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通用3篇)
法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篇1
我國關于結婚的法定條件,有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兩個方面:
。1)結婚的必備條件有:①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民法典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边@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 表現(xiàn)。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經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②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 規(guī)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民法典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迸c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 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xiàn)階段國情所決定的。男女 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后,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xiàn)行的婚 姻法實行的是倡導晚婚的允婚制。③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根據(jù)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結婚的禁止條件。民法典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 的,禁止結婚: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②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篇2
自書遺囑糾紛的答辯狀
答辯人:,男,漢族,19xx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因訴我繼承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第一、答辯人是按照父親的遺囑合法繼承爭議房屋。
答辯人之父在臨終彌留之際立下自書遺囑將爭議房屋全部交由答辯人繼承,其他子女不得繼承。所以,爭議房屋的繼承權早已確認為答辯人所有。
第二、答辯人一直同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盡到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且答辯人生活貧困,所以即使是通過法定繼承,在分配遺產時對于答辯人也應當多分。
第三、原告在訴狀中提到父母曾問其借款的事實沒有任何證據(jù)可以證實,原告提供的法院民事調解書只是體現(xiàn)原告同其前夫關于財產的處分,不能在雙方協(xié)議中強加義務給第三人,所以調解書中關于欠款的描述沒有法律效力。且照原告的說法,如果這筆欠款真的存在也是25年前的事情,距離法院調解書的下達也有17余年的時間,早已超過了最長訴訟時效。所以,請求法院不予認定這筆莫須有的欠款。
綜上所述,答辯人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以保障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法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篇3
合同保全的應用有哪些
合同保全主要的目的也就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合同保全又具體分為了代位權和撤銷權,那么合同保全的應用有哪些呢?這是對于合同保全要了解的必要內容。下面就由天津合同糾紛律師范棟就合同保全的應用有哪些來為大家做具體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您進一步了解合同保全的相關內容。
一、把握代位權的行使要件
1、合法性。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即債權人與之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的債權。同理,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也必須是合法的債權。如果因為賭博、買賣婚姻違法行為形成債務,或因違法合同被認定無效、合同被撤銷、已過訴訟時效等,債權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權。
2、因果性。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實質要件。民法典解釋第13條規(guī)定:“民法典第73條規(guī)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總之,只要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事實是因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導致的,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權。
3、期限性。即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這是行使代位權的時間界限。一般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兩個債權均已到期,即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和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均已到期,不可或缺。
4、貨幣性。依照民法典解釋的精神,人們理解債務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債權并非是指所有的任何性質的債權,而是限于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這主要是因為非金錢給付內容的權利行使代位權對于債權的保障意義不大并且程序復雜,也有過多干預債務人權利的嫌疑。
上述四點被有的學者稱為代位權行使的積極要件。同時,代位權行使的消極要件則是指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因為這些權利往往是與債務人的人格權、身份權相關的債權,同債務人的生活密切相聯(lián)系,不可分離,故對這些債權不能由債權人代位行使。民法典解釋第12條規(guī)定了基于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人身傷害賠償、安置費等權利,這些都不屬于代位權的標的。對此,在審判實踐中應該引起人們的重視。
二、撤銷權的行使要件
1、客觀要件;撤銷權的行使首先要求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處分財產的行為主要有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在財產上設立抵押、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出讓財產等。當債務人采取上述不正當或非法方式轉移財產,導致債務人事實上的資不抵債,明顯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2、主觀要件;債務人實施處分財產行為時或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時具有惡意,一方面,債務人必須具有惡意,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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