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期權合約(精選3篇)
期貨、期權合約 篇1
(CBOT)玉米期貨、期權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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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
貨
│
期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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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單位 │5000蒲式耳
│一個CBOT期貨合約交易單位(
│
│5000蒲式耳)
最小變動價位│每蒲式耳1/4美分(每張合約12.50│每蒲式耳1/8美分(每張合約
│美元)
│6.25美元)
每日價格最大│每蒲式耳不高于或低于上一交易日│每蒲式耳不高于或低于上一交
波動限制 │結算價各10美分(每張合約500美 │易日結算權利金各10美分(每
│元),現貨月份無限制。
│張合約500美元)。
敲定價格 │
│每蒲式耳10美分的整倍數
合約月份 │12、3、5、7、9
│12、3、5、7、9
交易時間 │上午9:30-下午1:15(芝加哥時間│同期貨
│),到期合約最后交易日交易截止│
│時間為當日中午。
│
最后交易日 │交割月最后營業日往回數的第七個│距相關玉米期貨合約第一通知
│營業日
│日至少5個營業日之前的最后
│
│一個星期五。
交割等級 │以2號黃玉米為準,替代品種價格 │
│差距由交易所規定。
│
合約到期日 │
│最后交易日之后的第一個星期
│
│六上午10點(芝加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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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OT大豆期貨、期權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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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貨
│
期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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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單位 │5000蒲式耳
│一個CBOT大豆期貨合約交易單
│
│位(5000蒲式耳)
最小變動價位│每蒲式耳1/4美分(每張合約12.50│每蒲式耳1/8美元(每張合約
│美元)
│6.25美元)
敲定價格 │
│每蒲式耳25美分的整倍數。
每日價格最大│每蒲式耳不高于或低于上一交易日│每蒲式耳不高于或低于上一交
波動限制 │結算價各30美分(每張合約1500美│易日的結算權利金各30美分(
│分),現貨月份無限制
│每張合約1500美分)。
合約月份 │9、11、1、3、5、7、8
│9、11、1、3、5、7、8
交易時間 │上午9:30-下午1:15(芝加哥時間│同期貨
│),到期合約之最后交易日交易截│
│止時間為當日中午
│
最后交易日 │交割月最后營業日往回數的第七個│距相關大豆期貨合約第一通知
│營業日
│日至少5個營業日前的最后一
│
│個星期五。
交割等級 │以No.2黃大豆為準,替代品種價格│
│差距由交易所規定。
│
合約到期日 │
│最后交易日之后的第一個星期
│
│六上午10點(芝加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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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OT豆粕期貨、期權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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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
貨
│
期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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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單位 │100噸(200,000磅)
│一個CBOT豆粕期貨合約單位(
│
│100噸)
最小變動價位│每噸10美分(每張合約10美元) │每噸5美元(每張合約5美元)
敲定價格 │
│期貨價格低于200美元/噸的
│
│按每噸5美元的整倍數;
│
│期貨價格為200美元/噸或以
│
│上的按每噸10美元的整倍數。
每日價格最大│每噸不高于或低于上一交易日結算│每噸不高于或低于上一交易日
波動限制 │價各10美元(每張合約1000美元)│的結算權利金各10美分(每張
│現貨月份無限制。
│合約1000美分)。
合約月份 │1、3、7、8、9、10、12
│10、12、1、3、5、7、8、9
交易時間 │上午9:30-下午1:15(芝加哥時間│同期貨
│),到期合約的最后交易日交易截│
│止時間為當日中午
│
最后交易日 │交割月最后營業日往回數之第七個│距相關豆粕期貨合約第一通知
│營業日
│日至少5個營業日前的最后一
│
│個星期五。
交割等級 │蛋白質含量不低于44%,具體規格 │
│見CBOT條例。
│
合約到期日 │
│最后交易日之后的第一個星期
│
│六上午10點(芝加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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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OT豆油期貨、期權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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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期權合約 篇2
我國期貨交易所合約規格
上海_____交易所一號銅標準合約
(經上海_____交易所管理委員會1993年2月6日通過)
上海交易所
中國 上海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會員已于今日售出(購入)25噸(溢短2%)符合下列第3條規定的一號銅,價格為每噸____元,交割月份_____。
本合約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制訂,由你方和上海金屬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作為當事方簽訂,你方接受本合約的所有義務與規定,并同意按下列規則履行責任。
為了保證合約的嚴格履行,你方必須在成交時向交易所交納初始保證金。根據市場變化,當價格波動向不利于你方變化時,你方將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證金,以彌補合約價格與結算價格之間的差額。如果發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交易所有權將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約強制平倉以補償由于你方違約造成的損失。交易所在采取上述行動時,并無任何責任和義務使你方減少或免受損失。如不足以抵償損失時,交易所有權向你方繼續追索。
一號銅的具體規定
1.質量:本合約中一號電解銅(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級必須符合國標GB467-82、GB466-82的規定,銅+銀的含量不小于99.95%,每塊重量在30-150公斤之間。
所有的交貨銅必須是上海金屬交易所注冊認可的一號銅,并附有生產廠的質檢合格證。注冊牌號清單見附件一。
2.結算:合約按《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中的結算規則結算。
3.交貨:本合約的一號銅必須在交割日按賣方選擇的牌號和交貨地點向交易所的核準倉庫交貨。在履行合約中所提供的指定倉庫標準棧單的數量以25噸(溢短2%)或其整數倍開出。同一合約的貨必須存放在同一倉庫并是同一牌號和同一規格。所交貨物必須是整板或切割片板,以達到貨盤化的目的,切割片板的長、寬均不得小于整板的二分之一。捆扎包裝每捆不超過2.5噸。標準棧單按上海金屬交易所指定倉庫標準棧單實施細則施行。
4.允許磅差:2‰。
5.交割月份:本合約的交割應于交易當月或其后的任何一個月,實施每月交割。
6.最小浮動價位:合約中的每噸銅的最小浮動價位為10元,或是其整數倍。
7.仲裁:由本合約引起的爭端,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那么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章程》提請交易所監事會仲裁。提請仲裁的當事者,應提出書面申請,并承認由監事會作出的書面裁決為終局裁決。
8.其它:本合約未提到的事宜均按《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進行處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輕柴油標準合約
1.01 商品名稱:輕柴油(Gasoil)
定義:原油經蒸餾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烴類液體燃料,運用于全負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 期貨合約的要求
(1)月份和時間:按交易所規定時間并在指定月份交貨。
(2)交易的計量單位:以手計算,每一“手”為100噸。
(3)質量標準(見附表)。
(4)最小變動價格:每噸為2元人民幣或每交易單位為200元人民幣。
(5)合約的價格:南京港離岸價。
(6)每日價幅的限制:按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通告執行。
(7)合約數量的限制:
任何會員擁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帳戶某一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500個以上的凈多頭或凈空頭,而所有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3000個以上凈多頭或凈空頭。
最后十個交易日不得擁有100個以上的投機合同或400個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數量限制經理事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特許可適當放寬。
(8)最后交易日:合約月份前一個月的最后一個營業日為最后交易日。
(9)合約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時對合約的內容可作修訂。
1.03 交貨:
(1)交貨方式:a.FOB離庫裝船交貨 b.庫內轉移 c.管道輸送 d.FOB離船過驗賣方將輕柴油從油庫交越買方船只的船弦(以雙方連續連結的法蘭盤為界),法蘭盤以上的岸上費用和風險則由賣方承擔。法蘭盤以下至船一側的全部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擔。
(2)交貨地點:交易所核準的交割倉庫。
(3)交貨原則:除執行本合同的規定各項條款外,必須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和條例。
(4)同意接貨和交貨的通知
買方應在合約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接貨的通知書,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以供交易所匹配選擇。
a.買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收貨方式 d.擬收貨地點
(5)賣方必須在合約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交貨的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a.賣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交貨方式 d擬交貨地點 e.其它資料
買賣方的通知書中c.d.項目必須明確填寫,否則,由交易所進行搭配。買賣方必須受其搭配結果的結束。
(6)交易所配對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買賣方的通知書后,必須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將配對結果通知雙方。
a.根據買賣方提交的擬交貨方式、地點,本著雙方均能接近的和經濟合理的交貨地點和方式配對,盡量減少交割方、交割點,同時參照現行有關部門規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體執行中,依據下列原則進行配對,以地點、方式為優先,如地點、方式相同時,則以合約數量大者為優先;在數量相同時,再以交、接貨時間先后為優先的配對原則。
c.買賣方接到結算交割的配對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見,可進行協商、更改和調整,并將更改和調整的意見在第三個交易日12:
00前報交易所。協商不成也必須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時提請結算交割委員會裁定,這一裁定是最終的,買賣雙方均受約束。
d.在這以前,買賣方就交貨地點和時間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遵循下列原則:i、FOB離庫裝船(車)的交貨時間由買方確定。ii、賣方提出在非注冊倉庫交收,則貼水應對買方有利為原則;如買方提出在非注冊庫交收,則貼水或升水應對賣方有利為原則。iii、庫內轉移或管轄交貨的時間由買賣方協議。
期貨、期權合約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根據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就期貨投資合作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并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原始出資
甲、乙兩方共同出資在丙方處開設期貨交易賬戶,交易賬戶的名稱為:___(即甲方名稱,以下簡稱“該賬戶”),該賬戶的賬號為:___。甲、乙兩方的原始出資總金額為人民幣萬元整,其中:甲方出資____萬元整,乙方出資____萬元整。
第二條 合作的期限
甲、乙兩方基于該賬戶進行期貨投資合作,雙方合作的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條 交易權限
除本協議書及其附件中約定的特殊情況出現外,甲方同意乙方為日常交易的唯一交易指令下達人。甲、乙兩方均同意,除本協議書約定的情形外,在合作的有效期內,乙方的交易指令下達權不可撤消或變更。
第四條 出入金
鑒于該賬戶中的資金涉及到本協議書中甲、乙兩方的原始出資或權益,甲、乙兩方共同授權丙方對該賬戶的出入金進行監督并執行本協議書中的相關約定。在合作的有效期內,除本協議書約定的情形外,任一方均不能提前申請出金。
第五條 風險控制
甲、乙兩方約定:在合作的有效期內,該賬戶所產生的資金虧損(如有)全部由乙方承擔。
為控制該賬戶的交易風險,甲、乙兩方共同制定了《賬戶交易風險控制協議》作為本協議書的有效補充。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風險協議》中的全部約定。
如該賬戶發生虧損,且賬戶權益不足____元,則乙方必須立即對全部持倉進行平倉,并在____個交易日內追加出資,直至賬戶資金達到萬元。在資金追加完成前,乙方無權繼續進行交易。
如該賬戶發生虧損,且賬戶權益不足____元,則乙方必須立即對全部持倉進行平倉,并在____個交易日內將賬戶資金至少追加至____元。
第六條 通知事項
本協議書首頁中所記錄的通訊地址、電話、傳真等信息是本協議書各方約定的唯一有效通訊方式。
甲、乙兩方均有權要求丙方提供該賬戶的結算數據,丙方有義務使該賬戶的結算數據客觀、準確。
在合作的有效期內,甲、乙兩方另行達成的任何約定,如涉及丙方權利或責任,必須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丙方并獲得丙方認可。
第七條 賬戶盈利分配
如該賬戶發生盈利,則盈利的部分按以下約定進行分配:甲方占____%,乙方占___%。如該賬戶未發生盈利,乙方無需向甲方承擔責任。
第八條 賬戶清算
本協議書各方共同確定______年____月____日為賬戶的最后清算日。在最后清算日之前的最后一個交易日,乙方必須對該賬戶的全部持倉進行平倉。
該賬戶的盈利或虧損的確定以最后清算日(如遇節假日則順延為其后的第個交易日)丙方出具的交易結算單為準。如交易結算單的“客戶權益”項金額大于該賬戶原始出資和乙方追加出資(如有)的總額,則超過的部分為盈利;如“客戶權益”項金額小于賬戶原始出資和乙方追加出資的總額,則減少的部分為虧損。
在最后清算日當日或其后的____個交易日內,甲、乙兩方應同時(如本人不能前來可書面授權代理人替代辦理)到達丙方交易場地辦理清算、出金事宜。
如在最后清算日后的____個交易日內,甲、乙兩方或其授權人不能同時到場辦理出金手續,則丙方可根據本協議書的相關約定,為已到場的一方進行清算并辦理出金手續。如清算的方法和結果均符合本協議書的約定,未到的一方不會因此而向丙方或另一方提出任何異議。
第九條 合作的終止
在合作的有效期內,如發生下述情形,合作自動終止,各方提前開始賬戶清算:
1.發生不可抗力,且造成本協議書無法執行;
2.該賬戶的賬戶權益小于____元整,且乙方未能在____個工作日內補足資金;
3.該賬戶的賬戶權益小于____元整,且乙方未能在___個工作日內將賬戶資金至少追加 ____元整;
4.甲方或乙方未能遵守《風險協議》中的約定;
5.該賬戶的盈利達到或超過____萬元整;
6.本協議書的甲、乙兩方另行達成協議,共同要求提前終止合作。
第十條 協議的變更
對本協議書及其附件的任何變更,均需本協議書的三方另行達成協議。
第十一條 協議的附件
《賬戶交易風險控制協議》是本協議書的附件一,是本協議書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書具有相同的約束力。
第十二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期貨投資合作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式_____份,各方當事人各執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權利的保留
1、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采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
2、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