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專有技術轉讓合同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1.1 合同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爭或嚴重的水災、火災,臺風和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雙方同意的可作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長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長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1.2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盡快將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于十四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進行確認。
11.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延續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時,合同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的執行問題。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12.1 在執行本合同中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通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提交仲裁解決。
12.2 仲裁地點在北京,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擠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注:此條有兩種選擇:a.仲裁地點若在瑞典的斯德哥爾摩,就按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b.仲裁地點選在被訴國,則按被訴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
12.3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2.4 仲裁中的適用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注:在斯德哥爾摩仲裁時,瑞典法為適用法律;在被訴國仲裁時,被訴國的法律為適用法。)
12.5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或者按仲裁的裁決執行。
12.6 在仲裁過程中除了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繼續執行。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本合同由雙方授權代表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北京簽字,然后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有關當局申請批準,以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爭取在九十天內獲得批準,并用電傳通知對方,然后用信件確認。
13.2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六個月后仍不能生效時,雙方均有權取消此合同。
13.3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___年,有效期滿后,本合同將自動失效。
13.4 本合同期滿后,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完成未了債務。
13.5 本合同用英文書就,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
13.6 本合同由第一至十四條和附件1至7組成,合同正文與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8 在本合同的執行中,雙方通訊以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航空掛號信件郵寄,一式兩份。
第十四條 法定地址
14.1 受讓方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14.2 出讓方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受讓方(簽字):_________ 出讓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合同號:_________
合同目錄
第一條 定義
第二條 合同范圍
第三條 合同價格
第四條 支付條件
第五條 技術資料的交付
第六條 技術服務和人員培訓
第七條 考核和驗收
第八條 保證和索賠
第九條 侵權和保密
第十條 稅費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四條 法定地址
附件
附件一合同產品的名稱、型號、規格和技術參數(略)
附件二技術資料的內容,數量和交付計劃(略)
附件三合同產品的考核程序和驗收標準(略)
附件四出讓方技術服務的內容和要求(略)
附件五受讓方人員培訓的內容和要求(略)
附件六出讓方銀行出具的不可撤銷的保函格式(略)
附件七受讓方銀行出具的不可撤銷的保函格式(略)
中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受讓方”)為一方,_________國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出讓方”)為另一方;
鑒于出讓方擁有設計、制造、安裝、銷售_________產品的專有技術;
鑒于出讓方有權,并且也同意向受讓方轉讓上述專有技術;
鑒于受讓方希望利用出讓方的專有技術設計、制造、銷售和出口_________產品;
雙方授權代表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1.1 “受讓方”——是指中國_________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2 “出讓方”——是指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