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房源買賣合同(通用3篇)
煙臺市房源買賣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民法典》及國家現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經平等協商,自愿訂立本協議。
一、乙方自愿交納風臨左岸誠意金,乙方理解并認可本協議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二、 乙方自愿交納人民幣:元整(大寫: 整)作為誠意金,乙方交納誠意金后可享受團購價格。
三、 在甲方風臨左岸房源推售時,乙方如購買甲方風臨左岸住宅,誠意金可以直接沖抵購房款。
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可參加開盤選房活動,房源推售當天,乙方未按甲方對外公布的開盤時間到場,錯過選房時間,則視為自動放棄選房權。
乙方交納的誠意金在選房后抵入定金,未能成交時則在房源推售當天起計,30天后甲方全額退還本金 (無息),同時收回本協議及收據。
四、 本協議與誠意金收據共同使用方可生效。每份僅限購買一套住宅,并不得重復使用。
五、 乙方所持協議的編號僅為標記功能,不代表選房順序。
六、 本協議需持有效身份證明辦理,不可更名。
七、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執叁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八、 本協議中的乙方信息請準確填寫,由于乙方填寫信息不準確而造成不能及時得到通知或其他損失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九、 煙臺恒祥置業有限公司擁有本項活動的最終解釋權。
十、 本協議如在履行過程中引發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蓋章):
乙 方: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
地址:
聯系電話:
地 址:
日 期:年 月 日
煙臺市房源買賣合同 篇2
合同編號:73811
甲方(出售方)身份證號:
乙方(購買方)身份證號:
甲方現有一輛色車,車主,車牌號,
發動機號車架號碼,登記日期,乙方已現場核對一致,于年月日時有償轉讓給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經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本車價款為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元)成交。
二。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時,按車價款______%(≤20%)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元)作為定金支付給甲方。
三、本車使用性質,隨車交付證件(產權證書、附加費,購置稅(費)證,行駛證正、副本,身份證復印件,路費收據,機動車輛登記證書)由乙方現場過目清點確認后交接。
四、甲方需對以上所有證件費用的真實性,合法有效性負全部責任,如因來歷不明或被抵押、查封等其它甲方因素而給乙方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全額承擔。
五、本車甲方不作任何質量保證,由乙方現場鑒定認可購買,成交后雙方不得有異議。
六、自簽字成交前與此車有關的一切事宜(含交通違章、事故、債務糾紛等)由甲方負責,簽字成交后一切事宜(含交通違章、事故、債務糾紛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七、本車由自費于工作日內(過戶、轉籍)完畢,甲無償提供(過戶、轉籍)所需證件,在辦理(過戶、轉籍)過程中,出現車輛專章、欠費、罰款等無法辦理業務,由甲方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費用。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時起生效即成。
備注: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煙臺市房源買賣合同 篇3
一、買賣合同的法律風險
1.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合同欺詐行為就是訂立合同的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根本沒有履行能力。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以法人及其他組織為一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中間,主要表現形式為:a.訂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沒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b.合同一方雖提供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為副本或復印件,其實為偽造的證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其實際虛報注冊資本,無實有資金,并沒有實際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雖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因未參加工商局年檢已被吊銷營業執照。
2.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買賣合同。
在買賣合同的簽訂中,經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人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授權期限已屆滿后所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可能會給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
3.標的物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在買賣活動中當事人不了解買賣物品在法律上有無限制、禁止買賣的規定,盲目簽訂合同卻因標的物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導致合同的無效。
4.買賣合同的內容中出現漏洞導致權利得不到保護。
買賣合同中經常出現因為對業務不熟悉或者談判經驗不足而在合同內容中出現漏洞,常見漏洞有:a.質量約定不明確;b.履行地點不明確;c.付款期限不明確;d.違約責任不明確;e.付款方式不明確;f.履行方式不明確;g.計量方法不明確;h..檢驗標準不明確。以上漏洞多出現在合同主文內容缺少或者約定不明,使用字眼雙方有爭議等情況。
5.在買賣合同中的惡意履行。
簽訂了一份內容齊備、詳盡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沒有任何風險,在實際履行中有可能出現惡意履行的情況,一般有:a.借口產品質量差而拒付貨款;b.產品有質量問題而故意不告知;c.在發生多交貨時不予通知;d.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不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生。
6.虛開支票,套取貨物。
虛開支票是近年來增長較快的一種欺詐行為。主要形式是開具不實面額的支票即空頭支票,這樣當收票人將支票交給自己的開戶行轉賬時會被出票人的開戶行拒付而使支付額不可兌現。另一種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礙使開出的支票不能兌現,這種形式更具有隱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鑒與出票人在銀行預留的印鑒不同;支票的大小寫不同;日期有誤;連筆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認;有涂改等都會導致支票被拒付。虛開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時間才能弄清支票真偽,而套取了貨物,使對方處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二、買賣合同法律風險的防范
對于買賣合同中易出現的`漏洞及欺詐行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從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訂立合同前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
訂立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資信狀況以及近期的經營業績、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并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
2.對代理人簽訂合同應對其代理權進行了解。
對于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了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范圍、授權期限、所開立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
3.注意提高具體業務人員及領導人的素質。
在合同訂立過程中許多漏洞的出現是由于經辦人員對業務不熟悉,對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所致,因此應注意提高業務人員及領導人員的業務能力及素質,熟悉本行業的業務情況切實反映和保護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業相關法律法規,了解法律是否對該交易行為有禁止或限制性規定。對專業性較強的合同可以讓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提供幫助。
4.合同訂立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范本。
我國《合同法》雖然允許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為非書面形式在發生糾紛時不好確定責任,也為避免被人利用進行欺詐,訂立合同應盡量采用書面形式。同時訂立合同時應盡量參照合同范本,并結合具體情況訂立。內容應盡量詳盡、明確。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布有標準的合同范本可以進行參照。若有條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進行鑒證。一方面可以對內容進行把關,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強合同的嚴肅性和可信度。
5.對惡意履行的防范。
對合同進行惡意履行的情況非常復雜,但在訂立合同時如能進行積極的事前防范將極大的減少合同風險。如,對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有所懷疑,應盡可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現問題,應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并保留相關證據。積極行使訴權通過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
6.對用支票進行支付應按規定程序檢查以免被套走標的物。
防止虛開支票的欺詐有兩個方法較有效,一種是款到交貨,根據支票轉賬所需時間,要求買方款到賣方賬面后才交貨,但這種方法一般很難使買方接受除非貨物較為緊俏。另一種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開戶銀行去持票入賬,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兌現,如能兌現可以即行轉賬,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發貨,從而避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