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通用3篇)
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 篇1
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
1.建筑工程一切險投保單
保單號
本投保單由投保人如實地、盡可能詳細地填寫并簽章后作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依據。本投保單為該工程保險單的組成部分。
1.工程關系方的名稱和地址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
工程分包人
其他關系方
2.被保險人名稱和地址:
3.被保險工程名稱
4.被保險工程地點
5.被保險項目、保險金額/賠償限額及每次事故*免賠額
5.1物質損失
項目
投保金額
每次事故免賠額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臨時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價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設備
安裝項目
每次事故指不論一次事故或一個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機具及設備(詳見所附清單)
清除殘骸費用
滅火費用
專業費用
其他費用
總保險金額
5.2特種危險賠償限額
危險種類賠償限額(不超過保額80%)
地震、海嘯
洪水、風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賠額(不低于損失的20%)
5.3費率
5.4總保險費
6.保險期限
6.1建筑期:______個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試用期
6.2有限責任保證期: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須與工程合同規定的保證期一致)
7.否投保第三者責任 如是,請列明
7.1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7.2累計賠償限額
7.3每次事故物質損失免賠額
7.4費率及保險費
8.工程詳細情況
8.1建筑面積、高度、地下施工深度、
跨度、層數、建筑結構、建筑材料
8.2地基施工方法及其起止時間
8.3主體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時間
8.4拆除項目
9.工地及附近的自然條件
9.1地形特點
9.2地質及底土條件
9.3地下水水位
9.4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稱、距離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9.5以往最大降雨量記錄
9.6以往遭受自然災害(如洪水、臺風)記錄
10.工程承包人是否有同類工程的 施工經驗或同類施工方法的經驗及工程承包人專業等級
專業等級
11.工程監理人的名稱和地址
12.建筑工地附近他人財產的分布情況
13.工程關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與本工程有關的保險
保險公司保險種類保險金額
14.特別條款
15.備注
請隨同本投保單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額明細表
(3)工程設計書
(4)工程進度表
(5)工程地質報告
(6)工地概圖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茲聲明所填上述內容屬實,對貴公司就安裝工程一切險條款及附加內容(包括責任免除部分)的說明已經了解,同意按照該條款和附加內容投保安裝工程一切險。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內容由保險公司填寫
經辦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核保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安裝工程一切險條款
一、第一部分物質損失
(一)責任范圍
1.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分項列明的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因本保險單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2.對經本保險單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產生的有關費用,本公司亦可負責賠償。
3.本公司對每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分項保險金額以及本保險單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但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的對物質損失的最高 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總保險金額。
定義
自然災害: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環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因設計錯誤、鑄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2.由于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漏電、短路、大氣放電及其他電氣原因造成電氣設備或電氣用具本身的損失;
3.施工用機具、設備、機器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4.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5.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6.檔案、文件、帳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7.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8.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9.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10.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責任險
(一)責任范圍
1.在本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本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2.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
3.本公司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 篇2
保險單號____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第__號申請書,在投保人繳付約定的保險費后,同意按本保險單條款、附加條款及批單的規定以及明細表所列項目及條件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險,特立本保險單為憑。
上述投保申請書為本保險單的組成部分:
明細表
投保人姓名和地址:
被保險人,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建筑工程名稱和地點:
物質損失
保險項目│保險金額│免賠額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臨時工程及物料)││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項目││
3.安裝工程項目││
4.建筑用機器、裝置及設備(另附清單)││
5.場地清理費││
6.工地內現成的建筑物││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
物質損失總保險金額:
特種危險賠償限額
危險種類│賠償限額│免賠額
地震、海嘯││
洪水、暴雨、風暴││
第三者責任
保險項目│賠償限額│免賠額
1.人身傷害││
每人││
總額││
2.財產損失││
總賠償限額:
x每次事故引起的損失的保險限額
保險期限
建筑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加保的保證期限:
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保險費總額:│
附加條款及/或批文│
投保申請書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保險單簽發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 篇3
一、建筑工程合同策劃概述
(一)合同策劃及要考慮的問題
在建筑工程項目的初始階段必須進行相關合同的策劃,策劃的目標是通過合同保證工程項目總目標的實現,必須反映建筑工程項目戰略和企業戰略,反映企業的經營指導方針和根本利益。
合同策劃需考慮的主要問題有:項目應分解成幾個獨立合同及每個合同的工程范圍;采用何種委托方式和承包方式;合同的種類、形式和條件;合同重要條款的確定;合同簽訂和實施時重大問題的決策;各個合同的內容、組織、技術、時間上的協調。
(二)合同策劃的意義
(1)合同的策劃決定著項目的組織結構及管理體制,決定合同各方面責任、權力和工作的劃分,所以對整個項目管理產生根本性的影響。業主通過合同委托項目任務,并通過合同實現對項目的目標控制。
(2)合同是實施工程項目的手段,通過策劃確定各方面的重大關系,無論對業主還是對承包商,完善的合同策劃可以保證合同圓滿地履行,克服關系的不協調,減少矛盾和爭議,順利地實現工程項目總目標。
(三)合同策劃的依據
(1)業主方面:業主的資信、資金供應能力、管理水平和具有的管理力量,業主的目標以及目標的確定性,期望對工程管理的介入深度,業主對工程師和承包商的信任程度,業主的管理風格,業主對工程的質量和工期要求等。
(2)承包商方面:承包商的能力、資信、企業規模、管理風格和水平、在本項目中的目標與動機、目前經營狀況、過去同類工程經驗、企業經營戰略、長期動機、承受和抗御風險的能力等。
(3)工程方面:工程的類型、規模、特點,技術復雜程度、工程技術設計準確程度、工程質量要求和工程范圍的確定性、計劃程度,招標時間和工期的限制,項目的盈利性,工程風險程序,工程資源(如資金、材料、設備等)供應及限制條件等。
(4)環境方面:工程所處的法律環境,建筑市場競爭激烈程度,物價的穩定性,地質、氣候、自然、現場條件的確定性,資源供應的保證程度,獲得額外資源的可能性。
(四)合同策劃的程序
(1)研究企業戰略和項目戰略,確定企業及項目對合同的要求。
(2)確定合同的總體原則和目標。
(3)分層次、分對象對合同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列出各種可能的選擇,按照上述策劃的依據,綜合分析各種選擇的利弊得失。
(4)對合同的各個重大問題作出決策和安排,提出履行合同的措施。在合同策劃中有時要采用各種預測、決策方法,風險分析方法,技術經濟分析方法。在開始準備每一個合同招標和準備簽訂每一份合同時都應對合同策劃再作一次評價。
二、業主的建筑工程合同策劃
(一)分散平行承包和全包
(1)分散平行承包,即業主將設計、設備供應、土建、電器安裝、機械安裝、裝飾等工程施工分別委托給不同的承包商。各承包商分別與業主簽訂合同,各承包商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其特點是:
1)業主有大量的管理工作,有許多次招標,需作比較精細的計劃及控制,因此項目前期需要比較充裕的時間。
2)業主負責各承包商之間的協調工作,對各承包商由于互相干擾所造成的問題承擔責任。由于不確性因素的影響及協調難度大,因而這種承包方式的合同爭執較多,工期長、索賠多。
3)該承包方式要求業主管理和控制較細,業主必須具備較強的項目管理能力。
4)對于大型工程項目,該承包方式使業主面對眾多承包商,管理跨度大,協調困難,易造成混亂和失控,且業主管理費用增加,導致總投資增加和工期延長。
5)采用這種承包方式,業主可以分階段進行招標,可以通過協調和項目管理加強對工程的干預。同時承包商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制衡。
6)采用這種承包方式,項目的計劃和設計必須周全、準確、細致。這樣各承包商的工程范圍容易確定,責任界限比較清楚。
(2)全包(又稱統包,一攬子承包,設計一建造及交鑰匙工程)合同,即由一個承包商承包建筑工程項目的全部工作,并向業主承擔全部工程責任,包括設計、供應、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甚至包括項目前期籌劃、方案選擇、可行性研究和項目建設后的運營管理。該承包方式的特點是:
1)減少業主面對的承包商數量和事務性管理工作。業主提出工程總體要求,進行宏觀控制、驗收成果,通常不干涉承包商的工作,因而合同糾紛和索賠較少。
2)方便協調和控制,減少大量的重復性的管理工作,信息溝通方便、快捷、準確。有利于施工現場管理,減少中間環節,從而可減少費用和縮短工期。
3)業主的責任體系完備,避免各種干擾,對業主和承包商都有利,工程整體效益高。
4)業主必須選擇資信度高、實力強,適宜全方位工作的承包商,他不僅需具備各專業工程的施工力量,而且尚需很強的設計、管理、供應,乃至項目策劃和融資能力。
(3)采用上述二者之間的中間形式,即將工程委托給幾個承包商,如設計、施工、供應等承包商。
(二)招標方式的選擇
國際上經常采用的招標方式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議標。我國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1.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又稱無限競爭性招標,是由招標單位在國內外主要報紙,有關刊物上,或電視、廣播上發布招標廣告。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承包商都可自愿參加投標,數量不受限制。
這種招標方式,招標單位有較大的選擇余地,可在眾多的投標單位之間選擇報價合理、工期短、信譽良好的承包商,但由于參與競爭的承包商可能很多,增加了資格預審和評標的工作量,也使招標費用支出較多。公開招標在國際上已沿用了很長時間,也是我國目前最廣泛采用的招標方式。但這種方式業主管理工作量大,要準備很多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要進行資格預審、評標、舉行澄清會議等。雖可降低報價、提高工程質量,但招標期較長。
2.邀請招標
邀請招標又稱有限競爭性招標。這種招標不發布廣告,由招標單位向預先選擇的數目有限的承包商發出邀請信,邀請他們參加某項工程的投標競爭。采用邀請方式招標,一般可以保證參加投標的承包商有此項工程經驗,信譽可靠,有能力完成該工程項目,招標單位可以減少招標工作量,節省招標費用,也能增加每個投標者的中標機會。但這種方式限制了競爭范圍,有可能漏掉一些在技術上、報價上有競爭力的后起之秀。
邀請招標方式適用于以下情況:
(1)在特殊情況下,工程規模大,招標單位認為中、小型施工企業不可能勝任,因而選定幾家大公司參加投標。
(2)工程復雜、專業性強,招標單位認為只有某些企業才能承擔。
(3)工程規模小,為節約招標開支沒有必要公開招標。
(4)公開招標后,無人投標,招標單位只好邀請少數單位投標。
(5)由于工期緊迫或保密的要求等原因而不宜公開招標的工程。
邀請的投標單位一般5~10家,不能少于3家。
3.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特殊工程,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批準后可以議標。這種方式是建設單位或其代理人直接邀請某一承包商進行談判,達成協議后將工程任務委托這家承包商去完成。若談不成,可另邀請一家,直到達成協議為止。
議標通常適用于以下情況:
(1)工程的性質特殊,內容復雜,發包時尚不能清楚詳盡地確定其中若干技術細節和近似的工程量。
(2)采用某種新技術,需施工單位從設計階段就開始參加合作。
(3)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未能產生中標單位。
(4)工程規模不大,工期緊張,需邊設計邊施工等。
這種招標方式易于處理一些問題,使雙方緊密配合,但競爭性差,可能會使承包價格偏高。因此,無特殊情況,為規范建筑市場行為,應嚴格限制議標方式。
(三)合同種類的選擇
合同的計價方式有很多種,不同種類的合同,有不同的應用條件、不同的權力和責任分配、不同的付款方式,同時合同雙方的風險也不同,應依具體情況選擇合同類型。目前,合同的類型主要有四種。
1.單價合同
這是最常見的合同種類,適用范圍廣,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主要是這一類合同。在這種合同中,承包商僅按合同規定承擔報價的風險,即對報價(主要為單價)的正確性和適宜性承擔責任;而工程量變化的風險由業主承擔。由于風險分配比較合理,能夠適應大多數工程,能調動承包商和業主雙方的管理積極性。單價合同又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和可調單價合同等形式。
單價合同的特點是單價優先,例如FIDIC施工合同,業主給出的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是參考數字,而實際合同價款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承包商所報的單價計算。雖然在投標報價、評標、簽訂合同中,人們常常注重合同總價格,但在工程款結算中單價優先,所以單價是不能錯的。對于投標書中明顯的數字計算的錯誤,業主有權先作修改再評標。
2.固定總價合同
(1)固定總價合同的概念及特點
這種合同以一次包死的總價委托,價格不因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增減而變化,所以在這類合同中承包商承擔了全部的工作量和價格風險。除了設計有重大變更,一般不允許調整合同價格。在現代工程中,特別在合資項目中,業主喜歡采用這種合同形式,因為:
①工程中雙方結算方式較為簡單。
②在固定總價合同的執行中,承包商的索賠機會較少(但不能根除索賠)。通常可以免除業主由于要追加合同價款、追加投資帶來的需上級,如董事會、甚至股東大會審批的麻煩。
但由于承包商承擔了全部風險,報價中不可預見風險費用較高。承包商報價的確定必須考慮施工期間物價變化以及工程量變化帶來的影響。在這種合同的實施中,由于業主沒有風險,所以他干預工程的權力較小,只管總的目標和要求。
(2)固定總價合同的應用前提
在以前很長時間中,固定總價合同的應用范圍很小:
①工程范圍必須清楚明確,報價的工程量應準確而不是估計數字,對此承包商必須認真復核。
②工程設計較細,圖紙完整、詳細、清楚。
③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計在工程過程中環境因素(特別是物價)變化小,工程條件穩定并合理。
④工程結構、技術簡單,風險小,報價估算方便。
⑤工程投標期相對寬裕,承包商可以作詳細的現場調查、復核工作量、分析招標文件、擬定計劃。
⑥合同條件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十分清楚。
(3)固定總價合同的計價方式
①業主為了方便承包商投標給出工程量表,但業主對工程量表中的數量不承擔責任,承包商必須復核。各分項工程的固定總價之和即為整個工程的價格。
②如果招標文件中沒有給出工程量清單,而由承包商制定,則工程量表僅作為付款文件,不屬合同規定的工程資料。合同價款總額由各分項工程的固定總價構成。承包商必須根據工程信息計算工程量,若工程量有漏項或計算不正確,則被認為已包括在整個合同的總價中。
(4)固定總價合同的確定
固定總價合同是總價優先,承包商報總價,雙方商定合同總價,最終按總價結算。通常只在設計變更或符合合同規定的調價條件時才允許調整合同價格。
(5)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時承包商的風險
①價格風險:報價計算錯誤;漏報項目;工程實施中物價和人工費漲價風險。
②工作量風險:工作量計算錯誤;由于工程范圍不確定或預算時工程項目未列全造成的損失;由于設計深度不夠造成的工程量計算誤差。
3.成本加酬金合同
這是與固定總價合同截然相反的合同類型。工程最終合同價格按承包商的實際成本加一定比率的酬金(間接費)計算。在合同簽訂時不能確定一個具體的合同價格,只能確定酬金的比率。由于合同價格按承包商的實際成本結算,所以在這類合同中,承包商不承擔任何風險,而業主承擔了全部工作量和價格風險,所以承包商在工程中沒有成本控制的積極性,常常不僅不愿意壓縮成本,相反期望提高成本以提高他自己的工程經濟效益。這樣會損害工程的整體效益。所以這類合同的使用應受到嚴格限制,通常應用于如下情況:
(1)投標階段依據不準,工程的范圍無法界定,無法準確估價,缺少工程的詳細說明。
(2)工程特別復雜,工程技術、結構方案不能預先確定。它們可能按工程中出現的新的情況確定。
(3)時間特別緊急,要求盡快開工。如搶救、搶險工程,人們無法詳細地計劃和商談 lt;BR>為了克服該種合同的缺點,調動承包商成本控制的積極性,可對上述合同予以改進:事先確定目標成本,實際成本在目標成本范圍內按比例支付酬金,超過目標成本部分不再增加酬金;若實際成本低于目標成本,則除支付合同規定的酬金外,另給承包商一定比例的獎勵;成本加固定額度的酬金,不隨實際成本數量的變化而變化。
4.目標合同
這是固定總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結合的形式,在發達國家,廣泛應用于工業項目、研究和開發項目、軍事工程項目中。
目標合同以全包形式承包工程,通常合同規定承包商對工程建成后的生產能力或功能、工程總成本、工期目標承擔責任。若工程投產后的規定時間內達不到預定生產能力,則按一定的比例扣減合同價款;若工期拖延,則承包商承擔工期拖延違約金;若實際總成本低于預定總成本,則節約的部分按預定比例獎勵承包商,反之,則由承包商按比例承擔。
(四)重要合同條款的確定
業主應正確地對待合同,對合同的要求合理,但不應苛求。業主處于合同的主導地位,由其起草招標文件,并確定一些重要的合同條款。主要有:
(1)適用于合同關系的法律,以及合同爭執仲裁的地點、程序等。
(2)付款方式。如采用進度付款、分期付款、預付款或由承包商墊資承包。這由業主的資金來源保證情況等因素決定。讓承包商在工程上過多地墊資,會對承包商的風險、財務狀況、報價和履約積極性有直接影響。當然如果業主超過實際進度預付工程款,在承包商沒有出具保函的情況下,又會給業主帶來風險。
(3)合同價格的調整條件、范圍、調整方法,特別是由于物價上漲、匯率變化、法律變化、海關稅變化等對合同價格調整的規定。
(4)合同雙方風險的分擔。即將工程風險在業主和承包商之間合理分配。基本原則是,通過風險分配激勵承包商,控制風險,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5)對承包商的激勵措施。
(6)業主在工程施工中對工程的控制是通過合同實現的,合同中必須設計完備的控制措施,以保證對工程的控制,如變更工程的權力;對計劃的審批和監督權力;對工程質量的檢查權;對工程付款的控制權;當施工進度拖延時,令其加速的權力;當承包商不履行合同責任時,業主的處理權等。
三、承包商的合同策劃
承包商的合同策劃服從于承包商的基本目標和企業經營戰略。
(一)投標的選擇
承包商必須就投標方向做出戰略決策,其決策取決于市場情況,主要有:
(1)承包市場狀況及競爭的形勢。
(2)該工程競爭者的數量以及競爭對手狀況,以確定自己投標的競爭力和中標的可能性。
(3)工程及業主狀況。包括工程的技術難度,施工所需的工藝、技術和設備,對施工工期的要求及工程的影響程度;業主對承包方式、合同種類、招標方式、合同的主要條款等的規定和要求;業主的資信情況,是否不守信用、不付款的歷史,業主建設資金的準備情況和企業經營狀況。
(4)承包商自身狀況。包括公司的優勢和劣勢、技術水平、施工力量、資金狀況、同類工程的經驗、現有工程數量等。
承包商投標方向的確定要最大限度地發揮自身的優勢,符合其經營戰略,不要企圖承包超過自己施工技術水平、管理能力和財務能力的工程及沒有競爭力的工程。
(二)合同風險的評價
通常若工程存在下述問題,則工程風險大:
(1)工程規模大,工期長,而業主要求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形式。
(2)業主僅給出初步設計文件讓承包商做標,圖紙不詳細、不完備,工程量不準確、范圍不清楚,或合同中的工程變更賠償條款對承包商很不利,但業主要求采用固定總價合同。
(3)業主將做標期壓縮得很短,承包商沒有時間詳細分析招標文件,而且招標文件為外文,采用承包商不熟悉的合同條件。
(4)工程環境不確定性因素多,且業主要求采用固定價格合同。
(三)承包方式的選擇
任何一個承包商都不可能獨立完成全部工程,不僅是能力所限,還由于這樣做也不經濟。在總承包投標前,他就必須考慮與其他承包商的合作方式,以便充分發揮各自在技術、管理和財力上的優勢,并共擔風險。
1.分包
分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技術上需要。總承包商不可能,也不必具備總承包合同工程范圍內的所有專業工程的施工能力。通過分包的形式可以彌補總承包商技術、人力、設備、資金等方面的不足。同時總承包商又可通過這種形式擴大經營范圍,承接自己不能獨立承擔的工程。
(2)經濟上的目的。對有些分項工程,如果總承包商自己承擔會虧本,而將它分包出去,讓報價低同時又有能力的分包商承擔,總承包商不僅可以避免損失,而且可以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
(3)轉嫁或減少風險。通過分包,可以將總包合同的風險部分地轉嫁給分包商。這樣,大家共同承擔總承包合同風險,提高工程經濟效益。
(4)業主的要求。業主指令總承包商將一些分項工程分包出去。通常有如下兩種情況:
1)對于某些特殊專業或需要特殊技能的分項工程,業主僅對某專業承包商信任和放心,可要求或建議總承包商將這些工程分包給該專業承包商,即業主指定分包商。
2)在國際工程中,一些國家規定,外國總承包商承接工程后必須將一定量的工程分包給本國承包商;或工程只能由本國承包商承接,外國承包商只能分包。這是對本國企業的一種保護措施。
業主對分包商有較高的要求,也要對分包商作資格審查。沒有工程師(業主代表)的同意,承包商不得隨便分包工程。由于承包商向業主承擔全部工程責任,分包商出現任何問題都由總包負責,所以分包商的選擇要十分慎重。一般在總承包合同報價前就要確定分包商的報價,商談分包合同的主要條件,甚至簽訂分包意向書。
2.聯營承包
聯營承包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承包商(最常見的為設計承包商、設備供應商、工程施工承包商)聯合投標,共同承接工程。其優點是:
(1)承包商可通過聯營進行聯合,以承接工程量大、技術復雜、風險大、難以獨家承攬的工程,使經營范圍擴大。
(2)在投標中發揮聯營各方技術和經濟的優勢,珠聯璧合,使報價有競爭力。而且聯營通常都以全包的形式承接工程,各聯營成員具有法律上的連帶責任,業主比較歡迎和放心,容易中標。
(3)在國際工程中,國外的承包商如果與當地的承包商聯營投標,可以獲得價格上的優惠。這樣更能增加報價的競爭力。
(4)在合同實施中,聯營各方互相支持,取長補短,進行技術和經濟的總合作。這樣可以減少工程風險,增強承包商的應變能力,能取得較好的工程經濟效果。
(5)通常聯營僅在某一工程中進行,該工程結束,聯營體解散,無其他牽掛。如果愿意,各方還可以繼續尋求新的合作機會。所以它比合營、合資有更大的靈活性。合資成立一個具有法人地位的新公司通常費用較高,運行形式復雜,母公司僅承擔有限責任,業主不信任。
(四)合同執行戰略
合同執行戰略是承包商按企業和工程具體情況確定的執行合同的基本方針。
(1)企業必須考慮該工程在企業同期許多工程中的地位、重要性,確定優先等級。對重要的有重大影響的工程,如對企業信譽有重大影響的創牌子工程,大型、特大型工程,對企業準備發展業務的地區的工程,必須全力保證,在人力、物力、財力上優先考慮。
(2)承包商必須以積極合作的態度熱情圓滿地履行合同。在工程中,特別在遇到重大問題時積極與業主合作,以贏得業主的信賴,贏得信譽。例如在中東,有些合同在簽訂后,或在執行中遇到不可抗力(如戰爭、動亂),按規定可以撕毀合同,但有些承包商理解業主的困難,暫停施工,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降低業主損失。待干擾事件結束后,繼續履行合同。這樣不僅保住了合同,取得了利潤,而且贏得了信譽。
(3)對明顯導致虧損的工程,特別是企業難以承受的虧損,或業主資信不好,難以繼續合作,有時不惜以撕毀合同來解決問題。有時承包商主動地中止合同,比繼續執行一份合同的損失要小。特別當承包商已跌入“陷阱”中,合同不利,而且風險已經發生時。
(4)在工程施工中,由于非承包商責任引起承包商費用增加和工期拖延,承包商提出合理的索賠要求,但業主不予解決。承包商在合同執行中可以通過控制進度,通過直接或間接地表達履約熱情和積極性,向業主施加壓力和影響以求得合理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