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獎懲實施細則(精選3篇)
醫院獎懲實施細則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醫院工作質量和正常秩序,強化醫院管理,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在職工中牢固樹立“以病人為中心,以醫療質量為核心”的服務宗旨,以經濟杠桿為手段,從嚴治院,充分調動全院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全心全意為人民的健康服務。依據衛生部《醫院工作制度和醫院工作人員職責》,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醫院醫療、護理、醫技、行政、后勤各科室及個人。
第三條 本制度的解釋與實施由院辦負責。
第四條 本制度中相關內容的執行方法:
(1)職能科室深入基層,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調查核實;
(2)科室自查,缺陷上報;
(3)群眾來信采訪反映缺陷,調查核實;
(4)院外各職能部門、上級領導監督檢查,發現缺陷,歸口轉報。
第五條 凡發生涉及本制度規定的問題,由涉及者所在科室提出書面自查意見及處理建議上報院辦執行。
第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相關規定、制度與本制度有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七條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獎 則
獎勵對象:各科室及個人。
獎勵方式:以精神獎勵為主(如通報表揚、授予先進工作者、文明科室稱號等),適當給予獎金或獎品。成績特別突出者,由醫院積極向有關部門或上級單位推薦,爭取更高獎勵;對受獎人的事跡在全院大會上宣布或張榜公布;并將有關材料裝入本人檔案,作為晉職、晉升考核聘用依據。
獎勵時間:隨時獎勵和年終獎勵相結合。
獎勵金額:50—1000元。
獎勵范圍:
第八條 在工作中能顧全大局,能正確對待各種復雜事件,并能及時采取應變措施使事件得到妥善處理的。
第九條 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事業,在扶貧、助殘等各項醫療衛生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在改善服務或管理方面獻計獻策且被采納,效果突出的。
第十條 積極研究、推廣新技術、新項目,為單位創造良好效益的。
第十一條 在突發事件及重大搶救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身體健康的緊急情況時,能服從命令、忠于職守、臨危不懼、救死扶傷,取得較好社會效益的科室或個人。
第十二條 及時發現重大事故苗頭,阻止了事故或嚴重差錯的發生,使醫院或病員免受重大損失者。
第十三條 在各種意外事件發生時,愛護國家財產,見義勇為,保護了公共財產和群眾利益,避免或減輕了損失者。
第十四條 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為政為醫清廉,敢于同違紀失職行為作斗爭,維護了醫院利益,成績顯著者。
第十五條 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提高醫院或科室服務質量和兩個文明方面成績突出者。
第十六條 堅持財經制度,維護財經紀律,敢于抵制歪風邪氣,避免了較大資金流失者。
第十七條 在后勤服務上認真、熱情,及時為臨床服務,在節支方面做出較大成績者。
第十八條 獲得市級、區級或鄉鎮一級表彰獎勵者。
第十九條 社會滿意度超過95%的科室或個人。
第二十條 凡在正式報刊、雜志發表論文的,區級獎勵50元,市級獎勵150元,省級獎勵300元,國家級獎勵500元。
第二十一條 科室或個人得到新聞媒體正面報道表揚者 ,每次獎勵50元。
第二十二條 關心維護醫院和病人利益,敢于舉報行業不正之風和損害集體利益者。
第二十三條 在醫療服務中,堅持優質服務,尊重服務對象,樂于助人,甘于奉獻,深受群眾贊揚的;或由于醫德醫風好,技術精良,收到病人的表揚信、感謝信、錦旗、牌匾等,或拒收紅包的科室或個人,每次獎勵50元。
第三章 醫德醫風罰則
第二十四條 不能與同事密切配合完成應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務;或詆毀他人、抬高自己;或給集體、同事不搭臺、不補臺,甚至拆臺;或挑撥離間,影響團結和工作,扣發當事人100—300元。給醫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視情節輕重,扣發500—1000元,且2年內不得有評優、晉升資格。
第二十五條 按有關規定應該上報或請示的重大事項,未及時上報、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的,扣發責任人300元,造成后果自行負責。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差,發生冷、硬、頂、推、拖,扣發當事人50元,并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對醫療服務不滿意,科室沒有給予很好解決而使病人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投訴的,每投訴一次,扣發科室50元。
第二十八條 科室社會滿意度在85%以下的,扣發100元。滿意度在75%以下的扣發300元。
第二十九條 收受患者及其家屬的“紅包”、物品,除責令如數退還外,按收受紅包金額或物品價值的3倍處罰,并進行全院通報批評,同時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如對饋贈錢物當時難以謝絕的,須立即上交科室,由科室負責人與當事人一道適時退回;對無法謝絕的錢物要及時報告并上交院部,由院部處理。
第三十條 向病人或其親屬暗示,索要錢物,除如數退還外,按索要錢、物(折款)5倍罰款,并進行全院通報批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發生兩次及其以上者,除罰款、全院通報批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外,降聘技術職務一年。
第三十一條 醫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接受藥品商、器械商等宴請、游樂,經查實,扣發當事人300元,扣發科室1000元;在基建、維修、引進設備、物資器械、藥品采購等業務往來活動中收受或索要回扣或類似回扣的,均視為受賄行為,除追繳非法所得外,給予回扣金額5—10倍的處罰及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未經醫院同意,藥劑科、藥庫不能擅自新進藥品;不準私自在臨床中進行藥品、醫療器材等臨床驗證。違者,扣發科室負責人200元,扣發當事人500元;從中獲利的,除上交全部收入外,給予全院通報批評,同時根據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十三條 工作人員不佩證上崗或在崗不按規定著裝;窗口工作人員未掛牌或掛牌與在崗人員名字不吻合,扣發當事人10元。
第三十四條 徇私舞弊,給他人出具假醫療證明或假檢查報告的,扣發當事人100元,視其情節給予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如從中收受錢物者,除如數退還錢物外,扣發500元,并進行全院通報批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工作人員搭車開藥,搭車檢查,除如數補交費用外,扣發當事人200元。非醫學需要,利用B超等檢查,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扣發責任人200元。
第三十五條 無故拖延診療時間,未按預約時間紿病人作檢查,出報告(機器故障或停電除外),扣發當事人100元。病人對門診的服務態度或質量不滿意,造成影響者,扣發當事人100元。不經醫院同意擅自停門診,發生一次扣發當事人100元。
第三十六條 不按規定項目標準收費的、擅自變無償服務為有償服務、擅自改變收費范圍,謀取私利的,追繳個人所得,并扣發當事人100—300元;收費部門亂收費、少收費或以無零錢找補為由拒絕收費,或不到下班時間停止服務的情況,扣發當事人100—300元,并視情節予當事人離崗學習1—3月。
第三十七條 非財務部門、非財務人員擅自直接向服務對象收費,追繳所得款項,扣發300元,對于從中截留失分的,除如數追繳外,扣發截留金額的5—10倍。
第三十八條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關系,少收、漏收、不收或不積極催收患者應付的各種醫療、檢查費用,發現一例,扣發當事人200元,并處以漏收金額3倍罰款。科室不處理,加扣科室負責人50元。
第三十九條 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務對象兜售衛生材料、藥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妝品等謀取私利的,除如數退出所得外,扣發300元,造成后果的自行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個人未經醫院同意外出體檢、會診、講學、鑒定、手術、辦班等外出服務,除交回個人所得外,扣發當事人200元;如再犯者加倍扣罰。如系科室擅自組織的外出服務,除追回科室所得外,扣發科主任200元;如系科內幾個人私自結伙外出服務,則按個人外出服務處理。未經允許的外出服務所致后果概由外出者負責。
第四十一條 醫務人員不能將病人引導到院外進行診療、賣藥,經查實,扣發其所得的10—20倍,低聘專業技術職稱一年,情節嚴重的解聘處理。
第四十二條 凡私自介紹病人外出檢查、治療、住院,從中獲取“介紹費”或好處費,或違反醫療規范,私自轉診服務對象或以介紹服務對象就診為由收受財物的,除如數退出所得外,扣發500元,并進行全院通報批評;屢教不改者,扣發1000元并降聘技術職務一年至二年。
第四十三條 開不合理處方,做不合理檢查,給服務對象造成不必要負擔或造成醫療衛生資源浪費的,扣發200元。
第四十四條 醫務人員違反首診醫師負責制和急診工作制,擅離崗位,玩忽職守,或推諉、拒收病人,延誤診治時機,扣發當事人100—300元。給醫院造成不良影響的,扣發當事人300—600元。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缺陷、差錯、事故處罰條款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值班人員脫崗、怠工,延誤治療或其它工作,扣發當事人300—600元。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缺陷、差錯、事故處罰條款進行處理。
第四十六條 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職工,損害醫院和職工利益,獲取個人私利的,除追繳獲利外,視情節扣發當事人100—500元,低聘專業技術職務一年;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凡受到新聞媒體曝光批評或社會輿論指責或各級zhengfu、部門點名批評等有損醫院美譽、破壞醫院形象的行為舉止,經查實,科室所為扣發科室500—1000元,個人所為扣發當事人300—600元,同時給予當事人待崗學習1—3月。情節嚴重的,直接除名。
第四十八條 醫德醫風差,業務水平低,被病人投訴一次扣發300元,如連續被病人投訴3次者,離崗學習3—6個月,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醫療質量罰則
第四十九條 醫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衛生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操作常規、診療常規,認真履行各自的崗位職責,杜絕各種缺陷、差錯、爭議(事故)的發生。如有違者,引發缺陷、差錯、爭議(事故)發生,根據《醫療質量管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醫院的《缺陷、差錯、爭議(事故)管理辦法》對缺陷、差錯、爭議(事故)的判定標準進行分級處理。
(1)發生缺陷受到的處罰:重度缺陷,一次扣發責任人100元;中度缺陷,一次扣發責任人50元;輕度缺陷,一次扣發責任人20元。
(2) 發生差錯受到的處罰:一般差錯,一次扣發責任人20元;嚴重差錯,一次扣發責任人50元。
(3) 發生醫療爭議(事故)受到的處罰:因技術水平有限而發生的非責任性醫療爭議(事故)賠償,賠償金額在5000元以下,個人承擔10% ,科室承擔50%;賠償金額在5000元以上,個人承擔的10%加3000元以上承擔部分30%,科室承擔10%;由于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醫療護理操作診療常規、職業道德等發生的責任性醫療爭議(事故)賠償,賠償金額在3000元下,個人承擔70%,科室承擔30%;賠償金額在3000元以上,個人承擔的70%加3000元以上部分40%,科室承擔40%。
第五十條 醫務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醫療質量管理辦法》規定的臨床診療規范,對違反該臨床診療規范相關條款的,每違反一條扣發責任人10元。
第五十一條 住院病歷必須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病歷質量評分標準》和我院的《病歷質量控制評分表》認真書寫,病歷質量實行三級質量控制。三級質控分≥90分,為甲級病歷,三級質控分≥75分而<90分為乙級病歷,三級質控分<75分為丙級病歷。
(1)病歷無三級質控的,缺一級扣發責任人5元/份;
(2)凡病歷中出現單項否決為乙級病歷的,每出現一處扣發責任人10元,并責令重寫;凡病歷中出現單項否決為丙級病歷的,每出現一處扣發責任人20元,并責令重寫。
(3)病歷三級質控分在90分以下的,每降低5分扣發3元。
(4)住院病人出院后一周,病歷必須歸檔,逾期交病歷而無正當理由的,每逾期一天扣發責任人10元;逾期一周未交的或遺失的,扣發300—600元。涉及糾紛(事故)的病歷規定期限內未交或遺失的,按責任性醫療爭議(事故)處理。
第五十二條 處方書寫以《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和《麻醉、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辦法》標準執行,有不符合處方書寫要求的,每出現一處扣發責任人2元。
第五十三條 護理文書書寫以《護理文件書寫規范》的標準執行,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現一處扣發責任人3元。
第五十四條 醫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和《消毒管理辦法》以及醫院制定的《醫院感染管理制度》、《消毒隔離制度》要求,出現一起不符合要求的扣發責任人5元;造成醫院感染暴發流行的,視情節扣發責任人300—600元,給醫院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損失的10%—30%;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行政、后勤罰則
第五十五條 病房工作人員不負責任,多收病員費用或多記帳,扣發責任人20元。
第五十六條 各科室應按醫院規定按時統計上報各種醫療、經濟信息、疫情報告、院內感染情況等各類報表。出現遲報、漏報、錯報、亂報的,除自己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外,扣發責任人50--200元。
第五十七條 財會、出納、辦公室、設備科、后勤、庫房等管理人員,所涉及的科室支出未按規范要求,統計上報并如實計算任務和工資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自行承擔,并一次性扣發50-200元。
第五十八條 職能科室間的臨界工作,經領導協調裁決后,仍發生互相推諉,踢皮球者,扣發科室負責人50元。
第五十九條 后勤科室未能按時按要求完成醫院的各項任務;無充分理由未能及時供應臨床、醫技科室所需的各種物資;違反操作規程,擅離職守,服務態度差,服務不及時。扣發個人50元,造成損失的自行承擔。
第六十條 各臨床、醫技科室的考核任務數額及獎懲通知書于每月五日前交財務科,每延誤一天扣5元。各職能科室工作不負責任,疏于管理,對臨床、醫技科室等反映問題和合理要求能辦到的不及時辦到或不予答復,一時辦不到的不耐心解釋,發現重大問題不及時請示匯報,不積極采取措施,扣發當事人50元;若連續發生,加扣科室負責人50元。
第六十一條 醫院各級負責人因管理不善,使工作受到不良影響或損失,扣發責任人50元。
第六十二條 科室出現缺陷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扣發科室負責人50元。
第六十三條 未經允許上班時間組織職工進行非業務性活動,扣發科室負責人50元。
第六十四條 各科室未按規定建立經濟管理帳目和執行有關規定,扣發科室負責人100元。
第六十五條 各擁有設備、儀器的科室,必需建立使用、保養制度,并在醫院備案;對不按操作規程所導致的損失,除扣發責任人100—300元外,按設備、儀器價格的10%—30%賠償。
第六十六條 藥品、器材等物資采購必須嚴格計劃、論證,不能盲目亂采購,未經計劃、論證隨意采購的,扣發責任人200—500元,造成醫院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損失的10%—30%。若采購的藥品、器械、衛生材料等缺乏必要的資質證明(如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產品生產許可證、注冊證等)或資質證明不全的,扣發責任人200—300元,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庫房保管員不按規定對新購物資進行驗收入庫或出入庫程序混亂、出入不相符的,扣發責任人100—300元,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十七條 嚴格檔案、文件、醫療文書等管理制度,造成檔案、文件、醫療文書等破損或遺失的,視檔案、文件、醫療文書等的重要程度進行處罰,造成破損的,扣發責任人每份50—100元;遺失的,扣發責任人每份100—500元。
第六章 勞動紀律及綜合治理罰則
第六十八條 科室私自放假或不按規定休假的,扣發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各100元。
第六十九條 勞動紀律差,上班無故遲到、早退或上班時間無故離崗5—25分鐘,每次扣發10元;遲到或早退一次達30—50分鐘,扣發30元;60分鐘以上的按曠工半天處理。
第七十條 職工無故脫崗,一次扣發30元,一次超過30分鐘加倍處罰;造成損失或事故者,責任人負全部責任。一次超過 60分鐘的按曠工半天處理。職工因工作離崗須事先在科室登記,并委托他人代崗,同時與代崗人雙方簽字。凡未經科室負責人或領導同意的頂班、換班一律視作曠工。
第七十一條 不服從工作安排或調動,或者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含無故超假不歸、先休后請假),均視為曠工。
(1)曠工半天,扣發100元;
(2)曠工一天,扣發200元;
(3)曠工二天,扣發300—400元;
(4)曠工三天,扣發500—600元;
(5)曠工四至七天,扣發800—1200元,低聘一級技術職稱;
(6)曠工八至十四天,扣發20xx—3000元,低聘一級技術職稱,或給予待崗或下崗處理,情節嚴重的除名。
(7)連續曠工十五天,或者當年曠工累計十五天的,直接除名。
第七十二條 無故不參加上級部門、醫院或科室召開的各種會議、活動的,扣發當事人每次30元。
第七十三條 個人不按時完成本職工作,影響醫院工作正常運轉,扣發當事人50—100元。
第七十四條 工作失職,責任心不強,管理不善,或違反技術操作規程,或購置劣質品,致使醫院財產遭受損失(如藥品、物資積壓、霉變、蟲蛀、過期失效、丟失、損壞醫院器械等),視損失大小,扣發當事人50—200元,并賠償損失的30%—60%。
第七十五條 虛報工作量(含值班、加班、誤餐等按規定給予的補助),經核查屬實,除追回因虛報所得外,扣發當事人200元。
第七十六條 經領導批準的職工借款、轉賬、購物等,不按規定時間報賬,影響財務結帳的,扣發當事人50元。
第七十七條 借閱病案室病歷逾期未歸還的,按每逾期一天扣發當事人10元進行處理。
第七十八條 未經醫院批準,私自到院外兼職或將醫療設備、工具、材料等拿到院外使用,扣發當事人500—1000元;從中獲利的,沒收獲利所得;如設備損壞,則由當事人賠償。
第七十九條 財務人員違反財經紀律、制度,致使醫院經濟遭受損失的,扣發100—300元,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十條 負責水、電、辦公器材、醫療器械等維修的人員在接到通知30分鐘內無故不到位檢修的,或因技術難度大自己不能維修而不積極請師傅維修影響正常工作的,扣發300元。
第八十一條 司機接到車輛調度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出車,扣發100元。
第八十二條 各科室及洗衣房丟失工作服、床單、枕套等,除按價賠償外,扣發100元。
第八十三條 違反醫院規章制度,不虛心接受批評,無理取鬧或吵架,扣發100—200元。
第八十四條 使用醫院的水、電等物資、器材為自己謀利,下班不關水電,導致醫院損失,除賠償損失外,扣發當事人50—100元。
第八十五條 偽造醫院票證、印章及他人印章,扣發當事人300—600元,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轉崗、待崗或除名處理。
第八十六條 違反保密制度、或向院外提供不該讓病人或外界知道的病案資料等信息,扣發當事人100—300元。給醫院造成不良影響的,扣發500—1000元。
第八十七條 職工上班時間看電視、聽音樂、打游戲、干私活等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每次扣發10元。
第八十八條 職工辱罵他人或職工之間(含家屬)、職工與患方之間發生吵架,扣發當事人 100元;發生打架,扣發當事人300元,由此發生的醫藥費用自負,情節嚴重者報派出所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影響極壞者,取消當事人評選先進資格、緩聘或低聘專業技術職務一年,并予待崗學習3—6個月。
第八十九條 科室或個人無安全意識,出現火警、火險、被盜,扣發200元,并賠償損失的30%—60%。
第九十條 職工(含臨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除按國家規定處理外,扣發當事人200元。
第九十一條 破壞院容院貌,任意違章晾曬衣物,亂搭亂放,經教育不改者,扣發50元。
第九十二條 踐踏草坪或攀摘花木者,向綠化區內拋廢棄物,一次扣發50元。故意損壞醫院財物的,除照價賠償外,扣發當事人100元。
第九十三條 上級部門各類檢查,非正常原因影響醫院積分或考評結果的科室或個人,扣發200—500元。
第九十四條 各科室必須做好清潔工作,定點投放垃圾,如有違者扣發責任人或科室50元。
第七章 進修、培訓、繼續教育罰則
第九十五條 職工進修學習必須聽從醫院安排,無正當理由不服從進修安排的,扣發100—200元;擅自終止進修任務或擅自更改進修安排的,扣發100元;進修中態度消極,以怠工論處,扣發并追繳進修期間醫院給予的各種形式支出;進修期間出現違反進修醫院或進修科室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醫德醫風、服務規范等情節,參照本制度相關條款處理;進修期滿后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回院工作的,以曠工處理;進修后回院工作不滿20xx年,非正當理由離開醫院的,承擔10萬—30萬元的違約金。
第九十六條 各級各類人員有必要參加各種相關的短期培訓,通知參加培訓無故不去的或去了無正當理由未到培訓現場的或無故中途離開的,按曠工處理,如果醫院根據規定給出了培訓經費、差旅費等費用的則如數退還。
第九十七條 積極參加各種繼續醫學教育,按照相關規定年終繼教個人得分不得低于25分,每低一分扣發5—10元。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凡一年內受到處罰金額或累計處罰金額在500元以上(包括500元)20xx元以下(不包括20xx元)的,扣發年終獎的30%—50%,并取消評優、評先資格;20xx元以上(包括20xx元)的或受到行政處分的或違法的,當年無年終獎,并取消評優、評先資格。
第九十九條 其它本制度未涉及的,參照相關類似條款進行處理,并對本制度進行補充。
第一OO條 涉及本制度所列的扣發金額由財務科從個人或科室的績效工資中扣除,作為醫院的獎勵基金。
第一 O一條 醫院可根據受罰個人或科室所受處罰金額的大小及個人或科室績效工資的多少采取一次扣除或分次扣除。
第一 O二條 凡獎勵或處罰對象在本制度中有2條以上可適用的類似條款,不采取累加的方式進行獎懲,而是以獎勵程度最大或處罰程度最大的條款為準。
醫院獎懲實施細則 篇2
一、懲處的種類:
院內通報批評、系統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資格、經濟處罰、暫停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二、懲罰的內容:
(一)無故脫崗,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院內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資格,扣除當月獎金。
(二)集體觀念不強,以個人利益為重,與同事鬧不團結,不能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務的,給予院內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資格,扣除當月獎金。
(三)服務態度差,對服務對象有“生、冷、硬、頂、推”以及“吃、拿、卡、要”等現象的,給予院內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資格,扣除全年獎金,對情節較嚴重的給予系統通報批評。
(四)不尊重患者就醫權力引發醫療糾紛的,給予院內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五)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務對象兜售衛生材料、藥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妝品等謀取私利的,給予院內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資格,扣除全年獎金。
(六)違反醫療規范,私自轉診服務對象或以介紹服務對象就診為由,收取“好處費”、“介紹費”的,給予院內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資格,扣除全年獎金。
(七)不遵守醫療原則,開不合理處方,做不合理檢查,給服務對象造成不必要負擔或造成醫療衛生資源浪費的,給予院內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資格,扣除全年獎金。
(八)徇私舞弊,給他人出具假醫療證明或假查體報告的,給予停止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九)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服務對象名義為自己或他人開藥、作檢查的,給予院內通報批
醫院獎懲實施細則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教師[20xx]10號)和《省教育廳關于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的若干意見》(湘教發〔20xx〕5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學院在編人員和直聘合同制人員。
第三條 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以立德樹人為出發點和立足點、落實學院教師主體地位和改進創新師德建設方式方法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學院教育、宣傳、考核、監督與獎懲相結合的師德建設長效機制。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四條 建立和完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院系具體落實、教師自我約束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學院主要負責人是師德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學院成立組織、宣傳、紀檢監察、人事、教務、科研、學工、工會、學術委員會等相關責任部門和組織協同配合的師德建設委員會。院屬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承擔本單位師德建設工作的領導責任,落實學院關于師德建設的總體部署。
第五條充分發揮師德建設委員會在師德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負責制定學校師德建設相關制度;組織開展及指導檢查院屬各單位師德建設工作;接受師德建設違規行為舉報,指導協調和督促調查處理。
第六條師德建設工作常規化,建立健全教育宣傳、制度建設、違規行為查處等完整的工作體系,實行師德建設機構、師德制度和師德違規行為查處機制三落實、三公開。學院網站、院報開設師德建設專欄,公布師德建設相關內容。
第七條創新師德教育,將師德教育擺在學校教師培養首位,貫穿教師職業生涯全過程。將師德教育作為優秀教師團隊培養,青年教師、骨干教師、專業帶頭人和教學名師培育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加強師德宣傳,把培育良好師德師風作為校園文化建設的核心內容,充分利用教師節等重大節慶日、學院廣播、報紙、網站及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形式,系統宣講《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和教育規劃綱要等法規文件中有關師德的要求,宣傳普及《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宣傳學校優秀教師的典型事跡,努力營造崇尚師德、爭創師德典型的良好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第九條構建學院、教師、學生、家長和社會多方參與的師德監督體系。健全完善學生評教機制。充分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學術委員會等在師德建設中的作用。建立師德投訴舉報平臺,及時掌握師德信息動態,及時糾正不良傾向和問題。對師德問題做到有訴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復。
第十條完善教師參與治校治學機制,在干部選拔任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學術評價和各種評優選拔活動中,充分保障教師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保障教師依法行使學術權利和學業評定權利。保護教師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鼓勵支持教師參加培訓、開展學術交流合作。
第十一條嚴格師德考核和注重師德激勵,促進教師自覺加強師德修養。建立師德考核檔案,師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應評定為不合格,并在教師資格定期注冊、職務(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評優獎勵等環節實行一票否決。在同等條件下,師德表現突出的,在教師職務(職稱)晉升和崗位聘用,骨干教師、專業帶頭人和教學名師選培等優先考慮。
第三章 師德違規行為的調查與處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解除聘用合同或者開除。對嚴重違法違紀的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對教師違反師德行為監管不力、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或推諉隱瞞,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一)損害國家利益,損害學生和學校合法權益的行為;擅自組織或參與招生辦班辦學損害學院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擅自在課堂上發表有損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違規使用科研經費以及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四)未經學院批準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兼職兼薪的行為;
(五)在招生、考試、學生推優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收受學生及家長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由學生及家長安排支付的旅游、健身休閑等娛樂活動;參加可能影響考試、考核評價的學生及家長的宴請;
(七)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
(八)其他違反高校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十三條學院師德建設委員會收到舉報材料后,組織不少于5人的專家組,開展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的提出調查意見,并向當事人反饋。舉報人、被舉報人以及相關部門人員有義務配合調查。調查過程嚴格保密。
第十四條學院師德建設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調查意見,對舉報和投訴的問題進行認定,并提出相應處理意見。學院根據師德建設委員會的認定結果和處理意見做出處理決定,并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對師德違規行為的處理,要遵循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的原則,同時,要注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有證據表明舉報人進行了惡意的或不負責任的舉報,應對舉報人進行教育、警示、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上級部門及學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學院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學院師德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