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處分決定(通用5篇)
高中生處分決定 篇1
我校1104班石油工程專業邱、鐘、劉三位同學,至開學以來,不能嚴格要求自己,無視學校校紀校規,經學校研究決定,分別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邱:在1103班學習期間,經常曠課遲到,想來就來,想走就走。不服從班主任老師管理,頂撞老師。學校為了挽救他,將其調到11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別嚴重的是僅20xx年11月1日,連續三次出現違紀行為。一是上午第二節課時,在課堂上玩手機,被科任老師發現,經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態度惡劣。二是上午第三節課時,又伙同他人在課堂上玩撲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時間,在306寢室將課桌有意損壞。該生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學生管理條例,并造成了惡劣影響,為了嚴肅校紀、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據學校《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該生記大過處分,并賠償損壞的課桌。扣除學分30分。
鐘:該生在新生軍訓期間不積極參加軍訓,想方設法逃避。不服從教官和班主任管理,造成不良影響。學習期間又經常曠課遲到,不積極參加各項活動。特別是20xx年11月1日中午,在306寢室伙同邱澤民有意損壞并將損壞的桌子扔向居民區,差點砸到小孩,在社區造成不良影響,。為了嚴肅校紀、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據學校《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鐘嚴重警告處分,并賠償損壞的課桌。扣除學分20分。
劉:在校學習期間,經常惹是生非、曠課遲到,不服從管理,頂撞老師。尤其是在20xx年11月1日上午第三節課期間,組織他人在課堂上玩撲克牌。為了嚴肅校紀、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經學校研究決定,根據學校《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給予劉嚴重警告處分,扣除學分20分。
以上三位學生處分后,如在校三個月內,確有悔改的決心和表現,可提出書面申請,報班主任、學工處審批,撤銷其處分。如再有違紀行為,開除學籍。
學校
學工處
十一月三日
高中生處分決定 篇2
李,男,七(4)班學生。該生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緒,多次與老師和同學發生沖突。上學期某晚自習中與班級同學發生打架斗毆現象;20xx年12月份在數學課中與老師發生沖突,在課堂上頂嘴慪氣;20xx年3月17日下午第四節課與班上某同學在教室里再次發生打架現象,并乘老師不在之機,多次毆打班級同學,情節相當嚴重,影響極其惡劣。
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態度,經學校行政會研究決定:給予李xx同學留校察看一學期的處分。
希望廣大同學引以為戒,認真學習,嚴格遵守校紀班規,爭做一名合格的中學生。
外國語學校初中部
政教處
3月22日
高中生處分決定 篇3
男,七(3)班學生。該生自進入七年級以來,在學習上不思進取,上課不認真聽講,不按時完成作業;在生活上十分不檢點,結交校外閑散人員,向同學多次借錢拖欠不還;最后發展到騙取家長的錢去上網,嚴重違反校規校紀。經老師、家長多次教育仍不思悔改。
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態度,經學校行政會研究決定:給予###同學留校察看一學期的處分。希望廣大同學引以為戒,認真學習,嚴格遵守校紀班規,爭做一名合格的中學生。
外國語學校初中部
政教處
3月22日
高中生處分決定 篇4
,男,1976年9月生,漢族,xx鎮xx村人,初中文化,20xx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xx年3月至20xx年11月任原xx鄉xx村委副主任,20xx年12月至今任xx鎮xx村委副主任。
1982年,xx村冷家寨生產隊將半坡田(小地名)承包給村民冷世恒、冷家全、冷家付、冷家賢、符書賢5戶,且承包時生產隊并未對半坡田的使用權進行具體分割,因此半坡田的使用權歸冷世恒、冷家全、冷家付、冷家賢、符書賢5戶共同所有,在半坡田并無土地。
20xx年林業部門對林地進行確權,20xx年頒發林權證,因冷家賢長期在水城居住,林業部門在對冷家寨組半坡田林地進行確權時,只認定冷世恒、冷家全、冷家付、符書賢4戶為林地所有人。岔河水庫征用林地時,以林權證為依據,因此只認定冷世恒、冷家全、冷家付、符書賢4戶為半坡田的被征地農戶。
20xx年岔河水庫在征用冷家寨組半坡田時,由于冷家付久居大方,只有冷世恒、冷家全、符書賢在場。土地丈量后,負責包保冷家寨組的并未及時通知冷家付,所以冷家付不知道土地被征用事宜。在對半坡田進行丈量分割后,冷世恒、冷家全、符書賢三戶找到,并說征地補償款下來后把冷家付的分給。20xx年征地補償款到位后,冷世恒、冷家全、符書賢、平分了征地補償款。
大方縣岔河水庫征用半坡田的面積為1.84畝,征地補償款為58880元,冷世恒、冷家全、符書賢、每人分得14720元。
半坡田被岔河水庫征用的征地補償款分割問題司法所也予以調解,冷家全、冷家付、冷家賢和符書賢四戶已達成調解協議。協議中冷家全、符書賢同意將多領取的征地補償款退還給冷家付、冷家賢,由于冷世恒已故,冷家付、冷家賢也表示不再要求冷世恒子女退回其多領取的征地補償款。
冒領岔河水庫征地補償款14720元的行為屬于違反廉潔自律行為,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鑒于組織調查期間,認錯態度好,且主動上交冒領的征地補償款,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經20xx年11月4日中共xx鎮會員黨委會研究,決定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11月4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向鎮黨委及其以上黨委或紀委提出申訴。
年月日
高中生處分決定 篇5
,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漢族,浙江省淳安縣人,在職研究生學歷,原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副主任。
經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余路成在擔任淳安縣建設局局長期間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詳見〔20xx〕浙杭刑初字第211號、〔20xx〕浙刑二終字第10號)。
余路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黨組織和上級的教育置若罔聞,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并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觸犯了刑律,從一名處級干部淪為罪犯。為嚴肅紀律懲戒,純潔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余路成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復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城鄉建設廳
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