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精選3篇)
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篇1
:
按照《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要求,經組織有關評審員和技術專家對你單位進行現場評審,確認存在以下問題。經研究決定對你單位不予實驗室資質認定行政許可。如不服本決定,可于受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山東省人民政府或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于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通知。
存在問題如下:
年 月 日
公章
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篇2
( )食藥許不決[ ]( )號
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
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職務: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機關提出的(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申請,因(不予許可的具體理由)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名稱)第 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行政許可。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篇3
當事人:劉,女,19歲,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
住址:XX縣XX鎮路245號樓3號,
身份證號:XX6,
聯系電話:138XX7171。
20xx年6月17日上午9時10分,我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稱:XX縣嵐關鄉街上XX市場對面有人非法經營網吧,要求工商部門查處。
20xx年6月17日下午16時,我局組織執法人員到達嵐關鄉政府,向嵐關鄉黨委、政府領導匯報情況并請求支援。在當地公安干警配合下,準備對設立在嵐關鄉嵐關村中街組熊家住房內的網吧進行檢查,到達現場執法人員擬對該網吧檢查時發現,該網吧門鎖緊閉,無法進入實施檢查。至6月17日17時,嵐關中學教師譚受該網吧業主劉委托前來,在我局執法人員與公安干警在場的情況下,譚將該網吧門鎖砸開,我局執法人員與公安干警才得以進入該網吧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發現,該網吧內供上網服務營業的14臺電腦均與互聯網寬帶接通,執法人員當場從該網吧主機內調出當日的營業額記錄:20xx年6月 尋范文 上 17日經營額為377元。同時該網吧場所無《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涉嫌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報經局領導批準,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用于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電腦14套予以扣留(詳見工商扣字[20xx]第50號《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財物通知書》及第50號《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財物清單》),并進行立案調查。 20xx年3月,當事人在XX縣嵐關鄉街上從他人手中轉讓14套舊電腦,租用嵐關鄉嵐關村中街組村民熊住房,對該批電腦進行維修后,在熊住房內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以上事實由本局依法制作和調取的以下證據予以證明,我局執法人員調取的主要證據有: 證據一:20xx年6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擅自設立互聯網的場所進行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并對當事人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場所拍攝了現場證據照片,證明當事人未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證據二:我局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用于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電腦14套予以扣留的工商扣字(20xx)第50號《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財物通知書》及第50號《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財物清單》,證明當事人用于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電腦14套。
證據三:20xx年7月25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未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同時還證明當事人在20xx年6月17日,電話委托嵐關中學教師譚將該網吧門鎖砸開,配合執法人員檢查的情節。
證據四:從當事人網吧電腦主機內調出的營業情況登記表,證明至案發之日止當事人的經營額為5239元。
證據五:20xx年7月27日,執法人員對XX縣嵐關中學教師譚進行調查,制作了《調查筆錄》,證明譚明全于20xx年6月17日受當事人委托,主動配合我局執法人員檢查,當事人有減輕處罰的情節。
證據六:20xx年6月17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網吧的管理人員錢進行調查,制作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在嵐關鄉嵐關村中街組熊住房內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事實。
證據七:20xx年6月17日、20xx年7月27日、20xx年7月28日,執法人員對向時俊及該網吧場所的房主熊進行調查,制作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在熊住房內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事實。
證據八:20xx年7月28日,當事人提交的網吧轉讓協議一份,證明當事人從他人手中轉讓網吧的事實。
證據九:當事人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具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能力。 以上證據均由當事人及相關證明人簽名認可,并經查證屬實。
經查實:當事人于20xx年3月,在XX縣嵐關鄉街上以16800元從他人手中轉讓14套舊電腦,以每年1200元的租金租用嵐關鄉嵐關村中街組村民熊住房,又投入3200元對該批電腦進行維修后,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其間當事人以每月600元工資聘用熊之妻錢管理該網吧;至案發之日止經營額為5239元,已構成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五款“申請人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的規定,已構成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為(證據一至證據八)。 根據以上證據和事實,我局認為,當事人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至案發之日經營額為5239元,對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標準,當事人的行為未達到移送司法機關追訴的條件。
20xx年8月1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工商聽告字(20xx)第號《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也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
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本文來自第一公文網]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系剛走入社會無職業人員,對國家的法律、法規不了解,在此案調查中能主動配合調查,積極提交違法證據,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同時當事人已認識到其違法行為,表示以后吸取深刻教訓(證據三),有減輕處罰的情節(證據
三、證據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四)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本局決定對當事人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為作如下處罰:
1、沒收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電腦14套(詳見第50號《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財物清單》);
2、處罰款人民幣X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XX縣繳納罰款(帳號:XX001057,戶名:XX縣工商局,地址:XX縣XX鎮南街),逾期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