)。

  第七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八條 受讓人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繳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計人民幣大寫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萬元)。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 受讓人使用該宗地的現狀條件為:

  (一)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造成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利用土地,確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六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七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其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三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8

  【注】 GF-94-1001

  全文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 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注: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_,宗地編號____,面積為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略)所示。附圖(略)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項目。(注:根據具體項目、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稅)。

  第八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或美元、港元等)。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獲準續期后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該抵押貸款必須用于該宗地的開發建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合同規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九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該出讓宗地方案經有權一級政府依法批準后,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

  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省 ________

  (自治區、直轄市)___ ________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____ 法人住所地:____

  銀行名稱:_____ 銀行名稱:_____

  帳 號:_____ 帳 號:_____

  郵政編碼:_____ 郵政編碼:_____

  電話號碼:_____ 電話號碼:_____

  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宗地項目)

  一、界樁定點

  1.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____日內,甲、乙雙方應依宗地圖界址點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乙方應立即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

  界樁。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乙方在出讓宗地范圍內興建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筑物的性質規定為________;

  (2)附屬建筑物______________;

  (3)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

  (4)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

  (5)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

  (6)綠化比率_______________;

  (7)其他有關規劃參數以批準規劃文件為準。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2.2 乙方同意在出讓宗地范圍內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費提供使用: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2.3 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2.4 出讓宗地上的建筑物必須嚴格按上述規定和經批準的工程設計圖紙要求建設。乙方應在開工前__天內向甲方報送一套工程設計圖紙備查。

  三、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3.1 涉及綠化、市容、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方面,乙方應符合國家和____的有關規定。

  3.2 乙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其受讓宗地內的綠化地區和其他區域。

  3.3 乙方應保證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護人員及其緊急器械、車輛等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能順利地進入該地塊。

  3.4 乙方在其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如有損害或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四、建設要求

  4.1 乙方必須在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積不少于可建總建筑面積的__%的建筑工程量。

  4.2 乙方應在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的應至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請,且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4.1條規定的建設期限屆滿之日起,在規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年的,由甲方無償收回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著物。

  五、市政基礎設施要求

  5.1 乙方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辦理申請手續,支付相應的費用。

  5.2 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由于施工引起相鄰地段內有關明溝、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5.3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宗地內的市政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注:特殊項目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條件》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約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9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 

  受讓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_____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面積為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是建設_____項目。(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從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月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外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銀行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出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 方:

  乙 方:

  法定名稱:_____;

  法定名稱:_____;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

  郵政編碼:_____; 

  電話號碼:_____;

  電話號碼:_____; 

  電 傳:_____;

  電 傳:_____;  

  傳 真:_____;

  傳 真:_____;  

  電報掛號:_____;

  電報掛號: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采用中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 

  乙方: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 

  ___年___月___日 

  附: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項目) 

  第一條 界樁定點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_____日內,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用地者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坐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后,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 

  第二條 土地利用要求 

  用地者在用地紅線圖內興建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筑物的性質規定為_____; 

  (2)附屬建筑物_____; 

  (3)建筑容積率(建筑面積密度)_____; 

  (4)建筑覆蓋率(建筑密度)_____; 

  (5)總建筑面積不超過_____平方米; 

  (6)建筑層數,最高/平均_____層; 

  (7)綠化比率_____; 

  (8)室外地面標高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設計均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筑設計標準、規程的規定。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三條 公益工程 

  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紅線范圍內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費提供使用。 

  (1)_____蹲位公廁 

  (2)小區公用停車場 

  (3)自行車棚 

  (4)配電室(開關站)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紅線范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_____ 

  (2)_____ 

  第四條 設計、施工、竣工 

  1.紅線范圍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2.用地者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_日內應按批準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工施工。并于___年___月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積不少于_____平方米。 

  3.規模大的、特殊的復雜工程,其動工施工時間按上述要求進行有困難的,用地者至遲應在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___日內,向市(縣)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夠理由的延建申請,且延續期不得超過_____日。 

  4.用地者應在___年___月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_日的,罰以出讓金總額的_____%;延期竣工超過_____日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地上建筑物無償歸國家所有。 

  第五條 建筑維修活動 

  1.用地者在用地紅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所屬建筑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占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準。 

  如需臨時使用紅線以外土地,應與該用地者協商;若屬政府未批準土地,應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交納土地費用。 

  (2)未獲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用地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2.用地者不得開辟、鏟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3.在興建建筑或維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須摸清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他設施的位置,并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用地者在未獲批準之前,不得動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用地者負責。 

  第六條 供水、供電 

  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應與市自來水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2.用地者所需的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3.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第七條 監督檢查 

  1.在土地使用期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用地者紅線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2.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紅線范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 

  3.用地者在用地范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 

  設。 

  4.用地者對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未經規劃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天津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_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本條第_________項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

  (二)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實地驗明交付土地時該宗地的土地條件,出讓人應當出具《交付土地通知書》,受讓人認可并簽收。《交付土地通知書》回執由受讓人存留,作為登記發證的審查要件。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年,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其中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

  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受讓人按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簽訂的合同約定支付。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條 受讓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繳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一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二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土地使用條件:

  (一)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二)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三)建筑容積率(建筑規模)_________:

  (四)建筑密度:_________;

  (五)建筑限高:_________;

  (六)綠地比例:_________;

  (七)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

  第十四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該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設施(含供水、排水、燃氣、道路、路燈和綠化)由受讓人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申請解決,其它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如電力、通訊、供熱等)由受讓人向有關專業部門申請解決,并按規定繳納相應費用。

  第十七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八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二十一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___項規定之條件:

  (一)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并經出讓人認定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方可轉讓。

  (二)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開發建設投資比例認定,應當由受讓人委托具有專業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出具已開發投資額及完成總投資比例的審計報告。開發投資總額以計劃管理部門的建設投資計劃為準。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其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三十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國家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四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0.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五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當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1年。

  除出讓人同意外,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時間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出讓人將發出《履約通知書》,敦促受讓人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并將有關情況定期公告;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應當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______份,其余由出讓人報備。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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