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機裝機買賣合同書(通用3篇)
吊機裝機買賣合同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一、產品名稱、數量、價款:
二、產品定價方式:發貨當天____________現貨算數平均價+加工費,含17%增值稅及運費。
三、質量要求、技術標準:按照雙方簽訂的技術協議、質保協議標準執行。本標準是在雙方依照國家、地方頒發的質量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基礎上協商簽訂,完全能夠滿足需方的需要。
四、交貨數量、時間、地點:
1、需方給供方傳真《物資采購計劃單》確定每批次的供貨數量及交貨時間,供方確認交貨數量及期限并回傳,供方未回傳的視為同意需方的要求。但需方每月購貨數量應當確定且應當每月連續購貨,連續2個月下浮比例超過20%,供方按前2個月的平均實際采購量重新核定用量,間隔1個月不予采購的,供方有權拒絕發運下批貨或終止業務,責任由需方承擔。訂有年度購貨總量的,應當按月度均分。
2、供方應隨貨或傳真遞交每批次的《發貨明細清單》及《產品檢驗報告》,需方應在收到貨物后簽收并回傳至供方或由司機帶回。
3、交貨地點為需方倉庫,需方負責卸車。
五、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運輸方式為汽車運輸,運費由供方負擔。
六、包裝標準:滿足物品運輸、裝卸安全所需的包裝要求,包裝物不回收。隨貨的鋼套筒供貨時需方應如數返還上次鋼套筒給供方。
七、驗收標準及質量異議處理方式:
1、按照雙方簽訂的技術協議、質保協議標準驗收。表面質量問題需方應在7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在7內予以回復需方在使用過程中發現質量問題應立即停止使用,妥善保管貨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對需方提出的質量異議在10日內予以確認并回復,經確認確實存在質量問題的雙方協商解決。
2、需方雖然提出質量異議,但未能妥善保管貨物致使供方不能確認的,視為無質量問題不論何種原因,需方在收到貨物后6個月內未提出質量異議的,視為無質量問題,供方不承擔責任。
3、因質量問題需要退貨的,需方應同時給供方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供方做退貨賬務處理。
八、雙方磅差允許在±2‰以內不計損耗。
九、發票開具、結算時間、方式:
1、需方預付本批次貨物10%的貨款。要求鎖定價格的,必須預付本批次貨物85%的貨款,供方以收到預付款的當日___現貨價給予鎖定。發貨前需方付清全部貨款,供方確認收到后的次日組織裝車發貨。
2、供方在發貨當日開具發票并由司機隨車帶至需方或快遞至需方。
3、需方付款方式為:現匯支付。
十、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有關糾紛,應當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雙方簽訂的技術協議、質保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往來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其他: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雙方簽訂補充協議。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吊機裝機買賣合同書 篇2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
種子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
種子代銷委托單位:_______________
委托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本合同。
一、農作物種子種類、品種、質量、數量、金額:
農作物種類品種名稱計量單位數量質量單價總金額純度凈度發芽率水份合計金額人民幣金額:
二、質量標準:□國家標準□企業標準種子標準號:
三、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因種子質量問題給買受人造成損失,出賣人按《江蘇省種子條例》規定予以賠償。
四、出賣人交付種子時,應向買受人提供種子的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說明等資料及相關服務同時,向買受人交付書面的種子來源、產地、商標或品牌、質量標準、有效期限等簡要說明。買受人應按出賣人提供資料中的要求栽培、種植。
五、買賣雙方現場對種子交付、驗收。
六、買賣雙方對種子抽樣封存的約定:_________。
七、結算方式:□貨款已付。貨款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出賣人應向買受人開具銷售憑證。
八、雙方在上述條款履行中,如有一方違約,違約方按本合同總價款_________%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因種子質量出現問題由當地農業行政管理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其他爭議可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合同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有效期至種子種植收獲之后。
吊機裝機買賣合同書 篇3
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在二手機動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機動車保險合同案件及有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均有重大的法律意義,決定著當事人對車輛風險的承擔或利益的得失。而對機動車買賣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在理論與實踐中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買賣雙方當事人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后,車輛所有權方為轉移。第二種意見認為:車輛交付時起,所有權轉移。意見的分歧造成各地的判決結果迥異。
我們贊同第二種意見。
一、現行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登記的性質為“準予上道行駛登記”。
XX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亦規定了已經注冊的登記的機動車,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所有權轉移證明的證明、憑證。以此規定表明了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是不以注冊登記為條件的,恰恰相反機動車準予上道行駛登記需提交所有權轉移證明、憑證——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在先,上道行駛登記在后。
事實上XX年6月,《公安部關于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復函》就確認“根據現行機動車機動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者不準與機動車上道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因此,現行的車輛登記只是一種行政管理手段,將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時間作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沒有法律依據。
二、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以“交付為原則,以約定為例外”。
機動車在民法上是動產的一種。目前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對汽車的買賣中所有權何時轉移沒有特殊規定。《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一條規定,表明財產(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如果法律沒有特殊規定或者當事人也沒有特別約定,財產所有權從交付時起轉移。依合同法,所謂買賣合同就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法》對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規定,完全與民法通則的規定相同。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法律另有規定,目前的法律涉及動產財產所有權轉移問題有兩項:一是海商法,二是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民用航空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如何認定買賣合同中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問題的復函》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對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做出了更為明確的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