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行為規范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行為,建立一支勤政、廉潔、務實、高效的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市各級機關中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中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政治堅定。牢固樹立科學發展理念,堅定理想信念,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存在模糊認識,聽信、編造、傳播政治謠言;
(二)散布對黨和政府不滿的文字、言論、圖片和視頻等;
(三)印制、張貼和傳播非法宣傳品,參與或縱容他人參與邪教組織。
第四條 勤于學習。牢固樹立終身學習理念,堅持學習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不斷優化知識結構。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在實踐中獲取知識和營養,努力提高工作技能。
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參加單位組織的學習教育和培訓活動;
(二)經培訓仍達不到職位要求具備的知識與技能;
(三)未經批準,不參加單位組織的業務考試;
(四)不善于學習和應用政策,不善于借鑒成功經驗、用新思路、新辦法解決新問題。
第五條 心系群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持群眾路線,密切聯系群眾,關心群眾疾苦,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認真落實“機關聯系基層、干部聯系群眾”工作機制,堅持“一線工作法”,及時解決群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實。
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深入基層,不掌握民情,不了解民意,脫離群眾;
(二)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漠然視之,隨意處置;
(三)不接受群眾監督,扣壓、銷毀舉報信件,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四)玩忽職守,給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和損失。
第六條 依法行政。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執行公務,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首問負責、限時辦結、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為社會公眾和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設定或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
(二)違反規定辦理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征收征用、拍賣等事項;
(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費用或收取財物;
(四)對服務對象咨詢事項不按規定答復、辦理,或不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辦理并明確告知當事人;
(五)對服務對象提出的材料齊備的申請事項,不按照規定時限辦理;對材料不齊備的申請事項,不一次性提出補充、修改意見。
第七條 保守秘密。增強保密觀念,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規定。
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獲取、持有、買賣、轉送或未經批準轉借、摘抄、錄制、復印、傳真、攜帶、傳遞、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二)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或在接受新聞采訪、公開發表的文章中涉及國家秘密;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或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或其他公共信息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