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買賣合同集錦(精選31篇)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1
內容提要: 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違法建筑。違法建筑在沒有被拆除之前,屬于不動產。該違法建筑因建造的事實行為完成,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該不動產所有權因不能進行登記,所以違法建筑的處分權受限。以違法建筑作為標的簽訂的買賣合同,由屬于債權行為的買賣合同和引發物權變動的物權合同組成。屬于債權行為的買賣合同效力為有效。引發物權變動行為的物權合同效力為待定。
關鍵詞: 違法建筑 債權行為 物權行為 有效
一般人認為,違法建筑不應該存在,就算建好,也應該拆掉。國家和各地方政府也試圖通過出臺一系列法律、法規遏止違法建筑的出現,但是違法建筑并沒有因我們國家的有關機關采取的高壓態勢而消亡,現實中仍然大量存在。那么,在違法建筑沒有被拆除之前,是否存在合法的民事權利呢? 是否有所有權呢? 以違法建筑作為標的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的效力為何? 筆者力圖通過本文的論述,嘗試解決上述問題。
一、違法建筑的概念
在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規定何謂違法建筑,我們只能從理論的角度,給它做一解讀。
所謂違法建筑,指的是違反廣義法律的建筑。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理解的話,廣義法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還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所以違法建筑應該包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建筑,范圍顯然很廣。 然而,我們又經常看到違章建筑的稱謂,甚至很多人將二者相等同。同樣按照文義解釋的話,違章建筑指的是違反部門規章的建筑,部門規章僅屬于法律的.一種形式,因此,違法建筑的外延中應該包括違章建筑。我們國家并沒有在法律上特別指明應該稱其為違法建筑還是違章建筑,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叫法不同。筆者認為用違法建筑的稱謂更加準確。自從 20xx 年 1 月 1 日,《城鄉規劃法》開始實施后,城鄉建設的一體規劃格局形成,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的任何建設行為都應該符合《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進行規劃審批,沒有進行規劃審批的建設行為,均屬于違法建設。因此可以說,進行規劃審批,符合《城鄉規劃法》的要求,是進行合法建設行為的前提,《城鄉規劃法》也就成了合法建設行為的重要依據,從這個角度說,叫違法建筑更加準確。另外,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違法建筑已經包括違章建筑。因此,本文不再區分違法建筑和違章建筑,統稱為違法建筑。
二、違法建筑的分類
( 一) 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違法建筑和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是超出了建設用地使用權范圍的違法建筑
在《物權法》頒布之前,建設用地使用權被稱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物權法》頒布后,改稱為建設用地使用權。這樣的稱謂更能表明該土地的利用性質為建設用地。但是《物權法》所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將其客體范圍限制為國有土地,因此,給人的理解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僅能存在于國有土地之上,好像在集體土地上不會建設建筑物。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為了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 鎮) 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也是允許的。所以在集體土地上,也可以建設建筑物,也可以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物權法》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客體限制為國有土地顯然與現有的法律和現實矛盾。
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違法建筑比較好理解,即沒有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就進行了建設行為,所產生的違法建筑。那么何謂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是超出了建設用地使用權范圍的違法建筑? 在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后,需要獲得城鄉規劃審批,并在取得建設施工許可證后,才可以進行建設行為,該建設行為才是合法的。但是現實往往是,有些人在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后,在進行建設過程中,超過已經審批的使用權面積,超范圍進行建設,在超出已經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范圍之外進行的建設行為就是違法的,所形成的建筑物即為違法建筑。這類違法建筑非常重要的特點是建造在超出建設用地使用權范圍之外的建筑,才屬于違法建筑,建造在建設用地使用權范圍之內的建筑,屬于合法建筑。在確立這類違法建筑過程中,必須搞清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范圍。
( 二) 違反公法的違法建筑和違反私法的違法建筑
自羅馬法以來,就把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但是公法和私法劃分的標準一直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學說觀點很多,本文只列舉較有影響的三種學說。
1. 利益說。以維護公共利益還是私人利益作為區分的標準,維護公共利益的法律就是公法,維護私人利益的法律就是私法。自 19 世紀以來,伴隨著“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公法和私法出現融合的趨勢,使該標準受到了挑戰。
2. 隸屬說。該說認為調整隸屬關系的法律就是公法,調整平等關系的法律就是私法。但是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也存在隸屬的關系,像親權關系中。
3. 主體說。凡規范國家和公共團體之間以及國家、公共團體和私人之間關系的法律就是公法,凡規范私人和私人之間的法律就是私法。但是國家往往也參與民事交易,進行民事活動,而此時調整的法律卻為民法。
本文比較贊同以利益說作為劃分公法和私法的標準。雖然“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出現,使得公法和私法的界限開始出現模糊,但是以維護不同的利益作為區分公法和私法的標準仍然適用,“公法私法化”的現象仍然沒有改變公法維護公共利益的本質,“私法公法化”的現象也沒有改變私法維護私人利益的本質。所以,以維護不同利益作為劃分公法和私法的標準依然站得住腳。
違反公法的違法建筑,往往會損害公共利益,所以會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方式一般為罰款、限期拆除等。而違反私法的違法建筑,損害的往往是私人利益,所以會受到民事處罰,處罰方式一般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
( 三) 程序違法的違法建筑和實體違法的違法建筑
所謂程序違法的違法建筑,即在建設過程中沒有根據我國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相應的許可就進行了建設,在違法建筑建成后可以通過申請獲得審批,而使違法建筑轉成合法。所謂實體違法的違法建筑,即該建筑的違法不符合我國的相關規劃法的規定,也不可能獲得相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通過事后程序的補救使其轉成合法建筑,也就是說實體違法的違法建筑,沒有轉成合法的可能,最終的命運只能是被拆掉。 違法建筑的上述分類,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交叉情況,從本文論述的重點來看,筆者將從實體違法的角度來論述違法建筑的相關問題,不包括程序違法的建筑。原因在于,程序違法的違法建筑,最終是可以通過程序彌補轉成合法,而實體違法的違法建筑的命運不會發生扭轉。實體違法的違法建筑才是真正意義上的違法建筑,探討其相關問題才有價值。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2
CONTRACT
Contract No.:
The Buyers: The Sellers: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s and the Sellers; whereby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and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stipulated hereinafter:
(1)Name of Commodity:
(2) Quantity:
(3) Unit price:
(4)Total Value:
(5) Packing:
(6) Country of Origin :
(7) Terms of Payment:
(8) insurance:
(9) Time of Shipment:
(10) Port of Lading:
(11) Port of Destination:
(12)Claims:
Within 45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destination, should the quality, Specifications or quantity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contract except those claims for which the insurance company or the owners of the vessel are liable, 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on the strength of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C.I.C and the relative documents to claim for compensation to the Sellers
(13)Force Majeure :
The sellers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the delay in shipment or non-deli-very of the goods due to Force Majeure, which might occur during the process of manufacturing or in the course of loading or transit. 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immediately of the occurrence mentioned above the within fourteen days there after . the Sellers shall send by airmail to the Buyers for their acceptancea certificate of the accident.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the Sellers, however, are still under the obligation to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hasten the deliveryof the goods.
(14)Arbitration :
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xecution of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friendly through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e case then may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o 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al Rules of Procedure promulgated by the said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and the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ies.
(The Buyers) (The Sellers)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3
買方: (下稱甲方) 賣方: (下稱乙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買賣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過平等協商,就 (合同名稱)達成如下協議:
一、 (也可一、二、)賣方像買方提供 (買賣合同的標的,可以用列表式,把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單價、總價款和附加費用寫清楚),總價值 元。
二、 交提貨方式(應寫明是買方自提,還是送貨上門;是車板交付,還是賣方倉庫交付。不同的交付方式,其義務、責任是不同的)。
三、 質量標準(要明確依據什么標準驗收貨物的質量,雙方可以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應寫明適用的標準名稱、編號:沒有國家標準的,雙方可以約定其他質量標準)。
四、 賣方應當提供 部門(標的物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才能出售的,這個條款就是必要條款)出具的證明文件(或者批準證書),因文件不全而導致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移給買方的,賣方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五、 價格條款(明確貨款數額及貨物支付方式)。
六、 驗收方式(可以寫明賣方應當提供據以驗收的必要的技術資料或者樣品。對標的物有異議的,應當明確在什么時間內向對方提出方為有效)。
七、合同的履行期限(寫明履行的時間,分期履行要明確每一履行期的起至日期)。
八、擔保條款(雙方都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擔保。擔保要符合擔保法的規定,擔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證、抵押、質押等)。
九、包裝條款(貨物包裝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包裝物是否回收,包裝的價款由誰承擔等,雙方應約定清楚)。
十、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變更和解除合同,要寫明變更和解除的程序,通知的方式等內容)。
十一、標的物風險條款(寫明標的物交付前后的責任,如果雙方未約定,則要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確定標的物風險由誰承擔).
十二、違約責任(明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免除當事人責任的具體情況)。
(一)甲方違約:
1.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 (日或周) 分之 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受貨物的,應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3.甲方如錯填到貨的地點、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4.其他約定:
(二)乙方違約:
1.乙方不能交貨的,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 %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貨物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應按質論價;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貨物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支出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物的差價部分。因包裝不當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按照逾期交貨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如逾期超過 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損失向乙方索賠。
5.乙方提前交的貨物、多交的貨物,如其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約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間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均應由乙方承擔。
6.貨物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到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實際合理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到貨物后,仍可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合同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貨物的,乙方應按數補交,并承擔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貨物的,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乙方發貨。
8.其他:
十三、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交由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協商調解不成的應當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 生效(可以約定自雙方簽字蓋章時起生效,也可以約定具體時間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的文本,以中文版為主。合同副本一式 份,交由 保管。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4
售車方(甲方):
購車方(乙方):
甲方現將中華車轉讓給乙方。該車車牌號碼為: 發動機號為: 車架號為: 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汽車質量
該車于20xx年03月08日登記,檢驗合格期至20xx年03月08日
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機動車車輛,故雙方簽訂協議時對車身及發動機工作狀況等車輛質量均表示認同。
第二條汽車價格
雙方商定該車的轉讓價為人民幣¥4800元。(肆萬捌元整)
第三條權利義務
1甲方轉讓車輛時向乙方提供該車輛的各種證件、手續,包括: 。
2乙方應認真檢查甲方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并且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乙方在購買該車后,負責車輛的維修以及相關規費的繳納。
第四條車輛過戶
車輛必須過戶,過戶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雙方共同到車管所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第五條結算方式及期限
乙方將車輛驗收合格后,先付¥25000元(貳萬伍千元整)定金給甲方,待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后將余款¥2300元(貳萬叁千元整)一次性付給甲方。
第六條違約責任
第七條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訂后生效。第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5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本合同的標的物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同意受讓本合同交易標的物的成交價款為人民幣仟佰拾萬仟佰拾元(小寫:¥ _______萬元)整。
第三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__________________交付給乙方。
第四條 該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備齊有關資料共同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轉移登記,完成交易標的物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五條 在登記主管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以前,有關交易標的物的產權瑕疵所引起的風險、責任仍由甲方承擔;自行政機關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后,有關交易標的物的一切風險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自行政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之日起____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交易標的物按現狀移交給乙方。
第七條 該合同的生效條件
如果甲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不能付清因___________所欠乙方債款,則該買賣合同生效;如果甲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付清因___________所欠乙方債款,則該買賣合同不生效。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份,其余由雙方持送有關部門。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6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實踐中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糾紛時有發生。房屋買賣糾紛涉及到產權、價款、面積、原承租戶的利益等多種問題,但都離不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問題。合同屬無效合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或隨房屋轉移。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受人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認定無效。
3、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4、非法轉讓,合同無效。
主要包括轉讓(含買賣)下列房地產:
①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③權屬有爭議的;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總之,應對房屋買賣的合同效力糾紛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房屋買賣的合同效力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7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買方(下稱甲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賣方(下稱乙方) :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本著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名稱、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
1、名稱____________ 品種_____型號_______ 規格_______花色_____
2、質量,按下列第( )項執行:(1)按照_______標準執行 (須注明按國家標準或部頒或企業具體標準,如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等)。(2)按樣本,樣本作為合同的附件(應注明樣本封存及保管方式)。(3)按雙方商定要求執行,具體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應具體約定產品質量要求)。
第二條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數量:________ 。
2、計量單位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規定及計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包裝方式和包裝品的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應盡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裝標準是否國家、主管部門標準或自行約定的。包裝標準應具體可行,包裝材料由誰供應,包裝費用的負擔。)。
第四條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由誰負責代辦運輸)。
4、.保 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情況約定由誰負責投保并具體規定投保金額和投保險種)。 5、與買賣相關的單證的轉移:___________。
第五條驗收
1、驗收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
2、驗收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采用抽樣檢驗,應注明抽樣標準或方法和比例)。
第六條 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或約定,應在妥為保管貨物的同時,自收到貨物后____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間,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未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自收到貨物之日起___日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貨物合乎規定。
2、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后,應在_____日內負責處理并通知甲方處理情況,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七條價格與貨款支付
1、單價:____(大寫 )___(小寫);總價:___(大寫)___ (小寫) (明確幣種及大寫)。
2、貨款支付:
貨款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需要預付貨款及金額、預付時間)。
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支付時間及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的,應向乙方賠償退貨部分貨款的___%作為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以順延外,應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____日內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約定日期提貨的,應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逾期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受貨物的,應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6、甲方如錯填收貨的地點、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7、其它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___%作為違約金。
2、乙方所交貨物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應按質論價;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貨物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支出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物的差價部分。因包裝不當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按照逾期交貨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___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貨物的,乙方應按數補交,并承擔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貨物的,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日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乙方發貨。
5、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到貨物后,仍可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合同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提前交的貨物、多交的貨物,如其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約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間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均應由乙方承擔。
6、貨物錯發的,乙方除應負責運到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實際合理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爭議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處約定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
第十一條附加條款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其它事項
1、按本合同規定應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費、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后__日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2、本合同自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內,除非經過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
3、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___份,雙方各執___份,具有同種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8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已依法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區(縣)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證件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項目名稱為______,現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______字______號),經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審核,準予上市銷售,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號為京房內證(經)字第______號。
乙方自愿購買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所占用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房屋的買賣事項,訂立本合。
第一條房屋,該房屋狀況詳見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內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詳見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上述面積已經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測繪。
第二條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幣______元,價款合計為人民幣(大寫)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寫)______元。乙方預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購房價款時轉為購房價款。
第三條乙方同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購房價款全部當面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銀行。甲方指定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條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交付時,甲方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并辦妥全部交接手續。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四條乙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在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五條雙方同意在簽訂本合同后一個月內,持本合同和有關證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并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
第六條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2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萬分之____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并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利率計算。
第七條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合同約定付款之日第2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__(大寫數字)向甲方無能為力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八條本合同由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項,雙方可另簽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條雙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大寫)方式解決糾紛。
1、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監證機關: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9
賣方(售車方):
聯系方式:
地址:
買方(購車方):
聯系方式: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貨車的買賣事宜,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以資信守。
風險提示:標的物信息
買賣合同中應根據標的物的類型,在合同中將其特定化。防止因產品約定不清,而產生糾紛。
數量、價款要明確,包括數額的計量單位,大多數事項應由雙方協定,同時需要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第一條:賣方依法出賣具備以下條件的貨車
廠牌型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風險提示: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要明確,履行方式是送貨還是自行提貨這不僅涉及運輸費用的承擔,而且還將涉及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問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將會嚴重影響到合同內容的順利履行、實施,產生逾期交貨等糾紛。同樣的合同履行地點不明也會容易引發爭議。
如:有的合同對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約定,如“一個月內履行完畢”,但從何時起算一個月沒有約定,這就容易使雙方產生歧義,都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如果將期限明確化,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畢”則就避免了歧義的產生。
第二條:車款及交驗車
風險提示:價款支付
在實務中,有的買賣合同只是簡單地約定合同款項的金額,對于款項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卻未作出約定。這一漏洞將為支付方無限期不支付或遲延支付找到借口。
另外,需方應盡量采取銀行轉賬方式來履行支付貨款。明確付款的具體期限及條件,盡量要簡單、明確易實施,避免催款方因為無法舉證付款條件成就而不能主張貨款的風險。設定明確的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有效督促或威懾合同付款方。
1、車款為(不含稅費)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買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同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以_________的方式自驗收審驗無誤之日起___________日內向賣方支付車款的,待辦理完過戶手續后再即時支付剩余車款。
2、賣方應在收到第一筆車款后_________日內交付車輛及相關文件,并協助買方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車輛過戶、轉籍手續。車輛過戶、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稅、費負擔方式為:_________。
第三條:雙方權利義務
1、賣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理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2、賣方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狀況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第四條: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要條款化,在出現違約情形時,能有效執行,避免糾紛。很多合同對違約責任沒作約定或約定太過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約定“違反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0萬元”,這個約定就太過籠統,實務中很難操作。
具體應明確,違反合同的哪條約定,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如:質量不符、數量不符、未按時足額付款、未及時交貨等等,不同違約情況應制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另外,違約金的數額要具體化、數字化,以便于向違約方主張。
1、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款并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并承擔一切損失。
2、買方未按照約定支付剩余車款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五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風險提示: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雙方一旦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只能求助于仲裁機構或法院。那么具體選擇哪一種方式,則需要當事人雙方約定,如果選擇仲裁機構就一定要明確是哪個仲裁委員會,否則就會因約定不明而致約定條款無效。
當然雙方也可以約定管轄的法院,而約定法院則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簽訂地法院、標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選擇其一,而不能隨意選擇,否則該條款無效。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份,買方____份,賣方_____份。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風險提示:證據保留
注意保留和收集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補充協議、送貨單、購銷憑證、發票簽收記錄、雙方的來往函件、備忘錄、會議紀要、傳真件,交通票據、運輸單、電話記錄、電子郵件等等書面、視頻、錄音資料,一旦發生糾紛,這些證據都將有可能成為有力的事實證據。
賣方(蓋章):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買方(蓋章):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10
上訴人(原審被告)謝某1,男, 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謝某2,女, 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陶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x0)徐民三(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特依法上訴貴院。
上訴請求
1、撤銷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x0)徐民三(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或者由貴院查清事實徑行改判。
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保全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案一審判決,定性不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該房屋買賣合同須由上訴人四人共同行為,且以被告黃某為主導。
無論是合同的發起還是合同的履行(錢款往來)其中真正的主導應是上訴人黃某,而非上訴人謝某1。一審法院認為,謝某1始終代表四名上訴人,顯然定性不當。
首先,涉案房屋是以黃某母親陶某所得動遷款項為大部分錢款所購置,且至今謝某1仍與妻子、岳父、母共同居住。從整個房屋買賣過程來看,是由黃某提出售房,并讓謝某1陪同前往中介公司辦理掛牌,之后與被上訴人的多次交涉,都由黃某出面,甚至被上訴人的兩次付款均是由黃某收款(謝并不在場),且匯入賬戶也是黃某私人賬戶。而且,從被上訴人提供的一審證據(8月19日的電話錄音)顯示,謝某1在與被上訴人協商該房屋買賣合同的過程中,明確表示關于房屋買賣的問題“我回去也要商量”,足見謝某1不可能代表所有上訴人,他也自知無法代表所有上訴人。
其次,從雙方簽訂過的協議的簽字人員來看,3月1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為上訴人四人與被上訴人兩人簽字,3月11日簽訂的“協議”由除謝某1之外的三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兩人簽字,到了7月25日簽訂的“協議”則僅有謝某1一人與被上訴人兩人簽字,而恰恰是7月25日的“協議”遭到了其他三名被上訴人的一致反對。這就更有力地說明,謝某1從未代表過其他上訴人履行過任何法律行為
再者,雖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四名上訴人的聯系電話都為謝某1一人手機號碼,但并不能表明謝某1就取得了其余三人的全權委托。僅填寫謝某1一人手機號碼,一則是為了便于進行及時聯系,二則也只能說明,由謝某1作為聯系人而已。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謝某1始終代表四被告與中介和原告進行房屋交易事宜的協商,……”,故而推定謝某1就取得了代理權的原因之一,這顯然是擴大了僅作為聯系人的.權利范圍,并且也忽視了其余上訴人應享有的對房屋的處分權。
二、7月25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系效力待定協議。
7月25日所簽訂的補充協議,系中介制作,乃甲方謝某1與乙方朱某私下擬訂。在甲方一欄僅有上訴人謝某1一人簽字,其他上訴人當時并不知情,后來知曉該事后,明確表示反對,至今其他上訴人對該協議堅決不予追認。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上訴人認為,第一,上訴人謝某1根本不構成表見代理,不能代理其他被告作出該意思表示;第二,該協議違背了除謝某1之外三人的真實意思表達,且不予追認;第三,該協議并未生效,處于效力待定狀態。故該協議不應作為本案證據予以采信。一審法院在該合同不具備形式要件的前提下,被上訴人也沒有足夠證據表明其余三名上訴人授權于謝的情況下,僅以內心確認的方式,推定謝具備締約的代理權,從而認定7月25日協議有效的理由之一是與事實不符,也于法無據的。
至于上訴人黃某及其母陶某其女謝某2于8月8日前往交易中心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三名上訴人始終不予承認7月25日簽訂的“協議”的有效性,但迫于房屋產權證原件仍握在房產中介手中(現在房產證仍舊在房產中介處),三人是出于索要房產證原件的目的而前去,并非是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意思表示。退一步講,若四人真是前往辦理過戶登記,當場得知僅僅修改合同中的過戶登記時間,即能辦理過戶登記,當天馬上即可進行修改,無須拖延。而事實并非如此。故一審法院認定四被告前往交易中心就是辦理過戶手續,并進一步推定三名上訴人用行為對7月25日之協議的效力進行了認可及追認,顯然不符合邏輯。
三、約定違約金數額畸高,違約條款應為無效。
上訴人謝某1與被上訴人于7月25日簽訂的協議中約定,若一方構成違約,則按照房價款的日百分之一計算違約金,該違約金條款無效。
首先,7月25日所簽訂“協議”是由中介公司提供,合同解釋應作對被上訴人不利解釋。一審中,上訴人曾就提出被上訴人與中介公司存在利益關系,因被上訴人承諾若該房屋買賣成交,則由其單獨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全部傭金。顯然,該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其真正目的是針對上訴人而設定,不具誠實性。
其次,3月1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沒有及時得以履行,其責任因由被上訴人承擔,因被上訴人錢款無法及時到位所導致。至7月25日,被上訴人錢款已到位,故向上訴人提出簽訂一份補充協議(即7月25日之“協議”),并在協議中約定數額畸高違約金,顯然是出于保護被上訴人目的,不具公平性。
最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第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9條,一再強調違約金應“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本案中的違約金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當屬無效,不應予以支持。
綜觀本案,原系被上訴人由于無法按時籌措錢款履行合同,導致合同沒有按時過戶,系違約在先。上訴人之一謝某1在無授權情況下,僅一人與被上訴人達成延期過戶協議,該延期過戶協議應屬效力待定,不應成為本案判決之依據。此外,本案涉案金額高達209萬元,屬爭議額較大的案件,且一方人數眾多并存在責任不一,涉及的法律關系又較為復雜,一審期間上訴人曾提出希望該案件轉為普通程序,以便于法院更好的查明事實,作出公正判決。然而一審法院并沒有采納上訴人的建議,反而在還沒有查明事實,又缺乏有力證據的前提下,并加以判決,導致上訴人一審敗訴,并將面臨將市值高達250萬元的房屋近似無償地轉讓于被上訴人。上訴人家中耄耋老人無不老淚縱橫,茶飯不思,每每想至即將無處安老,悲痛欲絕。一審法院對于多處法律行為認定不當,故懇請二審法院,維護上訴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發回重審或徑行改判。
上訴人:
年 月 日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11
合同編號: 訂立合同雙方:
購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購買事宜,達成以下設備購銷合同范本,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按部頒標準執行;
(3)由甲乙雙方商定技術要求執行。
(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對成套產品,合同中要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實行抽樣檢驗質量的產品,合同中應注明采用的抽樣標準或抽驗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術條件后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封存,分別保管,作檢驗的依據。) 第二條 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______________。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____________。
(國家或主管部門有計量方法規定的,按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對機電設備,必要時應當在合同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對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供應的范圍,并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3.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______________。
(產品的包裝,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定的,按技術規定執行;國家與業務主管部門無技術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產品的包裝物,除國家規定由甲方供應的以外,應由乙方負責供應。
第四條 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1.產品的交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 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 )項執行: (1)乙方送貨;
(2)乙方代運(乙方代辦運輸,應充分考慮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
(3)甲方自提自運。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
4.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甲方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明確規定;甲乙雙方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作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甲、乙方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第五條 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規定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的交貨日期,以甲方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的戳記日期為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約定;合同規定甲方自提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乙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定的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 第六條 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甲乙雙方的商定價格;
(2)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 (3)按照國家定價履行。
(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或提貨期內,遇國家調整價格時,按交貨時的價格執行。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由于逾期付款而發生調整價格的差價,由甲乙雙方另行結算,不在原托收結算金額中沖抵。執行浮動價和協商定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 2.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結算的,合同中應注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收貨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應當在托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定。) 第七條 驗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
(合同應明確規定:1.驗收時間;2.驗收手段;3.驗收標準;4.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5.在驗收中發生糾紛后,由哪一級主管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機構執行仲裁等等)。
第八條 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30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過兩年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產品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后,應在10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甲方提出的書面異議中,應說明合同號、運單號、車或船號、發貨和到貨日期;說明不符合規定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花色、標志、牌號、批號、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號、數量、包裝、檢驗方法、檢驗情況和檢驗證明;提出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的處理意見,以及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必須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______%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5.乙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乙方承擔。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后,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
要的,乙方應照數補交,并負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發貨。 第十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______%的違約金。
(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乙方償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產品涉及的技術要求: 品目號:RV003
名 稱:世界著名音樂家作品欣賞光盤 2、技術要求:
2.1.光盤內容為世界著名音樂家作品。 2.2.圖像清晰,是正規單位出版的。
品目號:RV004
名 稱:中學音樂教學光盤 2、技術要求:
2.1.光盤內容符合中學音樂教學。 2.2.圖像清晰,是正規單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12
1. 本合同按《合同法》、《木材統一送貨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8.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合同附件。
2.運輸方式:
9.違約責任:
3.結算方式:
10.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4.交(提)貨地點、方式:
5.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6.檢驗的標準、地點及期限:
11.其他約定事項:
7.檢疫辦法、地點及費用負擔:
備注:木材運輸需依法辦理木材運輸證。
買受人:(章)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出賣人:(章)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13
砂石料購買合同
甲方:北京城建遠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青島公路20xx年度基建項目 省道217朱諸路萊州界至國道309段大修工程第一合同段項目經理部 乙方:張雪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就砂石料的供應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 工程名稱:省道217朱諸路萊州界至國道309段大修工程第一合同段
二、 砂石料名稱、規格及價格
1-2 cm碎石
0.5-1 cm碎石
0-0.3 cm碎石 1-1.5 cm碎石 0.3-0.5 cm碎石 砂 此價格固定不變,并均為含稅價格。
三、 質量要求
乙方所提供的砂石料必須符合技術規范要求,并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JTGF/1-20xx進行檢驗。
四、 運輸方式、交貨地點及供料時間
1. 運輸方式:乙方負責組織自卸汽車運輸供料,并負責裝卸。
2. 交貨地點:乙方將砂石料運至甲方指定地點,甲方負責驗收。
3. 供料時間:具體時間以甲方通知為準。
五、 計量
砂石料由磅稱數量為準,并按每方1.45噸折方計算。
六、 結算方式與付款方式
結算方式:甲乙雙方根據送貨單定期對賬,甲方根據確認的送貨單進行結算。
付款方式:業主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給甲方,乙方同意甲方在業主撥付工程款到位后三日內才按比例支付材料款。特別約定,以上付款因業主方撥款進度受政府部門財政撥款計劃的制約,如遇業主延期撥款,甲方付款予以延期,乙方對此沒有異議。
七、 違約責任
1. 甲乙雙方應嚴格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2. 由于乙方所供砂石料質量不符合要求,而導致甲方返工或延誤工期,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由于乙方原因砂石料規格不按照甲方指定規格送料、數量未按照甲方要求進場、未能及時按甲方要求時間送料沒有按甲方要求時間及時供應而造成甲方損失,每逾期一天由乙方按工程所需砂石總價款的1%賠付甲方,乙方逾期3天,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3. 業主方工程款撥付后,由于甲方沒有按約定及時支付乙方材料款,每延后1天,需多支付乙方材料總價款的1%。
4.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免除承擔違約責任,但必須及時通知對方。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為24個月,
合同中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三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14
問題的提起:被譽為中國首例信息侵權案的中國經濟信息社訴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侵犯信息著作權糾紛案,已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定被告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對中國經濟信息社發布的新華社信息構成著作權侵權。法院認定,新華社國內外記者所采寫、編輯和分析加工整理的信息屬于著作權的保護范圍,原告系新華社所屬的經濟信息事業經營單位,被新華社授權經營其國內外記者采編的經濟信息。被告內部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職能部門“科技成果推廣中心”在其信息服務網站頁面上提供的部分經貿信息(數據)系新華社版權所有的信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被告對原告所述事實供認不諱,但表示,其所屬信息服務網站上提供的新華社信息,是從北京鴻訊信息咨詢公司購得,在其采購協議書中,鴻訊公司稱擁有其所提供信息的版權,鴻訊公司轉買新華社信息與被告無關,因此原告應當起訴鴻訊公司,其不應任何法律責任。
筆者認為,一審法院作出此判決應基于兩個理由:一是原告為合法權利人,二是受讓人在購買該知識產權是沒有盡到合理審查的義務。不過令我們深思的是,如何確定受讓人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如何認定受讓人是否盡到合理審查的義務。在沒有查清相關基本事實之前,一審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將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相關當事人將被迫陷于訟累。
首先,沒有出讓人鴻訊公司參與到本案審理中來,法院無法查清案件基本事實。對于原告提出的證明原告是該項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證據,作為本案被告的受讓人自己是無法提供證據來反駁的。既然受讓人無法應訴,所以干脆不應訴。即使受讓人應訴,其還得請出讓人協助提供證據,但是出讓人憑什么要幫助受讓人打官司呢?
其次,法院判定受讓人敗訴后,如果受讓人的確是受了冤枉,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受讓人將被迫以這份生效的法律判決書和從原告獲取的證據作為其證據,以采購協議書為依據起訴出讓人。由此,將導致第二個訴訟產生。不僅如此,該案件受理法院將不得不面對前一份法院判決書作出法律評判。如出讓人舉證證明其的確是合法的權利人,受讓人前一訴訟敗訴的原因在于其舉證不力,在這種情況下,受讓人不得不再次面臨敗訴。
第三.如受讓人在第二個案件中敗訴,說明前一份判決是錯誤的,或者講有新的證據證明前一份判決是錯誤的。如果這種情況出現,受讓人是否還需要利用從出讓人處獲取的新證據,通過司法途徑(審判監督程序或者其他)來糾正前一份司法判決呢?
顯然,出現這樣滑稽現象的原因不僅在于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上應對不力,本質原因是我國缺乏相關法律制度和相關訴訟程序的法律規定。隨著網絡技術和網絡貿易的發展,相關糾紛出現的機率大大增加,如不從法律層面上解決問題,會增加從事網絡交易的成本和風險,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加強和健全知識產權交易的.相關立法,以減少交易的成本和保證交易的安全。而在實體法或在程序法上確立權利瑕疵擔保制度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不僅上述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其他有關知識產權交易的合同如著作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等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均可能面臨相同的法律地位。即某一受讓人因知識產權許可合同取得了某項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受讓人卻遭遇到其他權利人的侵權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受讓人應如何應對,法律又如何確定案件相關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
一.在法律上設立權利瑕疵擔保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我國沒有從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確立權利瑕疵擔保制度,使得相關案件在訴訟時無法可依,特別是知識產權的受讓人將被迫陷入無所適從的尷尬境地。以本案為例,原告以該項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身份起訴該被告(從出讓人處受讓該知識產權)侵權,受讓人以其與出讓人之間的采購協議作為抗辯。如果說,原告的起訴是依法有據的,那么從道理上講被告的抗辯理由也是合理的。由于被告的抗辯不直接針對原告的證據,根據合同只能約束合同當事人,不得對抗合同以外的人這一合同法基本原則。法院有權判定被告敗訴,并承擔侵權的民事法律責任。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告只得依據采購協議再去起訴出讓人,這時候,出讓人可能會拿出一系列的證據證明其是合法的權利人,受讓人可能再次敗訴。面臨這樣的法律地位,受讓人怎么辦?是咽下該苦果,還是把訴訟進行到底?
一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從法律層面上增加了受讓人在受讓某項知識產權時進行審查的責任。為了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其他商家在準備購買某項知識產權時,不得不把工作作在前頭。受讓方必須要求出讓方提供其為合法權利人的證明文件,還得進行相關調查,以查明真正的權利人。不僅如此,從某種層面上講,受讓人即便是盡了合理審查的義務,還是無法辯明真正的權利人,只要受讓人受讓的知識產權侵犯了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就推定受讓人沒有盡到合理審查的義務。這樣的法律規定實際是缺乏操作性,而且可能增加社會矛盾的產生。相關交易的成本因此將大大增加,這顯然對整個市場的發展不利。
同時國際上關于涉外買賣合同的相關法律、公約均規定了所有權擔保制度、瑕疵擔保制度,因此,我國當事人應培養瑕疵擔保制度的意識,并形成相關案件的訴訟模式,這有助于避免訟累,促進市場交易健康發展。
二.在現時法律制度下,知識產權的受讓人應在合同中確立瑕疵擔保條款。
為了盡可能避免出現上述尷尬境地,知識產權的受讓人應當學會利用合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在面臨相關訴訟時應積極合理使用法律武器。當事人在合同之中確立權利瑕疵擔保條款,通過合同條款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在與出讓方簽訂的合同中制訂權利瑕疵擔保條款,該條款應包括三個層次的內容:(1)出讓方承諾,一旦受讓方遭遇其他權利人的侵權訴訟,出讓方應當有義務,以第三人的身份參與訴訟;(2)如果法院最終不同意追加第三人,受讓人應當要求其出讓人以其名義參加訴訟;(3)一旦法院判決受讓方侵權,出讓方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應承擔對受讓方的違約責任。其次,一旦碰到侵權訴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15
需方: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供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甲方購買乙方經銷PVC管用于建設工程事宜充分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產品品名、規格、單價及數量
PVC管材、管件暫估總價為;元;規格型號、單價、數量詳見附表(此價已包含制作、包裝、到春天廣場工地的運費、檢測等費用,數量按實際發生量進行結算。)最終結算總價以實際數量乘相應確定單價為準,如最終結算總價超過暫估總價的10%,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
二、產品質量要求
質量標準為PVC排水管材按GB / T58361—92標準;管件按GB / T5836 。2 —92標準;螺旋消音管以Q / XSJ 82002為標準;螺旋消音管材以Q / XSJS—20xx為標準要求。為符合國家和天津市有關質量的規定和要求,隨貨向甲方提供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國家級的檢測報告及相關資料。
三、產品的包裝要求
在保證PVC管材、管件外表的完整和清潔的前提下由乙方自定,包裝物不回收。
四、產品的交貨時間和方式
交貨時間按甲方的工程進度計劃,方式由乙方將產品送至工地并卻至甲方指定位置,所發生費用已含在合同單價內。
五、產品驗收方式
產品進入工地后,由甲方指定人員專業工長在表面材質上予以驗收確認,并在送貨單上共同簽字認可為準,其他人員簽字無效。整體質量和性能測試在產品安裝完畢后由建設單位、監理及甲方根據國家和天津市對質量的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驗收。
六、產品貨款結算及支付方式
1、貨款結算:貨到工地經表面驗收合格后支什該批貨款的_____ %,以此類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總貨款的_____ %。余款_____ %留作質保金,經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無質量問題前提下無息退還。
2、支付方式:由乙方出具正規稅務發票,甲方以轉帳方式支付。
七、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1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和交貨時間及方式供應甲方所需產品,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的,甲方有權要求退貨并要求乙方退回已支付貨款并賠償損失;或要求乙方保修、保退、保換。
2 、甲方應做好乙方產品進場前的準備工作。
3、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要求履行完交貨義務后,應按合同支付貨款。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 、乙方應保證交付的貨物符合合同中約定的數量、品種、規格、質量的要求。
2、如因乙方原因產生退貨,乙方承擔因此而發生的所有費用。
3 、乙方應提供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各一份。在產品進場后應向甲方和監理單位提供有關產品的合格出廠證明文件和國家權威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4、產品在本工程竣工驗收后24個月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應及時無償進行維全修和調換,超出質保期限后,由乙方有償進行維修和調換。
5、如因產品質量有問題的應及時予以調換并承擔費用;甲方或乙方允許的有合法使用權的第三人在使用產品過程中,因乙方質量原因造成甲方和第三人安全事故或其他不利于甲方的事故的,乙方在本合同約定的責任期限內均應承擔全額,賠償責任,此賠償責任應當在接到甲方包括下屬分支機構的書面通知后五日內履行。
7 、如因甲方或甲方允許的人合法使用權的第三人使用不當而發生事故,乙方不承擔責任及費用。
八、違約責任
1 、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期限交貨或乙方提供的產品不合格的.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貨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甲方實際損失。
2 、甲方無故退貨的,應向乙方償付退貨貨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并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3 、其他違約責任由違約方承擔。
九、爭議的解決
合同履行中如雙方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它
1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轉讓債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債權。
2 、本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甲方蓋章或項目經理蓋章簽字方可生效,其他視為合同未變更。甲方的其他工作人員不能代表甲方方處理本合同引起的債權債務,擅自處理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欠款證明、對賬單據等等,因此而產生的債權債務甲方不予認可,且對甲方不產生法律效力。
3 、乙方應當將以下資料提交給甲方存檔備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紅章)一份,PVC管材的產品質量標準及相關說明:國家或天津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各種備案所要求的文件資料:提供合法的《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4 、雙方確認來往函件,按對方營業執照上的住址或合同中載明的聯系方式郵寄,即視為己送達。地址如有變更應書面通知對方。
5 、乙方必須保證標的物不侵犯他人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否則一切行政、民事等責任由乙方承擔: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抵扣貨款并向乙方索賠。
6 、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 、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款清后自行終止,乙方應在甲方最后一次付款前向甲方出具合同終止函,但質保條款有效期至質保期滿。本合同一式陸份,甲方執肆份,乙方執貳份。
甲方(蓋章):_____
乙方(蓋章):_____
代理人:_____
代理人:_____
電話:電話:_____
郵編:郵編:_____
簽約地點:_____
簽約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1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結合本院審判實際,就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訴訟主體的審查
(一)一般性審查
1、對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進行審查,應注意對當事人身份真實性、姓名或名稱的準確性,以及其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審查。
2、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出生證明等身份證明資料;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檔案、社團資格登記證等登記資料;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發生變更的,應以變更登記資料為依據。
3、通過對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審查,除應確定各方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主體資格外,還應查明是否存在訴狀中所列訴訟主體與實際參加訴訟的主體不一致、訴狀中所載明的作為訴訟當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與其身份證載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與其公章使用的名稱不符的情況,以及因訴狀中載明的當事人出生日期不準確而影響對其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認定的情況。
4、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前,發現原告訴狀中所寫的被告姓名或名稱與被告身份證、工商登記材料登記、公章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稱不一致的,應征求原告是否更正的意見,原告同意更正的,應準許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告送達訴狀后,被告也認為原告起訴的名稱與其實際名稱不一致的,裁定駁回起訴。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后發現上述錯誤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應準予其更正;原、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應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征求原、被告意見和進行相關更正的情況應記錄在案。
5、經審查發現,原告起訴的被告或第三人為自然人,而不具備訴訟行為能力的,應書面通知該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原告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參加訴訟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訴的,裁定駁回其起訴。
(二)應注意的問題
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在訴訟主體方面常遇到的難點是在認定有關行為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時的主體追加問題。
經初步審查,在認定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方面難以確認的,原告僅起訴單位或個人的,應詢問原告是否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則應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對是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或裁定;如原告申請追加,則應依法追加被告,并全面查清事實,對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作出認定,并依法對責任人作出裁判。
二、當事人應當提交的證據及舉證責任分配
(一)舉證要點
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注冊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訟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名稱變更或分立、合并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買賣合同關系及從屬的擔保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1)買賣合同;
(2)訂(定)貨單;
(3)證明邀約、承諾生效的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4)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等;
(5)證明擔保合同關系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憑證、保函等。
3、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倉單、運單等;
(2)貨款收支憑證: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發票等;
(3)證明拖欠貨款的證據: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4)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客戶投訴、退貨和索賠的證據;
(5)合同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則提交第三人關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及相應憑證。
4、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并注明計算方法、公式、依據等。
(二)舉證責任分配:
買賣合同糾紛,以誰主張誰舉證為原則。
1、對原始證據證明力的認定及鑒定問題
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上的簽名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因原告已經提供了原始債權憑證,被告對此予以否認,應由被告申請鑒定,被告也最便于提供檢材,不申請鑒定的,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2、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上的公章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如果被告不認可其有這枚公章,因在此情況下,要求被告舉證基本上屬于客觀上不能,則應由原告進一步舉證,比如查被告的工商檔案材料、被告對外使用該公章的證據(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欠條、文件等等);如果被告認為該枚公章是假的,與其手中公章不一致,則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提供真實公章樣本,申請鑒定。
如果被告不認可其有該枚公章,但其認可與原告間存在業務關系,也存在欠款關系,只是對數額和公章存有異議,則不能把舉證責任完全分配給原告,被告應就其欠款事實進行進一步舉證。
三、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
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1、買賣關系是否存在、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
2、買賣合同標的物質量對于付款的影響。
3、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情況:
(1)出賣人是標的物的所有人,還是合法占有人或非法占有人。
(2)財產所有關系是單一所有還是共同所有。
(3)買賣關系發生后當事人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情況。
4、買賣關系的形成情況:
(1)雙方建立買賣關系的時間、地點,有無書面協議。
(2)買賣關系的建立是否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有無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誤解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行為。
(3)買賣雙方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價款支付方法、權利轉移時間、標的物交付日期及違約責任是否約定明確。
(4)有無規避法律、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等違法行為。
(5)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是否按規定辦理了所有權轉移登記。
5、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情況:
(1)出賣人是否按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方法將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
(2)買受人是否按約定的時間、地點、方法接受標的物,交付價款。
(3)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的原因,違約方的主觀過錯情況,有無不可抗力的原因。
(4)當事人有無繼續履約的能力。
四、法律關系性質及效力的認定問題
合同無效的情況應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下嚴格適用。從當前鼓勵交易的立法目的出發,一般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五、案件相關事實的認定
(一)買賣合同中職務行為的認定
經初步審查,在認定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方面有爭議的,以下幾種具體情況應予充分注意:
1、只有業務員簽字,沒有注明單位名稱的,或是雖然注明了單位名稱,但未加蓋單位公章的的情況下,如單位予以認可,則認定職務行為;如單位不予認可,則要看債權人或是業務員的舉證情況,要適時引導當事人進行舉證,債權人或業務員有證據證明系單位欠款的,認定為職務行為,否則只由業務員個人承擔責任。
2、長期買賣業務中的負責人或采購人在離開公司后以單位名義為債權人出具欠條或帳務清單、購貨清單等材料時,如單位追認,自無爭議;如單位不予認可,則需債權人舉證,如符合表見代理的特征,則可以認定職務行為有效,如無證據證明,僅憑此條主張權利,則不能認定為職務行為。
3、長期買賣業務中的負責人或采購人未離開公司,只是調離原來的部門,雖然其所出具的欠條的可信度大于離開公司后的可信度,但在公司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債權人仍要承擔舉證責任,提供其他相關材料予以佐證。
4、債權人向工地運送建筑用材料,個人給出具欠條的,如能證明債務人單位當時有該工地、材料也送至該工地、單位當時在該工地也有該職工,一般可認定為職務行為。如向工地送的是饅頭等生活用品,收到人注明某某公司但未加蓋公章的,如單位不予認可,則應對該生活用品的使用時間、用量、地點、需求人身份方面具體分析,查明相關事實,如綜合情況符合工地使用的,則應認定為職務行為。
5.其他職務行為的認定。
(二)被告帳面記載和發票記載的名稱與主張權利人不一致時的事實認定問題
實踐中,時常有被告帳面記載的是欠某某單位款,業務往來時的發票也是該單位開具的,但主張權利人是個人,被告認可是與發票上記載的.單位發生的業務關系,不認可與個人間的買賣法律關系。
在單位出具證明證實欠款屬于個人債權的情況下,個人持有相關債權憑證,應認定個人與被告間存在買賣法律關系,個人有權主張欠款。
(三)發票能否作為付款憑證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故發票應作為付款憑證。
現實生活中,發票與付款脫節的情況經常存在。對收到發票,給對方出具了收到條,但沒有注明未付款的,被告主張已給付貨款或是不到庭答辯的,應考慮雙方的合同約定及交易習慣,原告僅憑一發票收到條主張欠款事實的,對欠款事實不能認定,有其他證據的,應綜合其他證據進行認定。
如發票收到條上注明“收到發票,款未付”字樣的,則應認定欠款事實。
(四)債權轉讓的認定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行為中需注意兩個問題:
一是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比如轉讓時可能涉及諸如質量、折扣、維修等方面時,能否將債權單獨轉讓的問題。
互負義務的債權轉讓,一是涉及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二是涉及可能侵害債務人的利益,應從嚴掌握。如實務中,有的公司把債權轉讓給了第三方,第三方現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但債權債務人之間可能還存在很多如折扣、維修等問題的爭議,且原債權人已經瀕臨破產,原債權人在債權轉讓后仍保留其應負之債務,但債務人實現其權利已基本為客觀上所不能,這種情況下應認定單獨轉讓權利損害了債務人利益,轉讓行為無效。
二是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問題
1、不能把提起訴訟視為通知的一種方式。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轉讓應當通知。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自然受讓人也無權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也就談不上提起訴訟可視為通知的問題。
2、通知義務的履行問題。債權人向債務人郵寄了轉讓通知,但債務人不承認已收到,應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但對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審查,不宜過于嚴格,一般要求有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回執即可。
3、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債權人應當負有通知義務,也可由受讓人把加蓋有債權人公章的債權轉讓通知代為送達給債務人,受讓人直接送達自己制作的通知材料不能產生轉讓的法律效果。
(五)違約責任
違約金責任方式的適用原則是“當事人約定”原則。
當事人有違約金約定的,債務人應支付違約金。有約定標準的,從約定;未約定標準的,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當事人有違約金約定的情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對有付款期限的,按約定;未約定付款期限的,按法定,即在收到標的物或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否則自次日起即應負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未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的,不適用違約金責任方式,僅可賠償實際經濟損失,標準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活期存款利息或是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息計算,兩種標準均可,以當事人主張為準。
原告主張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低的,應提供證明其直接損失的證據,不能證明的,不予支持;能證明的,以其損失為上限作調整。被告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法院根據情況調整時應以違約金幅度為限,對于因時間的積累導致違約金過高的,不予調整;其他情形需要調整時,不應高于人民法院規定的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六、本類案件中關于車輛買賣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問題
(一)審理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不能以《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作為認定汽車買賣合同無效的依據。
《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規定“舊機動車交易必須在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或辦理車輛轉籍過戶登記手續,買賣合同方能生效”,該辦法是國務院貿易部于1998年3月9日頒布的部門規章,不屬于行政法規。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未對未辦理轉籍過戶登記手續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作出明確限制,故不能以此作為判決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
(二)當事人將自己所購但還未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房屋賣于他人,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無產權房屋不得買賣的規定,不是《合同法》第52條認定合同無效的強制性條款。《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1994年頒布的法律,此法的頒布帶有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立法技術上多用“不得”等字樣來表達方便行政的寓意。同時在立法的內容上也沒有充分考慮到當下的商品房交易狀況,有滯后性;從《合同法》鼓勵交易的原則出發,對實踐中此類買賣合同都認定為無效不利于物的價值的有效、充分使用,在審判實踐中,應盡量減小合同無效的范圍。因此,不宜以買賣合同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而認定其無效。
2、此種轉讓房屋的行為是否是無權處分而成為效力待定的合同。
此種情況下,出賣人合法取得了對房屋的直接占有,其轉讓該房屋的行為是有權處分,不是無權處分,買賣合同不應當因此認定為效力待定。
七、本類案件判決主文的標準化表述
(一)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時的表述:
一、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X日內給付原告貨款X元。
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X日內支付原告違約金,自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計算。
(二)不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時的表述: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三)當事人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時的表述:
一、原告與被告于XX年XX月XX日簽訂的合同無效。
二、原告(或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X日內返還被告(或原告)合同價款X元(或物)。
(四)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各自返還財產時的表述:
一、解除原告與被告于XX年XX月XX日簽訂的合同。
二、原告(或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X日內返還被告(或原告)合同價款X元(或物)。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17
立合同單位:
產方:________________
購方:_________________
經產、購雙方協商,訂閱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1.產品數量:單位:市斤、市畝
隊名
訂購保證數量
超出幅度%
參考面積
生產隊長簽字
合計
等內
等外與青椒
合計
春播
夏栽
合計
2.等級標準:
一等:色紫紅,長形,無青椒,當年新貨,內含自然水分不超過__%,無霉變,黃稍不超過__%,蟲蛀不超過___%,破碎掉把不超過__%。
二等:色紫紅,長形,無青椒,當年新貨,水分不超過___%,無霉變,黃稍、蟲蛀各不超過___%,破碎掉把不超過__%。
三等:色全紅,黃硝、蟲蛀各不超過__%,破碎不超過__%,掉把不限,身干潔凈,無霉壞變質。
等外:等內不夠,無青椒,色紫紅或全紅,稍有花斑,身干潔凈,破碎掉把不限,白干椒不收。
青椒:色青不霉,身干潔凈,破碎、掉把不限,白干椒不收。
3.收購價格:
一等:每市斤__角;二等,每市斤__角;三等,每市斤__角;等外,每市斤__角;青椒,每市斤__角。
4.交貨時間:
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只要符合驗級干度,分好級,即可交售,購方不準拒收。
5.交貨地點:
本社收購點。各社收購的等內椒交外貿公司,等外椒與青椒交果品公司。
6.結算辦法:
產方憑購方收購單據,到購方辦理開款。
7.工作責任:
產方:要保證將所訂椒干全部交售給購方。
購方:及時向產方結算兌現,產方所訂椒干保證全部收購。在收購中,嚴格掌握等級標準,不提級提價,也不壓級壓價。
8.違約處理:
產方如由于自銷的原因完不成合同所訂產品數量(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除外),按欠交數量總值罰款20%,交付購方。
購方如在未完成合同所訂立產品數量之前,無故拒收產方合格產品,購方應賠償產方拒收部分的經濟損失,并按政策付給產方拒收部分的應獎化肥。
當事人雙方都違約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9.附則:
(1)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四份,產方、購方、縣外貿公司、果品公司各一份。副本二份,工商所、縣工商局各一份。
(2)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它有關法規執行。
產方(蓋章):_____購方(蓋章)采購站:______
外貿公司:果品公司: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18
買方:___________(下稱甲方)賣方:___________(下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本著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名稱、品種、規格:____________ (應注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質量,按下列第( )項執行:
(1) 按照_______標準執行(須注明按國家標準或部頒或企業具體標準,如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等)。
(2) 按樣本,樣本作為合同的附件(應注明樣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 按雙方商定要求執行,具體為:_____________(應具體約定產品質量要求)。
第二條 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1.數量:________
2.計量單位和方法:__________
3.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三條 包裝方式和包裝品的處理:_________(應盡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裝標準是否國家或主管部門標準,自行約定包裝標準應具體可行,包裝材料由誰供應,包裝費用的負擔。)
第四條 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注明由誰負責代辦運輸)。
4.保 險:_______(按情況約定由誰負責投保并具體規定投保金額和投保險種)。
5.與買賣相關的單證的轉移:___________
第五條 驗收:
1.驗收時間:_______
2.驗收方式:______(如采用抽樣檢驗,應注明抽樣標準或方法和比例)。
3.驗收如發生爭議,由___檢驗機構按___檢驗標準和方法,對產品進行檢驗。
第六條 價格與貨款支付:
1.單價:____;總價:_________(明確幣種及大寫)。
2.貨款支付:貨款的支付時間:____________;貨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支付時間及方式:__________.
3.預付貨款:________(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需要預付貨款及金額、預付時間)。
第七條 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或約定,應在妥為保管貨物的同時,自收到貨物后____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間,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未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自收到貨物之日起___日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貨物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后,應在_____日內負責處理并通知甲方處理情況,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八條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的,應向乙方賠償退貨部分貨款的___%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以順延外,應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____日內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約定日期提貨的,應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逾期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受貨物的,應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6.甲方如錯填到貨的地點、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7.其它約定:_____________.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___%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貨物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應按質論價;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貨物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支出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物的差價部分。因包裝不當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按照逾期交貨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如逾期超過___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損失向乙方索賠。
5.乙方提前交的貨物、多交的貨物,如其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約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間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均應由乙方承擔。
6.貨物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到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實際合理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到貨物后,仍可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合同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貨物的,乙方應按數補交,并承擔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貨物的,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日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乙方發貨。
8.其它: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___日內向對方通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的不可抗力證明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行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附加條款: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其它事項:1.按本合同規定應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后__日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2.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本合同自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內,除非經過對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雙方來往函件,按照合同規定的地址或傳真號碼以___方式送達對方。如一方地址、電話、傳真號碼有變更,應在變更后的___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6.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雙方各執___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______等單位。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受權代表:(簽字)______受權代表:(簽字)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訂立于____(地點)。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19
立協議人 甲方:_____(賣方):_____
證件號碼 :_________
買方:_____(買方):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
由于甲方已收到乙方預付的購房定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雙方同意就下列房地產買賣事項,訂立本協議,共同遵守。
一.自愿將坐落在__此的房地產(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____平方米)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產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地產。
二.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房地產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元。乙方于_________年_ ______月_________日前_ 次付清給甲方,購房定金將在最后一次付款時沖抵。付款方式____________。
三.雙方同意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方將上房地產正式交付給乙方。
四.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拆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五.違約責任:乙方中途悔約,乙方不得向甲方索還定金。甲方中途悔約,甲方應在悔約之日起 _日內將定金退還給乙方,另付給乙方相當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產,每逾期一日,由違約一方向對方給付相當于上述房地產價款千分之__的滯納金。
六.本契約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采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房地產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契約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可另行議定,其補充議定書經雙方簽章后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契約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__份。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乙方(簽章):_____
日期: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___日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20
出賣人(甲方):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
現住______
電話______
受買人(乙方):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
現住______
電話______
上例協議人自愿協商,甲方將自己所有的____________,車牌號:________,
一、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將該車交付乙方,即買賣成立。雙方交接車時當場對車檢查,對車質量都無異議,自交付乙方后再出現車質量問題甲方不承擔責任。
二、該車自本日交付乙方以前發生的交通事故或自傷等原因造成第三人、自己的人身、財產損害或電子違章等事故記錄,全部由甲方承擔,自本車交付乙方后(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或自己人身、財產損失或電子違章記錄等事故記錄全部由乙方承擔。
三、本車輛雙方約定總價款______元(______元),本合同簽字時當場付______元(______萬元),剩余______(______萬元)于公司過戶完成后當場付清。
四、在公司的過戶費用______元(______元)以下由乙方承擔,如超過______元(______仟元)以上以外的由甲方承擔。
五、關于國家對客運車即本車燃油補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歸甲方所有,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后歸乙方所有。
六、如有一方違約必須向另一方交付違約金______元(貳萬元)。
七、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
電話:______
乙方:______
電話: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21
賣房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買房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事 由:甲方將長春市私有產權住房的完全產權轉讓給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并共同遵守。
具體事項:
第一條 甲方承諾:
1,此房為私有產權住房,其產權是以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購買取得,其產權是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頒發的甲方 名下的產權證,產權證號丘地號具有合法交易性。
2,甲方同意乙方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購買此房,保證更名時手續齊全正常辦理,并積極配合乙方辦理過戶或公證相關事宜。若發生過戶或公證時手續有誤和產權機關、公證機關失誤未能將此房屋更名到位,甲方有責任和義務繼續協助乙方完善手續,否則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3,此房屋建筑面積為。
4,甲方在將房屋交付乙方時保證房屋的現狀和看房時相符,室內固定附屬設施不動(門、窗、坐便、洗手盆、地板不能損壞)。其中:室內鑲嵌物品 留給乙方;可移動的物品 免費送給乙方。
第二條 此房款總價格為人民幣xx元整。
第三條 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權屬糾紛和債務糾紛,不涉及抵押或查封,不涉及(第三方)訴訟。房屋如存在共有人,甲方保證已取得共有人的同意。由于違反國家及長春市相關政策法規而引起的法律及經濟糾紛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四條 乙方對該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實地看房,對該房屋現狀無異議,愿意購買該房屋。
第五條 付款方式及交割過程:
1, 于20xx年xx月xx日此合同簽訂的`同時,甲方收乙方定金人民幣xx元整。此定金在交易完成時沖抵房屋總房款。
2,甲乙雙方約定于20xx年xx月xx日前共同到長春市相關機構辦理此房更名過戶或公證手續,辦理流程按照相關機構的要求操作。
3,甲乙雙方在此房辦理產權更名過戶或公證同時,乙方將剩余房款一次性支付甲方。所有房款均以甲方出具給乙方的收條為準,同時甲方將房屋交付乙方。
第六條 產權證的更名稅費或公證費用由 方負擔(贈予、繼承、離婚所涉及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本合同簽訂后,如乙方不買此房,則定金不退;如甲方不賣,則此定金雙倍返還,并在3日內還清。
第八條 此房的各項費用(煤氣、水、電、有線、供暖、物業)等在甲乙雙方交接前的歸甲方承擔,交接后的歸乙方承擔,如存在陳欠或剩余費用,陳欠的甲方補齊,剩余乙方返還,并在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前結清。
第九條 如因洪水、地震、火災和法律、國家政策、銀行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甲、乙雙方在房屋買賣和辦理相關手續期間,任何一方違背此協議任何一條款或有隱瞞、欺詐行為者均視為違約。違約方將向對方支付總房款百分之十的違約金,且承擔對方由此而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第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簽訂后,若發生沒有預測到的費用,由引起責任或事情的一方承擔。
第十二條 此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電 話:
單 位:
地 址:
乙 方:
電 話:
單 位:
地 址:
簽訂時間:
20xx年xx月xx日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22
合同簽訂前應注意事項
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前,購房者需要對售房者有較為全面的了解:
首先查看產權所有人的身份證件;房屋產權證上的產權所有人是一位還是幾位共有?如果是幾位共有,則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出售房產時,房屋的產權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在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時,也要全部到場。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場,需出具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簽章。
第二,購房者要對即將進行交易的房產進行必要的了解。這主要包括售房提供的房屋產權證是否屬實;房產面積多大;該房產用途是什么;是辦公還是居住,或是其他;該房產有沒有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該房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在這里,如果該房產已設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為售房者,抵押權人就是售房者將該房產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銀行;受讓人就是購房者。這個規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將該房產抵押給第三方,在轉讓該房產時,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購房者此房已設定抵押,那么轉讓行為無效。只有在抵押登記注銷或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此房產方可進行買賣。
另外,還要注意該房產是否已設定租賃?如果該房產已經出租,則需要售房者提供該房產的承租方出具的`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同時購房者還要查詢售房者與該房產的承租方所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否登記備案?
合同簽訂時應注意事項
購買二手房時,除了在簽訂二手房合同前,要對該房產有一個大體的了解外,在簽訂二手房合同時也需要注意以下問題:第一,需要準備的證明材料。購置房地產,購房者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數人。無論哪種情況,都需要購房者準備好如下材料:1、身份證原件或護照原件及復印件;2、未成年人的戶口簿或出生證明;3、有委托代理人,須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購房者如是境外人士,所提供的公證材料是外文的需到翻譯公司翻譯。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托書、同意書等必須經下列境內、外機構公證、認證后方為有效。
另外,要看清楚合同中的約定內容。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這里主要是搞清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地址、聯系辦法等,以免出現欺詐情況;雙方應向對方做詳細清楚的介紹或調查;應寫明是否共有財產、是否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
標的。這里應寫明房屋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設施設備等情況;同時還要寫明房屋產權歸屬(要與第一條銜接),房屋轉賣是否有約束條件;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權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亂建部分;房屋的物業管理費用及其他交費狀況;房屋相關文書資料的移交過程。
價款。這里也是很主要的內容,主要寫明款;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如何申請按揭貸款;定金;尾款等。
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這里主要寫明交房時間;條件;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配合與協調問題;雙方應如何尋求中介公司、律師、評估機構等服務;各種稅費、其他費用如何分攤;遇有上漲、下跌時如何處理。
違約責任。這里主要說明哪些系違約情形;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定金、賠償金的計算與給付;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免責;擔保的形式;對違約金或定金的選擇適用問題。
解決爭議的方式。這里主要約定解決爭議是采用仲裁方式還是訴訟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決糾紛,應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寫清明確的條款。
合同生效條款。雙方在此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生效或失效條件;當事人不能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撓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幾種無效的免責條款;當事人要求變更或撤消合同的條件;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后,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條款。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中止、終止或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確約定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的條件;上述情形中應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補救措施;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后,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在此約定合同的變更與轉讓的條件或不能進行變更、轉讓的禁止條款。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23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丙方:鄭州佳一家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丙方見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鄭州市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對 年 月 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產證號為: ,房屋地址: )
做出如下約定,并承諾共同遵守:
1、終止合同原因:
2、經乙方同意丙方將房產證(權屬證件號碼:號)原件退還給甲方。經甲方同意丙方將乙方交付房款人民幣(大寫) 小寫(¥整)如數退還給乙方。
3、甲乙雙方協商決定終止《房屋買賣合同》,)并由丙方收回,至此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甲、乙、丙三方相互不追究任何違約責任,甲、乙、丙三方也相互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4、其它約定:
甲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地址:
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地址: 代理人:身份證號碼: 地址: 年 月 日 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 經紀人: 電話: 年 月 日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24
出賣人:_________(甲方) 合同編號: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 (乙方) 簽訂地點:_____
一、標的物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產品名稱品種或者規格生產廠家計量 單位數量價款 單價(______元/袋)總價(______元)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_______元整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_____質量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必須是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后生產的新產品。
三、包裝標準、包裝物的提供:_____
四、交貨日期及交貨地點:_____乙方指定地點。
五、損耗物品數量或缺損部分由甲方10日內補齊。
六、運輸方式及到站(港)和費用負擔:_____
七、驗收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_____ 到貨后由乙方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標準達到合同約定單項物品質量要求,檢驗費和用品損失由甲方負責并與樣品相符。
八、 結算方式:甲方拿到乙方提供的提貨小票,太原以外地區貨到驗收合格后,無質量問題及不良反映,甲方10日內付清全款,甲方向乙方開具正規發票。
九、違約責任:甲方逾期交貨,每逾期一日應向買方支付總貨款的_________%的違約金。
十、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_____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太原大同臨汾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十一 、本合同自 簽訂之日 起生效。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出賣人(章):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
住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委托代理人
電話:_____ 傳真:_____
開戶銀行:_____
帳號:_____
稅號:_____ 編號:_____受買人
受買人(章):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
住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委托代理人
電話:_____ 傳真:_____
開戶銀行:_____
帳號:_____
稅號:_____編碼:_____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25
合同編號:122991
甲方:(買方)(賣方)乙方:本著公平.自愿.平等和誠實信用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承建工程所用的現澆建筑模板.木方全部由乙方提供,本合同成立后雙方共同遵守。
二、質量、此系樣品買賣合同,質量標準按甲乙雙方認可的樣品質量和乙方的質量承諾條款執行,但甲房要按使用要求使用。
三、質量承諾與使用要求:
1、甲方收貨后____日內,在商品沒有使用及保存完好無損壞的情況下,若有質量疑議,可以更換其他產品,____日后甲方未提出疑議,就視為該批商品符合本合同質量要求。
2、乙方所供的商品95%,應達到合同所有要求的39;標準。
四、使用要求:使用時板疑家長不干膠封貼,雖鋸切使用的模板,鋸切后用酚醛汕漆封邊,待油漆干后方可使用,周轉使用必須使用脫模劑,嚴禁拆模時從高空向下任意拋擲和與硬物碰撞。
五、規格:
六、數量:
七、供貨時間:
八、甲方指定同志為甲方執行為合同的全權代表人,具有模板檢驗和簽字等權力。
九、結算及付款方式和期限:1元。2貨款。
3、應在年月%。
4、余款應在月全部。
十、違約責任:
1、因乙方的`所有資金全部用于商業經營,不同于閑置資金和借貨資金,所以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加價的方式和賒購條件。
十一、如果方需用其它材料,由甲方采購到乙方門市,談好單價,按送貨單上的數量、日期、單價作為結算依據。
十二、解決合同糾紛方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判決。備注:
十三、其它規定,本合同一式兩份(一份共2頁),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代表人簽字生效,貨、款兩清后自動失效。
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公司地址:公司地址:電話:電話:公司法人:公司法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26
甲方名稱:______
乙方名稱:_____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簽訂購銷合同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設備規格及價格
二、付款方式
1 、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整。
2 、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整,由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
性(□現金□支票)付清。
3 、甲方在未付清本合同第一條所列全部款項之前,本合同機器設 備所有權仍歸乙方享有, 甲方無權處分已經交付的設備, 甲方支付乙 方全部項目款后, 乙方同時開具銷售發票, 并提供由使用單位認可的 驗收報告。
4 、甲方應向乙方持有乙方加蓋公章的收款委托書的乙方工作人員 付款。
三、交貨及驗收
1 、交付時間:______月________日。
2 、乙方設備詳細規格及技術配置見合同附件。
3 、交貨地點:______乙方工廠。
4 、調試、驗收:______□甲方自行安裝、調試。□乙方負責安裝、調試, 甲方配合,甲方于年月日前填寫好本合同附件《安裝、調試準備事項 表》,交乙方,并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按該表做好安裝,調試的準備工作。安 裝調試完畢后,甲方應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安 排驗收,通過雙方的驗收合格后, 甲乙雙方應在驗收報告書上簽字并加蓋公章。
5 、驗收標準:執行乙方標準機型出廠檢驗標準。甲方特殊訂做設 備的以及要求對標準機型進行改變或加裝的, 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約定驗收標準,作為本合約的附件。
6 、甲方逾期不組織安裝、調試和驗收的,視為本合同第一條所列 的設備質量合格。
四、運輸方式
本合同所規定設備由甲方負責運輸, 并承擔一切風險。 視具體情況, 雙方可做如下約定:
甲方自提。
乙方代辦運輸,運費和保險費由甲方支付。 乙方代辦運輸,運費和保險費已經包含在合約第一條所列貨款中。
甲方收到本合同第一條所列設備后, 如發現與合同不符, 應在七日 內書面通知乙方處理,逾期視為收到的設備與本合同相符。
五、售后服務
1 、自設備經過雙方驗收合格之日起,該設備進入了保修期, 保修服務期限為月。保修期內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 應在最短時間趕到現場,最遲在 3 天內派人到甲方現場。
2 、保修期內,乙方負責維修,甲方承擔乙方維修人員差旅費。 若屬甲方人為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的故障,則不屬保修范圍。
3 、保修期后,設備的維修、更換器件,乙方酌情收取成本費和服 務費,收費標準另行約定。
六、違約責任
1 、甲方無正當理由拒絕調試、驗收或拒收設備的,甲方向乙方償 付貨款總值的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 20 天的,乙方有權解 除合同和沒收定金,并要求甲方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 、甲方逾期支付設備款的,每逾期 ____天,甲方向乙方償付欠款總
額的 ____% 的滯納金,累計滯納金總額不超過欠款總額的 ____%
3 、乙方所交的設備品種、型號、規格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甲方有 權拒收設備,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貨款總額 5% 的違約金。
4 、乙方逾期交貨的,每逾期 1 天,乙方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部分
貨款總額 ____ %。的滯納金,累計滯納金額不超過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額
的____% 。
七、爭議處理
1 、因設備的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由乙方所在地或法院指定的質量 鑒定單位進行質量鑒定、設備符合質量標準的,鑒定費由甲方承擔, 設備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鑒定費由乙方承擔。
2 、凡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首先通過友 好協商解決, 如經協商后仍不能達成協議時, 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 出訴訟。
八、其他約定
1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具有與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簽署蓋章且乙方收取定金后立合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_____年 ______月 _____日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27
賣方: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車輛買賣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____
第一條、乙方購買甲方所有的.機動車一輛:____
車號:____
顏色:____
型號:____
發動機號碼:____
車架號碼:___
第二條、乙方向甲方支付車款人民幣____萬元。
第三條、甲方應交付給已方該車的證件全部真實
第四條、甲方交付乙方車輛后同時簽訂買賣協議,此后車輛所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違章等等均由乙方負全部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第五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方:____乙方:____
住址:____住址:____
證件號碼:____證件號碼: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28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解決了目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許多問題,但其自身適用范圍的限制,并不能解決由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導致實踐中的無序。無效論者從合同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合同標的履行不能出發,否定此類合同的效力;有效論者則從法解釋學和取締規范與效力規范的區別出發,認定合同效力。基于此類問題的復雜,筆者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出發,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觀點,指出有效論更能適應現實社會的需要,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處理對策,以期能對這一難題的解決起到促進作用。
【關鍵詞】商品房買賣合同 集體土地 合同效力 利益衡量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社會整體發展,物質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漸趨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與尋常百姓毫不相干的買房置地也成了現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買有賣,其間就難免產生糾紛,為了處理日益涌現的商品房買賣糾紛,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于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但是,通過近一年來的實踐,這一司法解釋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從司法解釋序言中所體現的立法意旨看,該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規定的 ,并未把占國土很大比例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納入調整范圍,不能不說是一種“立法”上的缺失。對于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及處理,目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都尚無定論,但實踐中由此而引發的糾紛卻日益增加,亟待解決。本文中,筆者試就此問題發表一下個人見解,希望能夠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起到參考作用。
一、我國的土地制度與商品房種類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因此,在社會主義的中國,從所有制上講,土地可以分為兩類,即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這種土地歸屬上的公有制是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國的土地問題及附著于土地之上的房屋問題,就不能不以此為最根本的出發點,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區分為建筑于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兩大類。
二、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問題所在
商品者,依《高級漢語大詞典》 之解釋,意為“⑴為交換而生產的物品。⑵泛指市場上買賣的物品”。據此并參考《解釋》第1條的規定,本文要討論的商品房就是指出賣人(僅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用于向社會銷售并移轉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與其他房屋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它是作為一種商品用于交換,商品房在所有權的讓渡過程中實現其交換價值。但是,法學不同于經濟學,其著眼點在于所有權的移轉及移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比較研究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與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較二者在所有權移轉方面的差別。
通觀世界各國,在房屋與土地的關系上,普遍采取“房地一體主義”,即房屋的所有權與其所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移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會因房屋所附著的土地歸屬于其他人而引致紛爭。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31條也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在我國經過出讓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存在障礙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時將“允許城鎮非農戶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規定加以刪除,并在第63條中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造成“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的狀況, 從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鄉居民已被禁止成為集體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權人。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就由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成為一種病態的契約,從而直接影響到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但是,在當前相當一部分地區出現了利用尚未收歸國有的集體土地開發商品房、規模建設新型人口聚集區的活動,較為時興的說法叫作“舊村改造”。雖然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糾紛,但是,從深層次上看,這種現象的出現有其必然原因。隨著城鄉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經濟結構轉型,土地的承載、養育等傳統功能逐步萎縮,而財富儲存功能、產業空間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興功能不斷加強,集體土地經歷了從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變,此其一。其二,隨著開放型經濟與城市建設的深入發展,大量外來資金與人口涌入,使村鎮集體土地的價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農用地的收益率明顯高于農用地。其三,國家征用集體土地是按產值補償,而當前土地市場價格遠遠超出該標準,用地者到國家嚴格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受讓土地成本過高。在土地補償水平與用地成本比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轉。其四,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隨著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舊村改造”的推進,相當一部分村成為實體化的經濟組織,在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自然將手中所掌握并能實際加以運用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資產來進行“土地經營”。 可以說,在一定意義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現就成為不可避免的現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現的“舊村改造”也并不與國家開發小城鎮的戰略相背離。無論從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走城市化、現代化道路的發展途徑上看,抑或從我國拉動內需、擴展經濟增長點的需求上看,小城鎮開發都是我國必將長期堅持并不斷發展的一項重要國策,而不是應付現狀、一時之興的臨時過渡措施。與其相對照,“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規定,僅源于原國家土地局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轉權讓利”政策, 其實質仍擺脫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職權剝奪集體土地所有者、與民爭利的計劃經濟時代色彩。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為國有后才能進入市場,其收益只能由國家得到,這一傳統做法明顯是忽視農民集體土地財產權的表現,與我國正在推行的財產權體系改革相背離。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處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
三、病態契約與無效合同
討論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之前,有必要首先對病態契約和無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說明。
何謂病態契約?各國法對契約的成立和生效均規定了一系列要件,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的契約即為病態契約。例如,根據《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條的規定,契約生效的要件包括:⑴當事人的合意;⑵契約原因合法;⑶契約的標的可能、合法并確定或可確定;⑷契約的形式應符合法定或約定。如果將符合這些要件的契約定義為健康契約,那么違反這些法定要件的契約則為病態契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54條的規定,契約的病因主要有:⑴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⑷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⑸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⑹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因契約違反法律所規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確定契約病態的嚴重性。一種是僅與當事人利益有關的要件的違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種是對于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的違反,如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當事人雙方利益,故病態并不十分嚴重而尚可救治,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相對無效的契約,即將契約是否生效的決定權交給當事人本人;后者因涉及社會利益,故為病態嚴重的契約,當事人無權決定其命運,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絕對無效。
雖然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是確認絕對無效的契約的衡量標準,但這種表述仍失之抽象。筆者以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有效要件主要有兩個方面,即:⑴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⑵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稱之為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對于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關于無效合同確認的若干問題》一文中提出了依據違法性確認合同無效的三個標準:⑴必須違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能直接導致合同無效;⑵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⑶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 對于第二個方面,可以簡稱為違背公序良俗。所謂善良風俗,一般是指社會對某種行為所持的一般道德標準與習慣。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同,它反映和保護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表現了國家對社會生活的積極干預,其淵源大多來自公法,如憲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規定來自私法。凡是違背上述條件的合同,都應當認定為絕對無效的合同。
四、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通說認為,由于《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必然導致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合同。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在是有重新探討的必要。
(一)合同無效論的依據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由于《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因此要實現此類合同的目的,就必須使在集體土地
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與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但是在《土地管理法》里卻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此處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類合同無效的結論。
2、由于合同標的不能而無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約的標的可能、確定或可確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之一。所謂標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人的義務在客觀上有成為現實的可能性。如果標的無法實現,則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當事人簽訂的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其標的是買受人交付價金、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房產管理部門只辦理城市國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權屬證書,因此,在集體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無法按照約定進行所有權的移轉,因為依照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的移轉必須以法定登記機關的物權移轉登記為要件,不經登記變更物權歸屬始終不發生變化,也就是說這類合同的標的在客觀上沒有實現的可能性。這是一種債務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狀態。 基于這一原因,也可以確定此類合同無效。
(二)合同有效論的依據
與上述觀點相對應,合同有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雖然《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我國《憲法》第10條第4款后段明確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里雖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移轉,但依照法律解釋學的體系解釋方法 ,根據該條的上下文意來判斷,這里所稱的法律應當是對轉讓的程序進行規范和調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實體上的限制。因為該條從體系上分為四款,第1款規定了國有土地,第2款規定了集體所有土地,第3款規定了土地征用,第4款對土地轉讓作出了規定。這就是說,在整個這一條上,立法者是對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確的區分,逐款加以規定,在此種情形下,不作區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權,當然是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這個整體的,這是《憲法》條文中的應有之義。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與《憲法》的立法宗旨相背離的,而基于“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法》第78條 的規定,應當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
2、暫且不慮及上述對《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學理解釋,單從因為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而使合同無效的角度分析,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其前提是合同違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定。法律規范可以區分為任意法規和強行法規,而強行法規又可以區分為強制規定和禁止規定二種。強制規定,指命令當事人應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禁止規定,指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果再進一步細分,禁止規定又可以再分為取締規定和效力規定。前者僅系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并不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后者系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規定。由此可知,由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 但是,細觀《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第63條不僅有除外條款,而且也僅是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屬于典型的僅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的規定,并未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應當定性為
取締性規定,根據王利明教授“無效一般只限于違反效力性規范的合同”的觀點推論,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并不必然無效,只是屬于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取締的范圍而已,但此種結果并不必然及于私法。
(三)筆者的觀點
筆者認為,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進行界定,必須放在一個更高的、全局的視野上進行審視,不能單就某一部法律為判斷,“法規則只有參照它們所服務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確定一項法律規則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須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對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作出取舍。
《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在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其意圖可以從該法
第一章總則的規定得到說明。該法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同時,該法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較為清楚的認識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許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其目的主要是保護農用地(耕地)總量,防止農用地(耕地)不斷減少而影響糧食安全和國計民生。應該說,這種立法意圖是十分正確的,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以農業的穩定為基礎的,只有農業穩定,才會有工業和第三產業的穩定健康發展,社會也才能保持穩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開發是在現有建設用地上進行的,對農用地并不構成影響,那么,就不應當也沒有依據一概加以否定。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調整及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 法律的正式淵源并不能夠覆蓋司法活動的全部領域,總是有某種領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來決定,在這種領域中,法官必須發揮其創造精神和能動性。法官應當努力在符合社會一般目的的范圍內最大可能地滿足當事人的意愿。實現這個任務的方法應當是“認識所涉及的利益、評價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義的天枰上對它們進行衡量,以便根據某種社會標準去確保其間最為重要的利益的優先地位,最終達到最為可欲的平衡”。
讓我們首先來看一下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能夠帶來的利益。這一點其實在前面也已經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為了貫徹落實土地用途的嚴格管制制度,國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保護耕地,穩定國計民生。當然,除此以外,由于《土地管理法》已經著有明文,所以對這一制度不便輕易改動,這就是另一個好處,即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性。
與此對應的,如果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又能夠帶來哪些利益呢?從目前的情況看,在集體土地上進行商品房開發,雖然主要目的是用于銷售,但是,在此基礎上,村民的居住條件則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條件后的房屋才被用于市場銷售,也正是這種銷售帶來的巨大收入才保證了村民在現階段有能力進行居住條件的普遍改善。可以說,改善村民的居住條件、增加農民收入是確認合同有效的第一點好處。第二個好處,確認此類合同可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間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條件。國家雖然正在大力發展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單一的渠道難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全部問題,多頭并舉更能加快進程。第三, 也是很實際的一個問題是,由于行政機關的執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29
立合同者: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雙方更好的發展,保證各種水果供應,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購買水蜜桃8000,鴨梨10000及紅富士蘋果15000。
二、甲方要求乙方每種水果在八成熟采摘后,一星期內分三批交貨,乙方負責以柳筐包裝并及時運到甲方地點,包裝筐費和運輸費均由甲方負擔。
三、各類類水果的價格視質量好壞,按國家規定當地收購牌價折算,甲方在每批水果交貨當日通過銀行托付給乙方。
四、如遇突發自然災害不能如數交貨,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互相協商修訂合同。
五、在正常情況下,如果甲方拒絕收貨,應處以拒收部分價款20%的違約金;乙方交貨量不足,應處以不足部分價款30%的違約金。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各自的上級單位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30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基于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出賣本合同約定的作品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作品概況
第二條
作品權屬
甲方應保證對本合同第一條所列作品擁有所有權及處分權并擁有足以對抗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同時甲方應如實披露作品瑕疵。
第三條
交易價格
經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交易作品的價格合計為:___________元人民幣,甲、乙雙方均應對本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保密,任何一方因泄露交易價格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付款方式
乙方應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將上述款項付至甲方銀行賬戶。
第五條
作品的交付及驗收
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將作品交付給乙方。甲、乙雙方應于交付時進行驗收:
1、驗收方法:雙方書面確認。
2、驗收標準:符合本合同第一條所列作品概況,包括作者、年代、規格尺寸、質地、保存現狀、瑕疵及備注內容。
3、驗收結束后,甲、乙方應通過以下方式對交付的作品進行確認:甲、乙方應于作品的正視、俯視、底視照片進行簽字確認。
第六條
乙方于以下情形有權中止交易:有證據表明作品在權屬、真偽、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實之處。上述情形經查證屬實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如乙方已支付交易款項,則甲方應于___日內退回,逾期則應按日分之的標準承擔違約金。
第七條
甲方的取回責任
本合同解除的',甲方應于___日內取回作品;逾期未取回的,乙方可收取合理的保管費。甲方要求采用郵寄方式取回的,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郵寄、保險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貨交承運人之后的損失賠償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在作品權屬、真偽、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實之處的,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雙方向乙方進行賠償。
2、乙方未按約定支付交易款項的,逾期不支付則應按日分之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并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____日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后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十條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甲方□乙方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
乙方:
日期:
關于買賣合同集錦 篇31
風險轉移是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實際的一個問題,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國《合同法》對貨物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彌補了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決了我國國內合同立法與我國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銜接,完善了我國貨物買賣合同法律制度。
一、風險的含義
風險,在不同的范疇有著不同的含義。在法學范疇,我國學者通常認為,風險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如盜竊、火災、沉船、破碎、滲漏、扣押及不屬于正常損耗的腐爛變質等等。我國《合同法》和一些國際公約所涉及的風險,是指貨物的毀損、滅失的危險,即貨物發生毀壞、滅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規定,并不是對風險作詮釋,而是用來確定買賣當事人對這些可能發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承擔責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6條作了這樣的表述:“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后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并不因此解除。”這實際上是規定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否有支付價金的義務。這個問題在德國法上被稱為價格風險。把風險視為價格風險,并沒有揭示出風險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義。如果買方未能及時領受合同項下的貨物或賣方出賣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同要求,風險則由違約方承擔,許多國際公約和貿易規則以及國內立法都是這樣規定。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應當由違約方承擔。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合同履行不存在違約時,風險似乎就是價格風險,但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不僅僅指價格風險。風險轉移與價格風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風險的真正含義應是僅指承擔風險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責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承擔責任。我國《合同法》也是在這個意義上規定風險,不是將風險規定為價格風險。《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從國際民間習慣發展起來的貿易規則和許多國家國內立法如《經互會交貨共同條件》、《法國民法典》等都是從廣義上看待風險這一概念的。
二、風險轉移的時間
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這個問題是一個最有實踐價值的問題,也是一個頗有爭議的理論問題。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合同訂立結合在一起,即訂立主義;有的學者則將風險轉移與貨物所有權轉移結合在一起,即所有權主義;還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貨物交付結合在一起,即交付主義。每一種理論都影響著立法和司法實踐,如現代瑞士法和羅馬法采用訂立主義,英國法和法國法以所謂“物主承擔風險”的原則采用所有權主義;美國、德國、奧地利以及我國的《合同法》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采用交付主義。相比較而言,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與以貨物所有權轉移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更為合理和明智。因為,所有權的移轉是一個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難以證明的問題。而且,所有權的移轉與貨物的實際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權未發生轉移貨物卻已實際交付的情況下,要對貨物已失去實際占有、控制的一方對貨物的毀損和滅失風險來承擔責任,不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發展。因此,現代貨物買賣規則以及多數學者們的看法,都是以交貨時間來決定風險移轉時間,不采用貨物所有權轉移這一瞬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我國《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義原則,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三、風險轉移的條件
風險轉移以貨物交付為標準,這是風險轉移的基本條件。那么,什么是貨物交付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貨物交付,通常情況下是賣方將貨物的占有和實際控制權移交給買方。在貨交承運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就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承運人領受貨物視同買方之代理行為,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因此,貨物風險移轉的基本條件是貨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價值的是貨物風險轉移基本條件之上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問題。
(一)貨物的特定化條件。
賣方交付貨物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將貨物特定化。所謂貨物特定化就是把處于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于合同項下的行為。雖然貨物特定化是貨物所有權轉移的前提,但在貨物風險轉移的問題上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同一賣方把交付給不同買方的貨物存放于一起發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而這些不同的買方都是逾期未領受貨物,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不同買方的風險責任承擔的劃分問題。應當認為,貨物特定化也應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賣方實際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貨物實際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貨物未實際交付給買方或承運人的情況下,貨物未特定化,就不發生風險的轉移。如賣方將貨物存放于倉庫由買方提貨,按通常的認為,貨物的風險自約定的買方提貨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如果在約定的提貨時間后,賣方倉庫的貨物發生部分毀損或滅失,那么,到底是賣方自己的貨物還是交付給買方的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到底由誰來承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這就涉及到貨物特定化問題。貨物特定化不僅有利于防止賣方將自己毀損、滅失的貨物稱作交付給買方的貨物而進行的欺詐,而且,有利于促使買方注意風險的轉移,適時履行合同。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這就要求賣方在貨物交付時間到來以前,將貨物的數量、存放地點等書面通知買方,并在準備交付的貨物上打上標志如買方的單位名稱等,將貨物特定化,即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特定化的貨物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時間時就轉移給買方。
一些國際公約或貿易規則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也作規定,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7條第二款對貨物特定化條件作了這樣規定,“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我國《合同法》對貨物特定化作為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并沒有作出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04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這里的置于交付地點,是否可以看作是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前提條件所作的規定?置于交付地點實際上是賣方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條款所規定的義務,不應認為是對貨物特定化所作的規定。如果合同約定在賣方倉庫交貨,賣方倉庫的庫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前生產,也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后生產,在賣方尚未將貨物特定化之前,庫存商品并沒有劃撥到與買方訂立的合同項下,仍是賣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確定買方的待發運商品。因此,置于交付地點的意義不是將貨物特定化。在司法實踐中,強調貨物特定化就成為很有必要很有意義的問題。因此,貨物特定化應當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這里,賣方負有將貨物特定化,書面通知買方已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的義務。
(二)貨物的品質擔保條件。
如果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這條規定的含義,應是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情況下,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前提條件是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買受人沒有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風險是否應無條件地由買受人承擔呢?
品質擔保是賣方的一項重要義務。賣方應當保證交付貨物的品質符合合同要求。因為,貨物的品質直接關系到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因此,賣方的品質擔保應是無條件的。只要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無論買方是否拒絕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賣方承擔。對于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買方接受,實際上是合同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條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問題。因貨物的品質問題而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買方對貨物的驗收確認。沒有驗收確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無疑可能會是一種違約。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應是由買方承擔貨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條件。特別是在貨交承運人等情況下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并對貨物品質檢驗確認以前,發生貨物毀損滅失,這些風險由買方來承擔是極不公平和合理。
我們認為,賣方始終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承擔責任,直到買方同意變更合同的品質條款接受賣方提供的這些品質不符合原合同品質條款的貨物。這樣,有利于促使賣方誠實地提供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賣方將不符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轉移到買方,取得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相等對價的商業欺詐行為。而且,從交易公平來說,賣方不能因為提供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而取得品質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同等價值的對價。因此,我們認為,貨物符合約定品質要求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采用風險應于交貨時轉移這一基本原則,就應當認為賣方品質擔保是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如果賣方沒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具有商業適銷品質的貨物,不能認為賣方已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雖然交貨義務與貨物交付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但從有利于交易的公平與安全,避免商業欺詐的原則出發,可以這樣認為,賣方交付貨物所發生的風險轉移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這些貨物的風險在賣方交付時轉移給買方。也就是說,賣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與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是兩類不同貨物的風險。賣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貨物的風險轉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所能發生。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即使在形式上是賣方交付了貨物,但仍不能認為賣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貨物。既然賣方未交付約定貨物,約定貨物的風險就不能隨著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交付,轉移到這個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買方。因此,就雙方已訂立的合同來看,貨物的風險轉移,雙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確定的,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只有這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才能轉移到買方。至于買方同意賣方提供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前面已述,那是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這與我們要討論的貨物風險轉移,不是基于這樣一個確定的明確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
再說我國《合同法》第148條的規定,品質問題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前提條件是買方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能夠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只有兩種:即預期違約和根本違約。在貨物買賣合同中對貨物風險轉移有關的只有根本違約。在這種因品質問題而構成的根本違約情況下,在買方檢驗確認貨物品質同意接受貨物之前,貨物的風險實質仍由賣方承擔。因為一旦發生貨物毀損、滅失,任何一個理性的買方都會以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或拒絕接受貨物。這樣,貨物的品質問題構成貨物風險轉移的障礙。但是,雖然第148條也是把賣方的品質擔保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我們仍以為這樣的表述是不妥當的。品質保證始終是賣方的一項義務。第148條規定最好能表述為:“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買受人同意接受標的物之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我們這里強調的是同意而不是實際占有、控制。強調品質保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有利于促使賣方誠實、謹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安全與公平,而且,從貨物風險轉移這方面來保障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
(三)關于單證交付的條件問題。
賣方交付貨物,沒有按照約定交付有關單證或資料,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要看單證或資料的性質而定。對于資料,不構成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的障礙,應當認為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即使賣方沒有交付資料,不影響貨物風險在賣方交付貨物時轉移。
對于單證來說,單證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所不必需的單證,如空運單、保險單證等;另一類是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所必需的單證,如提單;對于前者來說,與賣方交付貨物所附的資料一樣,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因為是否隨貨物交付不影響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對于后者來說,應該認為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如果賣方交付貨物給承運人而未交付提單給買方,仍對貨物保留形式意義上的所有權和占有權,買方就不能實際取得對貨物的占有、控制權。因為,提單是貨物運輸的證明,更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擁有提單,誰就擁有提單所載明的貨物所有權,誰就有權取得實際占有、控制貨物的權利。我們把代表所有權憑證的提單交付,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之一,并不意味著我們在貨物風險轉移上采用所有權主義。提單交付之所以成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是因為提單是否交付,關系到買方能否實際占有、控制貨物,關系到賣方是否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給買方,即賣方是否向買方交付貨物。在不需要憑單證提貨的貨物運輸中,買方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不存在任何障礙,賣方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給買方,賣方已向買方交付貨物,風險當然發生轉移。因此,賣方沒有交付提單,占有權不發生轉移。對貨物風險轉移來說,沒有交付提單,買方始終不能實際占有、控制貨物。買方投有提單,承運人不可能無單放貨給買方自找麻煩。在這種情況下,取得提單是買方取得貨物實際占有控制的前提條件。一般都認為,交貨應定義為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賣方沒有交付提單,就不能認為賣方已交貨。因為沒有交付提單,實質上沒有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賣方可以持提單提取自己交運的貨物或者將提單轉讓給第三人,如果賣方原意對買方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無論貨物是否仍在運輸途中或是在承運人處買方逾期未提取貨物,只要賣方未實際交付提單類單證,貨物的風險不發生轉移,仍由賣方承擔。提單類單證的物權憑證性質,決定這類單證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我國《合同法》第147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從條文的含義來[[看,只規定了按約定未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下貨物風險的轉移情況。對于交付單證和資料沒有約定,貨物的風險轉移又將如何呢?實際上,《合同法》將賣方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分為按約定或沒有約定是沒有實質的意義。對于單證和資料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力來說,應當是從單證和資料的性質來說。不影響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無論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都不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買方能夠實際占有、控制貨物,賣方交付貨物的行為已經完成,貨物的風險隨交貨而轉移。這些不影響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只是賣方在交付這些單證和資料上是否構成違約。對于那些構成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障礙的單證如提單,無論是否按約定未交付,都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即使是按照約定未交付這些單證,由于這些單證代表貨物的占有權,表明了賣方未自愿移轉實際的貨物,買方不能實際占有、控制貨物。這說明賣方未交付貨物。對于采用交付主義的立法和司法來說,賣方未交付貨物,貨物的風險自然不發生轉移,因此,這些單證是否交付,無論賣方是按約定還是未按約定,都影響到貨物風險的轉移。我國《合同法》的這一條規定很有加以完善的必要。
(四)關于海上路貨的條件問題。
海上路貨是一種特殊的貨物交易,貨物的風險轉移有其特殊性。
所謂海上路貨,是指這樣一種貨物買賣,當賣方先把貨物裝上開往某個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尋找適當的買主訂立買賣合同,這種交易就是運輸途中進行的貨物買賣,在外貿業務中稱之為海上路貨。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簡單說就是出賣運輸途中的貨物。對這類貨物交易的風險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4條也作了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自合同成立時發生。但這種風險轉移仍是有前提條件的。首先,賣方必須將海上路貨的貨物特定化,即在訂立合同時,必須明確是全部貨物或者是哪一部分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實際上從某種意義來說,特定化是將哪些貨物的風險轉移給買方,由買方來承擔風險責任。
其次,賣方對海上路貨的貨物品質擔保義務是有限度的。這考慮到海上路貨特殊的交易流轉。因為賣方買受的可能是正在海運中的貨物,后來又把仍在海運中的貨物轉賣給買方。因此,貨物的風險自貨物交給承運人時就轉移給潛在的買方。上述這樣的賣方,無法對貨物品質進行檢驗確認,而存在的品質問題又不是這樣的賣方所應承擔的。因此,從有利于海上路貨的正常流轉,促進交易和公平,賣方對海上路貨的貨物品質擔保義務是有限度的。這個限度就是一般情況下賣方不承擔品質擔保義務。即使貨物存在品質問題,貨物的風險自貨物交付時就發生轉移,貨物交付的標志是合同的訂立。但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存在品質問題而又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貨物的風險不發生轉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沒有明確這類貨物買賣的品質問題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但第68條仍規定了賣方所應承擔的責任:“盡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在買賣運輸途中貨物時,賣方的品質擔保的有限度,對買方來說也是公平的。買方是在明知在途貨物的風險存在的情況仍接受賣方的要約或給賣方以要約,表明買方自愿承擔在途貨物包括品質風險在內的風險。這種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可能存在品質問題的貨物。即使標的物的確存在品質問題或遺失,也不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條款。但是,如果賣方明知貨物存在品質問題或已經遺失,仍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而與買方訂立合同,這已是商業欺詐行為,違背合同最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無效,貨物的風險責任也由賣方來承擔。
第三,合同成立是這種交易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但這并不意味著對于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采用訂立主義。合同未成立前,貨物的風險自然不發生轉移。合同訂立意味著賣方將在承運人實際占有、控制的在途貨物劃到合同項下,完成貨物的交付。這與貨物需要運輸,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就完成貨物交付在本質上并沒有區別。合同訂立,特別是通過合同訂立將承運人實際占有控制的在途貨物劃到合同項下,由買方享有在途貨物的所有權,標志著賣方完成了交付貨物給買方的行為,貨物的風險隨著這一交貨過程發生轉移。這一交貨過程形式上以合同訂立為標志或者說以合同訂立為載體。因此,我們說,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在合同訂立時發生。我國《合同法》規定買賣在途貨物,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轉移,仍是采用交付主義而不是采用訂立主義。所以說,貨物的特定化仍是海上路貨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