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程燃煤采購合同(精選3篇)
電力工程燃煤采購合同 篇1
供方(甲方):_____________
需方(乙方):_____________
一、為保證供煤的質量、數量能按合同正常供給,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經供、需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二、獎勵和考核標準:
1、按原煤發熱量(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以下簡稱低位熱)計價,以低位熱大卡/千克為基準,每噸煤含稅到貨包干價為395元,其中煤款為355元,運費為40元。
2、獎勵標準:收到基低位發熱量超出/千克的來煤,煤款按公式(實際熱值—4500大卡/千克)/100大卡/千克×10元/噸計算獎勵。
3、考核標準: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在4300--4499大卡/千克的來煤,煤款按公式(4500大卡/千克-實際熱值)/100大卡/千克×8元/噸計算考核。運費按公式(4500大卡/千克-實際熱值)/100大卡/千克×5元/噸計算考核。
全月來煤加權熱值低于4300大卡/千克的來煤,自動跌入下一檔次結算,即以4000大卡/千克為基準,每噸煤含稅到貨包干價為330元,其中煤款為300元,運費為30元。獎勵標準:收到基低位發熱量在4000--4299大卡/千克的來煤,煤款按公式(實際熱值—4000大卡/千克)/100大卡/千克×4元/噸計算獎勵。全月來煤加權熱值低于4000大卡/千克的來煤,作判廢處理,不予結算煤款及運費。
4、水分考核:水分超過8%的部分,在結算數量中據實扣減,即結算噸位=驗收噸位-驗收噸位×(實際化驗全水分-8%)。
5、結算批次內若硫份高于0.5%,則每上升0.1%按2元/噸考核該子樣,全月加權硫份不得高于0.5%。
三、運輸及交貨:原煤運輸由供方負責組織,運到需方指定煤場卸下交貨。
四、驗收方法及標準:
1、計量:以需方汽車地磅衡過磅計量為準。對計量有異議時,供需雙方現場解決,必要時可請技術監督部門核實。
2、煤質:按照國家關于煤炭的采樣、制作、化驗標準,由需方采樣、制作、化驗,對需方提供的煤質化驗結果有異議的,可向需方提出,雙方共同協商,若協商不成,可將存查煤樣送交供需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進行檢驗。
3、若出現下列情況需方有權作如下處理:
(1)供方必須保證來煤是本礦純煤,若發現弄虛作假,人為摻矸石、包裝、調包換包,一車中各處煤質相差過大,需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需方可根據情況隨時到煤礦進行監裝。
(2)人為摻水,造成水分過重者,視情況每車扣減5—10噸。
(3)遇矸石、雜物較多,不屬于故意摻假者,責令駕駛員清除拉出并除皮,嚴重者,可按比例作扣噸處理。
(4)水分過重,不屬于人為摻水者,到煤場尚有漏水現象時,可作出1000kg以下扣噸。
(5)提出問題不改者,可通知停煤整頓。
(6)單車來煤矸石或雜質超過十分之一,此車煤單作廢,此車煤作為違約、判廢處理。
4、供煤過程無條件服從乙方按規章制度的管理。供煤過程中出現問題及時改正,指出問題不改者,通知停止供煤、整頓,符合要求后,恢復供煤。
五、結算方式、地點及時間:
1、按500噸煤樣批次(根據來煤情況,需方有權以任意數量作煤樣批次化驗結算),根據需方過磅單、化驗結果進行結算,煤款開具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發票,運輸發票由需方統一代開,運費稅率統一按照4.5%代扣。
2、所有款項全部通過銀行匯兌。結算地點: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六、違約責任及約定事項:
1、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遵照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供貨。
2、來煤加權低位熱值低于4000大卡/千克,需方拒絕結算煤款和運費,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供方自己負擔,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扯皮。
七、合同爭議解決辦法: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它:
1、供方簽訂供煤合同時,須出示有關證件,并依法經營。如因供方煤炭資質證不符合國家有關要求,所產生的后果由供方承擔。
2、若遇市場價格波動,需方有權對供方所供煤作出價格調整。
3、合同數量達到或者合同有效期到期,合同自然終止。
4、本合同一式_____份,供方執_____份,需方執_____份。
供方:_____________ 需方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
合同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
電力工程燃煤采購合同 篇2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因甲方在 工程施工中自有勞動力不足,需聘請乙方提供勞動力支持與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達成一致,同意簽訂本協議。
一、勞務協作性質:短期臨時用工。
二、勞務協作用途:僅限于 電力工程施工。
三、工作地點: (甲方指定的工作區域)。
四、工作內容:土石方開挖、變臺安裝、配電線路架設、材料轉運勞務協作以及其他輔助性工作。
五、協議有效期:
1、本協議有效期為日歷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如遇下列情況之一的,協議有效期可相應順延:
a、因甲方原因導致工程工期順延的;
b、因不可抗力導致工程工期延誤的;
六、現場代表
1、甲方委派的現場代表人為供電營業所(職務)。
2、乙方委派的現場代表人為 (姓名), 身份證號:。
七、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違反甲方管理制度與紀律或不服從甲方工作安排的人員,甲方有權及時將其請離工作現場并中止其勞務協作關系。
2、甲方負責工作現場的停送電、安全監管和協調工作。
3、及時向乙方提交有關圖紙、資料文件,并在工作前進行必要的交底。
4、對乙方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簽證和驗收。
5、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
八、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必須為參加勞務協作的全體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乙方登高作業人員和技術工人必須具備相應資格證件和工作經驗。
3、乙方進入工作現場前,應對工作現場進行勘察,熟悉環境與場地。
4、乙方應加強現場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嚴格按照《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做好安全措施,正確佩戴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并做好檢查記錄。
5、嚴格按照設計圖紙要求、施工安裝規范和技術交底的要求工作,確保工效和質量。
6、乙方應安全文明施工,不得對甲方和第三方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
七、安全責任
1、因乙方原因在工作時間發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并按國家相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處理。
2、協議有效期內,乙方人員在非工作區域內發生一切安全責任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八、工作質量驗收及質保期
1、工作質量驗收依據:設計圖紙及國家驗收規范。
2、乙方在申請甲方對工作驗收前,應按甲方要求提供齊全的資料檔案。
3、質保期:自通過驗收之日起計算,質保期為一年。
九、合同金額及付款方式
1、協議價款: 元整(¥ )。
2、乙方在完成約定工作內容并通過甲方驗收后,甲方一次性支付95%的協議款,余款在質保期滿付清。
十、爭議解決方式
履行協議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向興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自雙方簽章后生效。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章): 乙方(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電力工程燃煤采購合同 篇3
甲方:
通信地址:
聯系電話:
傳真號碼:
聯系人:
乙方:
通信地址:
聯系電話:
傳真號碼:
聯系人:
(以下稱乙方)于年 月在
(以下稱甲方)委托 組織的招標編號為的 中中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信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規定,就設備的采購事宜達成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合同標的
1.1 設備名稱:。
1.2 標的、設備材料采購表(可按此表格式另附采購清單替代)
備注:合同單價為固定單價,發貨的貨物規格、型號、數量以甲方提供物資需求清單為準,發貨總金額原則上不超過所中包的實際需求總額。
1.3 質量標準:乙方按現行國家標準及同等行業標準進行生產。
上述設備適用下列技術和質量標準:
1.3.1按同類產品國家標準(標準代號);
1.3.2按同類產品部頒標準(標準代號);
1.3.3按同類產品行業標準;
1.3.4沒有上述標準或雖有上述標準,但雙方同意按附件所約定的標準執行。
1.4 電桿使用使命年限為30年。
1.5 乙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3年。
1.5 乙方應承擔設備的運輸、培訓、售后服務和合同中規定的乙方應承擔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第二條 合同價款
2.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設備的總價格(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2.2 上述合同總價款可按實際交貨貨物的規格型號、數量、重量、價格進行更改。
2.3 合同總價款已包含設備的軟硬件價款、稅費、專利費、版權費、進出口關稅及乙方的利潤等,乙方將設備運至甲方指定地點的包裝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設備驗收、培訓、售后服務等各項有關費用,除合同總價款外,甲方無須向乙方另外支付任何費用。
第三條 合同價款支付、銀行賬戶信息及發票信息
3.1 合同價款支付
第一次付款:自貨物驗收合格之日起個日歷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即人民幣(大寫),小寫¥元。
第二次付款:合同總價的%,即人民幣(大寫),小寫¥元作為質量保證金,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設備質量保修期屆滿,乙方的違約責任和保修責任全部履行完畢且甲方收到乙方發出的付款通知后的個日歷日內付清。
3.2 乙方指定收款賬戶:戶名:,開戶銀行:,賬號:。甲方向上述賬戶付款即視為已完成付款義務。乙方應對該賬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本合同履行期間內,乙方變更上述收款賬戶信息的,應在甲方付款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3.3 發票信息
甲方在收到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出具的與合同總價等額的符合國家財稅規定的合法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符合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后個日歷日內支付款項。發票的出具是甲方付款的前提條件。
第四條 設備包裝、運輸
4.1 乙方應將設備安全運至甲方指定的地點:。
4.2 設備包裝要求:乙方對設備的包裝應符合本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應根據設備特點進行堅固包裝,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銹、防震等,防止合同設備在運輸和裝卸中損壞或變質,這類包裝應足以承受包括但不限于運輸、裝卸過程中的野蠻裝卸、暴露于惡劣氣溫、鹽分大和降雨環境,以及露天存放,以確保貨物安全無損運抵指定地點。由于包裝不善所引起的貨物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4.3 設備到達甲方指定的地點所需的運輸、裝卸、吊裝、保險等費用和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均由乙方承擔。
4.4包裝費用由乙方承擔。
4.5甲方有權不接收未按上述規定包裝的設備,且視為乙方未交付設備。
4.6乙方從送貨到甲方指定的施工工地無論電桿需求量多少,乙方必須無條件包運到施工工地,運費按(元/噸?公里)另行結算。
第五條 貨物交貨要求
5.1 甲方以發貨通知單方式通知乙方分批交貨的,乙方需在調撥通知單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交貨。
5.2 如乙方在發貨通 知單規定時間內無法完成供貨,須在收到調撥通知單后2天內書面告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甲乙雙方確定延期交貨時間。
第六條 到貨表面簽收
6.1 設備運至甲方指定的交貨地點后,乙方提請甲方、監理到貨表面簽收,甲方、監理自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監理共同進行到貨表面簽收,檢查設備的外包裝是否完整無損、型號及數量與要求是否一致。設備經過雙方驗貨合格后,由甲乙雙方共同簽署。
6.2 如在開箱檢驗過程中發現設備有錯漏或與本合同約定的技術要求和規格不符時,甲乙雙方應在現場聯合作記錄,簽署備忘錄。甲方有權根據情況拒收或要求乙方限期退換貨、限期補齊。
第七條 所有權和風險轉移
7.1 設備在到貨表面簽收合格之時,所有權從乙方開始轉移至甲方且不以是否付清合同價款為必要條件。
7.2 設備之毀損、偷盜、滅失、短缺等風險,自到貨表面簽收合格之時起從乙方轉移至甲方。未通過到貨表面簽收合格之前,甲方不負合同設備保管責任及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八條 安裝調試
8.1 合同設備的安裝和調試由甲方委托的施工單位完成。
8.2 乙方負責提供設備安裝調試所需的技術資料,并提供技術服務。
第九條 抽查
9.1 鋼芯鋁絞線、裸鋁線、鋁塑線、電纜等線材類物資必須保質保量,單件貨物(指一盤或一卷)的實際數量須與供貨的標稱、數量相符,有抽查發現不相符,則按抽查單件貨物的數量短缺比例,對乙方的標稱數量全部進行扣減來確定該批供貨的實收數量。
9.2 甲方可不定期對乙方供應的貨物質量進行抽檢,亦可直接至乙方生產現場對待發乙方的產品進行抽檢,委托買賣雙方共同認定的權威機構進行產品檢測,如檢測合格檢測及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檢測不合格檢測及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交貨期限(以開具發貨通知單次日開始計算,日歷日)
10.1 110KV主變正常交貨期限為70天以內,35KV主變交貨期限為45天以內,10KV配變交貨期限為20天以內;
10.2 110KV斷路器、互感器、隔離開關、電容器、成套設備等正常交貨期限為30天內;
10.3 綜合自動化設備、直流電源等正常交貨期限為45天內;
10.4 熔斷器、避雷器等正常交貨期限為20天內;
10.5 35KV及110KV鐵件正常交貨期限為:接到復測材料10天內完成地腳螺絲交貨,其他材料45天內陸續供完;
10.6 10KV鐵件(確認圖紙后)、電力電纜、光纜、鋼芯鋁絞線、鋁塑線、鋼絞線、配電箱、計量箱、電表箱、金具、絕緣子以及其它材料等正常交貨期限為30天以內;
10.7 電能表正常交貨期限為45天以內。
第十一條 驗收
11.1 驗收過程中,如甲方發現設備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相關標準和要求,應書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自費負責退換貨,直至經甲方驗收合格。在此種情況下,如經甲方驗收合格的時間超過本合同第8.2款規定的期間的,視為乙方逾期交付設備,乙方應按合同第20.2款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11.2 乙方應于驗收合格后向甲方提供驗收報告、技術文檔以及設備接線、安裝圖、設備使用手冊、設備維修保養手冊等完整的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 乙方應提供的資料
12.1 產品的生產日期、合格證、質量認證書、產品備品備件(如有)及技術資料。
第十三條 投產供貨計劃
13.1 乙方接到甲方開具發貨通知單后,應定期向甲方如實匯報生產情況及供貨日期計劃。
第十四條產品標志牌顯示要求
14.1 乙方提供的貨物標牌須有安裝在明顯位置、牌示清晰、耐久、耐防腐蝕的銘牌標志。有存在糢湖不清及質量易腐蝕料子可暫停不驗收入庫。
14.2 水泥電桿、鐵件、金具、絕緣子、電表箱五大類產品上須有經乙方審核備案持永久性標識,存在無銘牌或永久性標識可視為三無產品,甲方有權拒絕接收貨物。
第十五條 質量保證
15.1 乙方保證合同設備是通過合法渠道進口或生產的,是全新、未曾使用過的,合同設備不應含有設計上和材料上的缺陷,其質量、規格及技術特征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
15.2 乙方提供的合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質量、行業標準和招投標文件的要求。(三者有沖突的,按最高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稅費
16.1 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對甲方課征有關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甲方支付。
16.2 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對乙方課征有關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
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設備、軟件、服務或其任何一部分未侵犯第三人的著作、商標、專利、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不會侵犯第三人的商業秘密或對任何第三人構成不正當競爭,如因此與第三人形成爭議、訴訟或仲裁案件,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負責賠償甲方由此而遭受的全部索賠、處罰及其他經濟和信譽損失。
第十八條 保密責任
18.1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履行完畢后的任何時候,任何一方均應對因履行本合同從對方獲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擔保密責任,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則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18.2 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頭、書面、圖表或電子形式存在的對方信息,具體包括:
18.2.1 任何涉及對方過去、現在或將來的商業計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處理手段、財務信息;
18.3 如需要,乙方應根據甲方的要求簽署相應的保密協議,保密協議與本條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協議為準。
第十九條 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19.1 本合同一經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但甲乙雙方就變更達成書面協議的除外。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轉讓本合同權利及義務。
19.2 任何一方嚴重違約的,另一方可以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
19.3 不論何種原因導致合同終止,均不影響本合同關于違約責任條款及爭議解決條款的適用。
19.4 合同解除
19.4.1除本合同已有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外,若發生下述任何一種情況,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立即退還甲方已支付的合同價款,同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價款的20%支付違約金。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低于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的,并應就差額部分向甲方進行賠償。
(1)乙方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及甲方認可的任何延期內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貨物;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任何其他義務,且在收到甲方發出的按約履行合同的通知后15日以內仍未能采取糾正措施。
19.4.2甲方依本合同約定單方解除合同時,依據合同第二十二項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送達乙方時生效。
第二十條 違約責任
20.1 經驗收,由于乙方責任,合同貨物技術指標不滿足招標文件“技術條款”要求,甲方有權退貨、更換或向第三方采購可替代貨物。甲方選擇更換的,乙方應及時進行更換,更換周期應滿足工期要求,否則乙方應按本合同第20.4條的規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0.2 甲方對合同貨物進行抽檢,發現合同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未能在甲方限定的時間內通過整改使其符合合同要求,或者甲方擴大范圍抽檢的結果表明合同貨物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權要求更換、退貨、向第三方采購可替代貨物或解除合同。
20.3 如果在出廠試驗時合同貨物未滿足合同約定的保證值,且乙方在發現不合格之日起2個月內未能使合同貨物滿足保證值,甲方有權要求重新生產、更換、向第三方采購可替代貨物或解除合同。
20.4 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第五條與第十條的約定按時交付貨物的,甲方有權按以下約定向乙方主張遲延交貨違約金:
(1)遲交1-4天,違約金為遲交貨物金額的0.6‰/天;
(2)遲交5-8天,違約金為遲交貨物金額的1.2‰/天;
(3)遲交9天以上,違約金為遲交貨物金額的1.4‰/天。
遲延交貨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價格的10%。
遲延交貨違約金總額達到合同價格的10%或者遲交合同貨物對安裝、試運行有重大影響的,甲方有權取消該批次供貨,并可以依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法購買可替代的貨物,由此發生的差價、增加的費用和損失等由乙方承擔。同時,甲方也有權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條執行。
20.5 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設計單位交付技術資料的,每遲交1日,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乙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設計單位提供的圖紙有錯誤的,每發現1張有錯誤的圖紙,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
20.6 由于乙方提供技術服務存在錯誤或疏忽,造成甲方工期延誤的,每延誤工期1周,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應批次合同貨物價格0.5%的違約金。不滿1周的按比例計算。
20.7 甲方要求乙方進行現場服務時,若乙方未在約定的時間內答復和到達現場,每推遲1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
20.8 在質量保證期內合同貨物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接到通知后未在48小時內到達現場進行處置的,嚴重缺陷的處置每推遲1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危急缺陷的處置每推遲1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000元。
20.9合同貨物交付后,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導致合同貨物不能按期投運的,每延誤1天,甲方有權向乙方主張合同價格1‰的違約金,但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價格的10%。
20.10 乙方明確表示無法供貨或甲方有理由認為乙方無法供貨的,甲方有權就全部或部分標的物解除。全部解除的,乙方應退還甲方已支付的合同價款,并按照合同價格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部分解除的,乙方按照未履行合同部分價格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0.11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十條需支付各項違約金累計達到合同價格的20%時,甲方有權退貨或解除合同。乙方應退還甲方已支付的合同價款,并自費將所交付的合同貨物(如有)運離現場。甲方因退貨所產生的費用,包括安裝費用、拆卸(除)費用、另行采購合同貨物所發生的額外費用等及其他相關損失,由乙方承擔。
20.12 乙方按合同約定應支付的違約金低于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的,應就差額部分向甲方進行賠償。
20.13 乙方違反合同規定的,甲方有權從到期應向乙方支付的價款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其他費用。
20.14乙方無正當理由未按約定時間簽字確認供貨單,每延遲1日,應向甲方支付該供貨單價格1%的違約金。違約金總額達到該供貨單價格的10%或者遲延簽字確認供貨單超過5日,甲方有權取消該批次供貨,并在合同總量中予以核減,并可以依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法購買與未交合同貨物類似的貨物,由此發生的額外費用及甲方因此需對外支付的窩工費等損失由乙方承擔。乙方發生上述行為3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0.15 合同質量保證期屆滿30日內(有索賠待索賠完成)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經合同貨物使用單位簽署的合同貨物質保單,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提交的,每遲交1日,應向甲方支付該批次合同貨物價格0.1%且不超過5000元的違約金。
20.16 當乙方為生產商委托的代理商時,其與甲方簽訂并履行本合同時,因非甲方原因無法按照合同約定供貨的或供貨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由生產商和代理商向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20.17甲方依本合同約定向第三方采購可替代貨物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非甲方同意,更換應在30日以內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照本合同第20.4條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更換的貨物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權要求退貨、向第三方采購或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條執行。
20.18乙方存在貨物質量不合格、遲延交貨、售后服務不到位等不良履約行為的,每出現一次甲方有權核減合同總量的10%,核減量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量的30%;情節嚴重的(擅自更換原材料、組部件或偷工減料、以次充好;對質量問題拒不整改2次及以上的,或產品存在批量質量問題但拒不進行召回的;因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而造成退換貨量占合同金額10%及以上;主要技術參數不合格、非主要技術參數多次不合格的;因延期交貨、售后服務不到位被2個及以上最終用戶投訴等),首次出現甲方有權核減合同總量的30%,今后每出現一次甲方有權核減合同總量的10%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量的50%;達到合同約定終止條件的終止合同。
第二十一條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系指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直接影響本合同履行的意外事件。對本合同履行不產生直接影響的意外事件,不構成不可抗力。
21.2 如果出現不可抗力,雙方在本合同中的義務在不可抗力影響范圍及其持續期間將中止履行。經另外一方確定的不可抗力影響時間,不計入本合同執行時間,本合同執行時間相應順延。合同期限可根據中止的期限作相應延長,但須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會因此而承擔違約責任。但是,一方遲延履行本合同的同時發生了不可抗力,遲延方的違約責任不能免除。
21.3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當盡可能采取合理的行為和適當的措施減輕不可抗力對履行本合同所造成的影響。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該方不能就擴大損失的部分要求免責。
21.4 受不可抗力影響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 3 個工作日內將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原因書面通知對方,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21.5 不可抗力影響結束后,受影響一方應在 3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21.6 如果不可抗力影響超過 7 日,各方可協商解決此后的合同履行問題。如果各方在相應順延的 7 日內未能協商一致,各方均有權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 其他
22.1通知
一方根據本合同發給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準、證明、同意、確定和請求均應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可由專人送交或通過信件或快遞、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方式發送。由專人送交時,以對方簽收之日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過信件或快遞方式發送的,以對方簽收之日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過數據電文方式發送的, 以該數據電文進入對方指定特定系統的時間為到達時間;對方未指定特定系統的,以該數據電文進入對方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為到達時間。
所有通知應按合同所述的地址發給對方,任何一方不得無理扣押或拖延。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則隨后的通知應按新址發送。雙方聯絡方式變更未及時通知對方,致使通知未被簽收或未正常接收的,并不影響已送達的效力。
22.3 乙方應配合甲方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檢查;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義開展活動。
22.4 按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后 10 日內付清,逾期按應支付金額的日萬分之 3 計收利息。依據本合同如屬于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前述款項的,甲方有權自行從應付合同總價款中扣除充抵。
22.5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種方式處理:
(1)向南寧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2.6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履行完畢的任何時候,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本合同及附件內容,以確保雙方的商業機密。
22.5 本合同一式 4 份。甲方執 2 份,乙方執 2 份。附件為主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附件與主合同內容不一致的,以主合同為準。
22.6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達成補充協議解決。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