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公司買賣合同(通用3篇)
二手車公司買賣合同 篇1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
甲乙雙方經過商議達成以下協議:
一、本機動車基本信息:
品牌型號: ,車牌號: ,發動機號:
電話:
電話:
二、交易價格及付款方式:
此車交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協議簽定時一次性付清全款。
三、甲方關于交易車輛的聲明:
1、甲方保證此車符合國家《二手車流通管理法》及本市二手車上市交易的有關規定和政策法規。
2、甲方保證此車手續真實有效,不是套牌及一證兩車,發動機號和車架號必須與檔案相符(無修改跡象) 。
3、甲方保證此車無任何經濟糾紛(產權、債務、抵債) 、盜搶及交通糾紛,如 有不實甲方愿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乙方一切經濟損失,本合同簽訂之前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4、售后約定條款:車輛交付后,出現任何故障、損壞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己負責。
5、該車在 任。該車在 責任。
6、乙方對手續、車況、外觀、內飾認可后雙方簽字,簽字后此合同生效。
7、乙方需要過戶時甲方配合,費用乙方自負。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賣方)簽字:
身份證號:
乙方(買方)簽字:
二手車公司買賣合同 篇2
出賣人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買受人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保證人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丙方)茲為工廠及機器連同附屬物件買賣經居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介紹各方面同意議定買賣協議條件如下:
第一條甲方愿將其獨資設置于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號_____________工廠及廠內設備生產機器連同附屬物件,(詳細如后附加稅買賣標示記載)全部出賣與乙方而乙方愿依約付價承買。
第二條本件買賣價金經雙方協議分別訂定如下:
(一)連同附屬建筑物全部議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整。
(二)廠房連同附屬物件全部議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整。
(三)發電機議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整。
(四)廠內水電設施工費補貼金議定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整。
共計價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整。
前項價金于協議訂立同日由乙方全部一次付清與甲方,經居間人等見證之下甲方親自點收足訖并以價金項下蓋章為據而不另立收據。
第三條甲方授受前條價金同日由甲方會同乙方及保證人、居間人至協議第一條所載工廠地址,將工廠建筑物(包括所著門窗戶、扇廠、內隔屏、添造物、電氣、自來水設施等在內)及生產機器連同附屬物件全部逐件驗對交乙方前去營業收益納課清楚。
第四條甲方對于買賣標的物交付同時已告知乙方并經乙方驗明所接交的標的物理學件以為完整確認,交無物上任何的瑕疵。
嗣后乙方不得主張標的物件的瑕疵為由,向甲方請求減少價金而退還部分價金等情況。
第五條甲方于協議成立同日將出賣工廠的工商登記證(字號)及_____________政府的商業營業登記證(字號),并其他有關證件全部移交乙方以便名義變更或繼受的手續。
第六條本件買賣成立后甲方對于買賣標的工廠建筑物應備齊有關產權登記文件于乙方,指定日時會同向管轄地產事務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向稅捐稽征機關申請房捐納稅義務人變更手續的義務。倘若手續上應另出立字據,或需要甲方的簽蓋等時;甲方應無條件應付,不得刁難推諉或借故向乙方要求補貼加價等情況。
第七條本件買賣標的物于甲方保證為自己所有,確與他人毫無交加不明事情。
倘日后如有人第三人出為異議或發生故障時,甲方自應出來抵御并據理排除一切障礙,絕不得使乙方蒙受任何虧損。
第八條甲方保證本件買賣標的物全部所有權并無與他人經過訂立買賣協議及抵押權典權、質權等他項權利的設定,抑或供為任何債權的擔保等瑕疵在前無訛。
第九條如于甲方違反前二條協議條件之一時,乙方除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行使其權利外,并得依法追究甲方的刑事責任,丙方愿與乙方負連帶履行債務的.責任非至乙方的債務完全履行后丙方的保證責任不歸消滅。
第十條本件買賣標的物及工廠有關營業水電以及人事費或應繳稅捐工會費,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以后則歸乙方負責繳納。但以前的部分由甲方負責完納,否則甲方應賠償因此致乙方受損害的責任。
第十一條甲方自本買賣協議訂立日起,不得借用_____________廠號或以該廠關系任何名份對外交涉事宜。若甲方違背前項約定乙方受有損害時,乙方得請求損害賠償甲方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甲方出賣工廠以前廠方有對內外未清的債權債務,乙方不為承擔或受讓,該項債權債務仍由甲方取得或償還。
但乙方不得代甲方收取該項債權,否則甲方得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本件買賣費用議定負擔如下:_______________
(一)本買賣協議印花及公證費增值稅均由甲方負擔。
(二)本買賣工廠建筑物產權移轉登記及工廠名義變更登記諸費用則歸乙方負擔。
第十四條本件買賣嗣后不論任何理由于一方不得解除協議或主張買回等情況。
第十五條本件買賣標的物如下: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賣方(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買方(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保證人(丙方)(蓋章):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___
二手車公司買賣合同 篇3
xx年9月1日,申請執行人西安君威工貿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我院于當日立案。
該案與()西鐵執字第32號案系同一案件,雙方當事人均系同一人,訴訟標的為同一標的,由于()西鐵民初字第39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分了兩個階段,所以申請人分了兩次向我院申請執行。承辦人將兩案合并執行。
進入執行程序后,根據我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西鐵民初字第39號民事調解書,于次日前往被執行人處向被執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傳票。該公司負責人馬均利來后,其強調外面拖欠他們公司有3200余萬元的債務,拖的公司現在經營困難,本來用于還債的錢由于沒到位,所以無法履行債務。承辦人對其進行了法制宣傳教育,被執行人答應一旦有貨款到賬就履行。但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了20萬元后,就再不履行,由于被執行人未能全面履行債務,承辦人對其銀行賬戶進行了查詢并凍結了其銀行存款,并將44萬元存款劃至法院賬戶。共計到賬66萬元。將32號案件的執行款567495.80元發還申請執行人西安君威工貿有限公司。至此,()西鐵執字第32號案強制執行終結。
執行
對于()西鐵執字第35號案的500000元執行標的,承辦人多次到被執行人處執行未果。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向我院提供了其對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筑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到期債權人民幣40萬元。本院于xx年9月24日向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筑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送達了履行債務通知書。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對40萬元到期債務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按通知履行義務。我院于xx年11月3日裁定,決定對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筑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強制執行,次日向第三人送達了強制執行的.民事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經過對第三人的法制宣傳教育,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筑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xx年12月8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到期債務40萬元。承辦人隨后從被執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將剩余執行款及遲延履行金20xx元追回,共計502000元。已將執行款502000元發還申請執行人。
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執行第三人債務執行案件,其典型的主要特點是被執行人用自己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欠債務時,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法院在執行這類案件時,應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到期債務。如果第三人提出異議,法院則應進行審查,審查中異議不能成立和在通知后沒有提出異議的,法院可以對其進行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百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通過對以上法條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主要有以下幾個條件:
首先,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本案中申請執行人西安君威工貿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請執行后,我院依法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沒有履行能力,但在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供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中發現被執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對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筑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一筆到期債權。此案具備了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的首要條件。
其次,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必須是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申請方可執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此不得主動通知第三人履行債務。本案被執行人在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向法院提出了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至此,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兩個重要條件已經達到。此后法院依法向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筑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發出了執行通知書。
第三,法律規定十五日內第三人不提出異議,也不履行債務的,法院有權裁定強制執行。此案法院在向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筑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后,其在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但又不履行其債務,故法院裁定對其強制執行。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反映其與被執行人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明晰,要求法院暫緩執行。本院合議認為法院在強制執行前已經書面告知第三人有十五日的時間向法院提出異議,因為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不受理審查案件的實體問題,故若第三人在十五日內提出了異議,則該代位執行程序終結。但本案中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間向法院提出異議,因此本院應繼續強制執行,對異議不做審查。
代位執行制度是民法理論中為保障債權實現而設立的一種制度,由于這一制度具有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執行的情況下,擴大被執行人可執行財產的范圍,在判決書所確定的執行對象以外,依據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執行案外第三人的財產,從而不僅有利于債權人實現債權,也有利于維護司法裁判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