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轉讓買賣項目合同(精選3篇)
煤礦轉讓買賣項目合同 篇1
居間合同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居間人):_______________
甲乙方為了發揮雙方的優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經雙方充分協商,依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托事項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負責就省項目(以下稱煤礦轉讓買賣項目),引薦甲方和該項目主管單位直接洽談,向甲方提供關于該工程項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終促成甲方與該項目主管單位簽訂煤礦轉讓買賣項目的專項轉讓買賣合同。
2、“居間成功”是指完成本條所列全部委托事項。甲方與主管單位未簽訂書面的轉讓買賣合同,乙方僅為甲方提供信息,或為甲方提供的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的,均視為委托事項未完成。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有關該工程項目的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標通知書、合同條件、項目清單總價、項目量子目單價、主管單位買賣經濟利益等。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對該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2、乙方承諾向甲方提供的關于該項目的上述信息真實可靠。如果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乙方無權取得居間報酬,并同意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萬元。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資質復印文件,業主提供的各種生產資料,必須完全能夠成為甲方與主管單位所簽訂轉讓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否則視為乙方沒有完成委托事項,無權取得居間報酬,并且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4、乙方應保證該煤礦買賣項目真實可靠、各種手續齊全,并能夠正常開采。否則,視為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實,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第2款執行。
5、乙方在甲方與主管單位進行合同談判期間,應盡到作為居間人的慎謹和誠實義務。如果能夠達成煤礦轉讓買賣合同,乙方負責協調好雙方關系。
6、乙方領取本合同報酬時,須向甲方開具有效的收款憑證。
三、甲方義務
1、甲方負責提供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相關資料;負責和主管單位進行合同談判。
2、如果居間成功,則由甲方全面履行和主管單位所簽訂的專業轉讓買賣合同。甲方因履行轉讓買賣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與乙方無關。
3、如果居間成功,則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居間報酬。如果未及時支付,則按未按時支付金額的1%向乙方承擔違約金。
四、居間報酬的計算方法、乙方促成甲方煤礦轉讓買賣的同時,應一個星期內向乙方支付居間報酬總價的50%,支付以轉賬方式
1、本項目居間費用是該煤礦轉讓買賣合同生效,費用包干價壹佰萬元人民幣。
2、居間成功后,在甲方正常的一個星期內,應向乙方支付40%;煤礦轉讓買賣生效后一個星期應支付剩余的60%。
3、甲方可以轉帳或現金的方式支付。
五、居間費用的承擔居間費用是指乙方為完成委托事項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乙方無論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項,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擔居間活動費用(或甲方同意承擔差等費用)。
六、保密事項
1、甲乙雙方均應充分保守本協議所涉及的商業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間過程中獲取的甲方商業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為,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乙方的居間報酬。
3、乙方違反保密義務的,應向甲方支付元違約金;如果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如果甲方沒有按時支付乙方的居間報酬費用,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元違約金,如果甲方沒有按合同履行造成乙方遭受損失,甲方應負責賠償乙方追債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七、合同終止
1、本合同簽字生效后至完成居間任務,本合同自動終止。
2、如果居間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畢后終止。
3、甲、乙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項時,本合同終止。
八、爭議解決方式
如發生合同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交合同簽訂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九、其他事項
1、甲、乙雙方不得將本合同委托事項進行轉委托。
2、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合同簽訂地: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身份證復印件: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身份證復印件: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煤礦轉讓買賣項目合同 篇2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采礦權,出讓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礦產資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不屬于采礦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給受讓人的礦產資源位于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礦產資源開采主礦種為 ,開采方式為 開采,開采方法為 法。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的礦產資源交付給受讓人。根據地質勘查單位提供的資源儲量評審報告,本合同項下出讓的資源儲量為可采儲量噸。
第六條 根據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開采范圍內礦產資源儲量,本合同項下出讓礦山的服務年限為 年,礦山生產規模為 噸/年。
第七條 根據有關采礦權價款繳納的規定,本合同項下出讓采礦權價款為人民幣 (小寫 元)。其中包括上繳省國土資源廳 元;上繳長沙市國土資源局 元;上繳縣(市)
第八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 )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采礦權價款,并按出讓人確定的數額分別繳納。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礦權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采礦權價款。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礦山基建,動工開采礦產資源。
第十條受讓人必須嚴格按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種、礦山生產規模、開采方式、開采方法組織生產,確保礦產資源合理、有效利用,確保礦山安全生產。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擴大或者縮小礦區范圍;
(二)變更主要開采礦種;
(三)變更開采方式;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第十二條 受讓人不得將采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讓給他人開采經營。需轉讓采礦權的,轉讓雙方必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主動接受出讓人的監督管理,主動向出讓人提交年度報告。采礦許可證期滿,受讓人需繼續采礦的,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辦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采礦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隱患或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做好礦山安全隱患整改及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采礦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礦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八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采礦權價款。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采礦權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采礦權。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采礦權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由于出讓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礦權超過約定期限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雙倍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受讓人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二十條 受讓人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讓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自出讓人頒發采礦許可證給受讓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貳份。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國土資源局簽訂。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礦轉讓買賣項目合同 篇3
(甲方):
身份證號碼:
頂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房東(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于 街(路) 號的店鋪(原為: )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丙方與甲方已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為 元人民幣(大寫:),租金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約定日期提前一個月交至丙方。店鋪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四、轉讓后店鋪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全部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后房屋裝修等不動產歸丙方所有,營業設備等動產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有租賃合同執行)。
五、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六、甲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店鋪的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過戶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七、如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鋪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應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須按照轉讓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導致轉讓中止,甲方同樣承擔違約責任,并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10%作為違約金。
八、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征用拆遷店鋪,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日期:
乙方簽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