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協議(隱名股東協議)樣稿(精選3篇)
股份代持協議(隱名股東協議)樣稿 篇1
實際出資人(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義股東(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 , 甲方__________擁有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 % 股份,其中,甲方欲將其中__________ % 股份按委托給其兄長乙方__________代為持有。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規定范圍框架下,雙方就本協議股份代持的有關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股份代持關系的界定
1.1 為明確代持股份的所有權,甲、乙雙方通過本協議確認,代持股份實際由甲方所有并實際出資,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持有。
1.2 乙方以自己的名義,代理甲方對外持有股份,并依據甲方意愿對外行使股東權利,并由甲方實際享受股權收益。
1.3 根據本協議,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義代為行使的股東權利包括:在股東名冊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參與公司股東會并依據甲方意愿行使表決權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項下的其他股東權利;代領或代付相關利潤款項、投資款項;對外以股東名義簽署相關法律文件。
1.4股份代持關系,可以理解為隱名股東、隱名代理等類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二、代持股份
2.1代持股份:________________甲方將其擁有的 __________公司_____% 的股權,計出資金額 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公司注冊資本金為__________萬元),通過本協議作為“代持股份”。
2.2代持股份將通過工商變更登記程序,登記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義對外代為持有。
2.3 甲方作為實際出資人,在設立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時對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實際出資。乙方作為名義股東,僅為代持目的,在工商變更登記時不再支付相關股權轉讓款。
2.4 乙方應根據本協議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將其名義下的代持股份進行轉讓、質押以及進行增、減資等處分行為。
三、股份收益權利
3.1 代持股份項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潤分紅),由甲方實際受益人所有。
3.2 乙方按照甲方真實意思或指令,對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利潤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東名義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3.3?如財務管理關系,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利潤分紅款將匯入乙方名義股東賬戶或由乙方名義股東領取的,乙方在代領包括利潤分紅在內的股權收益后,將立即匯至甲方賬戶或由甲方指令安排。
四、其他股東權利
4.1 除上述股權收益的行為以外,乙方作為名義股東,應當按照甲方意愿,履行股東權利。
4.2 乙方作為名義股東,應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各項權利,包括參加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派遣董事會成員、簽署股東會決議文件、行使股東知情權利、參加股東訴訟等。
4.3鑒于甲方作為實際出資人且為_______________公司的最大股東,甲方同時委托乙方作為__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甲方意愿行使__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職責。
五、甲方的聲明與承諾
5.1 甲方承諾:________________將代持股份以工商變更形式過戶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已完成實際出資,并對代持股東享有合法、完整的權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質押、擔保等權利瑕疵的情形。
5.2 甲方有權以實際出資人名義,直接行使_______________公司的股東權利,乙方配合甲方行使股東權利程序。甲方參加_______________公司股東會,乙方按照甲方意愿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利簽署相關股東會決議。
5.3 甲方有權實際享受代持股份項下的利潤分紅在內的股權收益,或就該股權收益的具體處置,享有最終的決定權。
5.4 甲方有權對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處置,包括轉讓、質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應處置。
5.5 甲方承諾,乙方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股東權利的各項行為的經濟盈虧與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受。
5.6 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意愿,超越權限或擅自行使股東權利,包括擅自轉讓、質押、擅自對外代表公司對外簽署合同、借款、擔保等損害 __________公司情形,甲方除有權立即收回代持股份外,乙方上述行為造成甲方或_______________公司的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六、乙方的聲明與承諾
6.1 乙方承諾:________________其將根據本協議的有關規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實施代持行為,保障和實現甲方對代持股份的合法權益。
6.2 乙方有權根據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圍內,對外行使股東權利。
6.3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對代持股份進行任何處置,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質押代持股份。
6.4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本協議項下的代持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事務進行轉委托、轉代持。
6.5 乙方在行使股東權利之前,應當事先與甲方保持充分溝通并了解甲方實際出資人真實意愿。
6.6 乙方根據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義股東行使股東權利或履行股東義務的行為,其經濟盈虧與法律責任等均由甲方承擔。
七、代持期限及協議終止
7.1 自代持股份工商變更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的【三】年。
7.2 代持期限屆滿后,未有甲方書面終止通知的,本代持協議繼續有效,代持期限繼續持續。
7.3 代持期限內,甲方可以根據公司運行的實際情況終止代持關系,或對代持關系進行調整。
7.4 如出現乙方超出或違反甲方意愿行使股東權利等情形,甲方可以隨時終止本協議并收回代持股份。
7.5如遇甲方出現喪失全部民事行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乙方應當作為善良管理人繼續履行本代持協議,并按照甲方書面遺囑或其他書面指令繼續對外行使股東權利。如未有書面遺囑或其他甲方書面指令,乙方應當就甲方該情形出現后,繼續以名義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180 日后,將代持股份按照法定繼承人的份額,歸還甲方法定繼承人。
7.6 如遇乙方出現喪失全部民事行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本協議自動終止,甲方將收回代持股份。
7.7 一旦本協議被解除或終止,雙方代持股份委托關系即告終止;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乙方應在本協議解除或終止后的【十五( 15 )日】內,配合甲方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重新變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主體名下。
八、保密
協議雙方及見證人應對本協議包括代持股份在內的全部內容予以保密。
九、仲裁與法律適用
9.1 本協議及相關法律關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來解釋,并受其管轄。
9.2 因本協議委托事宜引發、形成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以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提交寧波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其他
10.1 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如時候有補充的,應另行簽署書面補充協議。代持股份的工商變更資料均作為本協議附件。
10.2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署于_____省 _____ 市。乙方配偶__________作為本協議見證方,認可并愿意配合乙方按照本協議執行。同時,_______________公司將以公司股東會決議(本協議附件 1 )認可本協議內容。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配偶(簽字):_______________
股份代持協議(隱名股東協議)樣稿 篇2
股份代持協議(隱名股東協議)
股權代持協議目前越來越普遍,特別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確定了隱名股東協議的有效性。如何做到既保護原始出資人的利益,又不讓名義股東承擔實質風險,同時又對善意第三方不形成權利行使障礙?這里,提供一份股權代持協議書僅供參考。(這里是指轉讓過程中的代持,有的公司是新設形式,可以參照本合同條款基礎上調整相應的背景及表述)
股份代持協議書
協議編號:GFDCXY20__-01
實際出資人(甲方):王
身份證號:【 】
名義股東(乙方):王
身份證號:【 】
鑒于,甲方王擁有寧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份,其中,甲方欲將其中【40】%股份按委托給其兄長乙方王代為持有。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規定范圍框架下,雙方就本協議股份代持的有關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股份代持關系的界定
1.1 為明確代持股份的所有權,甲、乙雙方通過本協議確認,代持股份實際由甲方所有并實際出資,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持有。
1.2 乙方以自己的名義,代理甲方對外持有股份,并依據甲方意愿對外行使股東權利,并由甲方實際享受股權收益。
1.3 根據本協議,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義代為行使的股東權利包括:在股東名冊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參與公司股東會并依據甲方意愿行使表決權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項下的其他股東權利;代領或代付相關利潤款項、投資款項;對外以股東名義簽署相關法律文件。
1.4 股份代持關系,可以理解為隱名股東、隱名代理等類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二、代持股份
2.1 代持股份:甲方將其擁有的*公司40%的股權,計出資金額200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金為500萬元),通過本協議作為“代持股份”。
2.2 代持股份將通過工商變更登記程序,登記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義對外代為持有。
2.3 甲方作為實際出資人,在設立*公司時對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實際出資。乙方作為名義股東,僅為代持目的,在工商變更登記時不再支付相關股權轉讓款。
2.4 乙方應根據本協議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將其名義下的代持股份進行轉讓、質押以及進行增、減資等處分行為。
三、股份收益權利
3.1 代持股份項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潤分紅),由甲方實際受益人所有。
3.2 乙方按照甲方真實意思或指令,對*公司的利潤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東名義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3.3 如財務管理關系,*公司的利潤分紅款將匯入乙方名義股東賬戶或由乙方名義股東領取的,乙方在代領包括利潤分紅在內的股權收益后,將立即匯至甲方賬戶或由甲方指令安排。
四、其他股東權利
4.1 除上述股權收益的行為以外,乙方作為名義股東,應當按照甲方意愿,履行股東權利。
4.2乙方作為名義股東,應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各項權利,包括參加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派遣董事會成員、簽署股東會決議文件、行使股東知情權利、參加股東訴訟等。
4.3 鑒于甲方作為實際出資人且為*公司的最大股東,甲方同時委托乙方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職責。
五、甲方的聲明與承諾
5.1 甲方承諾:將代持股份以工商變更形式過戶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已完成實際出資,并對代持股東享有合法、完整的權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質押、擔保等權利瑕疵的情形。
5.2 甲方有權以實際出資人名義,直接行使*公司的股東權利,乙方配合甲方行使股東權利程序。甲方參加*公司股東會,乙方按照甲方意愿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利簽署相關股東會決議。
5.3甲方有權實際享受代持股份項下的利潤分紅在內的股權收益,或就該股權收益的具體處置,享有最終的決定權。
5.4 甲方有權對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處置,包括轉讓、質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應處置。
5.5 甲方承諾,乙方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股東權利的各項行為的經濟盈虧與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受。
5.6 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意愿,超越權限或擅自行使股東權利,包括擅自轉讓、質押、擅自對外代表公司對外簽署合同、借款、擔保等損害*公司情形,甲方除有權立即收回代持股份外,乙方上述行為造成甲方或*公司的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六、乙方的聲明與承諾
6.1乙方承諾:其將根據本協議的有關規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實施代持行為,保障和實現甲方對代持股份的合法權益。
6.2 乙方有權根據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圍內,對外行使股東權利。
6.3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對代持股份進行任何處置,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質押代持股份。
6.4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本協議項下的代持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事務進行轉委托、轉代持。
6.5 乙方在行使股東權利之前,應當事先與甲方保持充分溝通并了解甲方實際出資人真實意愿。
6.6 乙方根據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義股東行使股東權利或履行股東義務的行為,其經濟盈虧與法律責任等均由甲方承擔。
七、代持期限及協議終止
7.1 自代持股份工商變更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的【三】年。
7.2 代持期限屆滿后,未有甲方書面終止通知的,本代持協議繼續有效,代持期限繼續持續。
7.3 代持期限內,甲方可以根據公司運行的實際情況終止代持關系,或對代持關系進行調整。
7.4 如出現乙方超出或違反甲方意愿行使股東權利等情形,甲方可以隨時終止本協議并收回代持股份。
7.5 如遇甲方出現喪失全部民事行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乙方應當作為善良管理人繼續履行本代持協議,并按照甲方書面遺囑或其他書面指令繼續對外行使股東權利。如未有書面遺囑或其他甲方書面指令,乙方應當就甲方該情形出現后,繼續以名義股東行使股東權利180日后,將代持股份按照法定繼承人的份額,歸還甲方法定繼承人。
7.6 如遇乙方出現喪失全部民事行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本協議自動終止,甲方將收回代持股份。
7.7 一旦本協議被解除或終止,雙方代持股份委托關系即告終止;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乙方應在本協議解除或終止后的【十五(15)日】內,配合甲方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重新變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主體名下。
八、保密
協議雙方及見證人應對本協議包括代持股份在內的全部內容予以保密。
九、仲裁與法律適用
9.1 本協議及相關法律關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來解釋,并受其管轄。
9.2因本協議委托事宜引發、形成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以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提交寧波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其他
10.1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如時候有補充的,應另行簽署書面補充協議。代持股份的工商變更資料均作為本協議附件。
10.2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于20__年06月【 】日簽署于浙江省寧波市。乙方配偶【 】作為本協議見證方,認可并愿意配合乙方按照本協議執行。同時,*公司將以公司股東會決議(本協議附件1)認可本協議內容。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乙方配偶(簽字):
附件1:
寧波*有限公司
股東會決議
20__年6月【 】日寧波*有限公司股東召開臨時股東會,就公司股東王與其親屬王**20__年6月【 】日簽署的《股份代持協議書》(協議編號:GFDCXY20__-01),決議如下:
一、對公司股東王擬通過股份代持協議,將其名下40%股權交予其兄長王代為持有,股東會予以表示同意,并放棄優先購買權,同意辦理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將該40%股份記載于名義股東王**名下。
二、如實際出資人王需要重新收回代持股份的,公司股東會無異議,各股東愿意在王收回上述40%代持股份時放棄優先購買權,并同意辦理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三、王作為名義股東,在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時,需遵守《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本次決議無其他內容。
公司股東簽字或蓋章:
王 【 】 【 】
寧波*有限公司(蓋章)
股份代持協議(隱名股東協議)樣稿 篇3
甲方代表:
乙方(法人):
以下是雙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各方共同出資合股,并由乙方作為發起人參與(暫定名,以下簡稱“股份公司”)的`發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作項目
見附件一:(暫定名)商業計劃書。
第二條 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總額(以下簡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 萬元人民幣(大寫:元人民幣),其中,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出資 元人民幣(大寫: 元人民幣),占出資總額的 x% ;甲方( )出資 元人民幣(大寫: 元人民幣),占出資總額的 x% ;甲方( )出資 元人民幣(大寫:元人民幣),占出資總額的 x% ;乙方出資 元人民幣(大寫:元人民幣),占出資總額的 x%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資額參與購買股權,其中 持有 x%股權, 持有x%股權, 持有x%股權,甲方以該股權作為出資,參與股份公司的發起設立,乙方將持有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 x%。各共同投資人應于 年月日前將上述出資額解入指定的銀行: ;用以設立 (暫定名)。兩方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冊工作。
第三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或按其股權占股份公司總股本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所占股份公司股權比例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股權比例共有。
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股權比例取得財產。
第四條 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托乙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協助完成公司的日常事務;
3.股份公司董事長及財務負責人員由乙方委派,公司管理由乙方擔任,其他投資者根據其能力分配擔任公司適合的工作崗位,管理或者工作不力者或調換崗位、或辭退;
4.乙方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5.乙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6.乙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7.共同投資人可以對乙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8.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資;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五條 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直系親屬可以直接轉讓;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股權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六條 其他權利和義務
1.乙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退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若要退股則視為自動放棄股權和股金,一年后若退股,則按公司現價值根據股權比例分配或轉讓;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5.如股份有限公司運作資金不足,需向所有出資人追加款項,追加金額按照其參股比例追加,若不追加者視作自動放棄所有股權;若股東一致認為需放棄追加,則所有股東另行商議處理;若因虧損嚴重,一致商議放棄經營,即清算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資金,按各出資者的參股比例分配。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中所規定的任何責任或義務,而使對方造成損失的,須賠償對方因此造成的相應損失。
2. 本協議生效后,甲乙兩方均有義務配合完成“ (暫定名)”工商注冊,如因一方原因導致股份有限公司無法在本協議約定時間內注冊完成,那么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人民幣(大寫: 元人民幣)。
3. 因一方未遵守合同中的任何條款,或未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責任或義務,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元人民幣(大寫: 元人民幣),并且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的損失。守約方在提前7個工作日書面通知違約方后,守約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的履行。
4.所有股東嚴禁利用公司平臺或其他方式進行炒單。如有以上行為,不管以任何理由、方式,情況屬實者第一次罰款所成交金額的十倍進行充公處理,第二次則按其參股的一半作為罰款直接減股金;如所發生的成交額大于股金,即當事人的全額股金充公,并罰款成交額的10倍以上,且即時終止合同。
5. 合同有效期間,因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災等自然災害及戰爭等人力無法抗拒、不能預料又不可避免的事件;無支付能力、破產等不視為不可抗力)而導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取得有關部門的不可抗力的認定后不視為違約。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因執行本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兩方應協商解決,商議不成時,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本合同適用中國法律,以法院最終判決為終局,對兩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條 日常工作
1.協議簽訂后各方一同商議制定各項銷售計劃(日計劃、月計劃、季度計劃、年計劃等)、財務制度、倉庫管理制度以及業務開展工作計劃。
2.協議簽訂后,乙方統一管理實施各項公司制度,其他合股人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公司各項制度實施。
第十條其他
1.本協議自兩方簽字蓋章后始生效。
2.本協議一式 肆 份,甲、乙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確定或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的規定如有不同,以補充協議為準。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