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學習民法典心得體會(精選4篇)
員工學習民法典心得體會 篇1
《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必將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座“大廈”的重要支柱,必將為法治中國建設筑牢根基,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今天對于民典法中的相鄰關系談談自己的看法。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中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中國有句諺語,遠親不如近鄰。在日常生活中,鄰居可能是除了家人以外,我們接觸最多的人了。與鄰里間的關系處理就顯得尤為重要。
在我們日常的生活中要保持鄰里關系的和諧,大家住在一起就是緣分,要互相理解包容。鄰里之間要互相幫助,每家都會有遇到困難的時候,“一方有難,八方支援”,有時候你只是伸出了你的雙手,說了一句暖心的話,但對于處在困難時期的鄰居來說往往是巨大的幫助。
俗話說:“鄰里好,賽金寶”。鄰里關系處得好,就可以互為助手、互為依靠,對各家的生活、學習、工作都有益處;反之,鄰里關系處理不當,不僅會影響街坊鄰里的安定,而且還會敗壞社會風氣。鄰里出現矛盾,要主動相讓。讓,不等于無能、不等于低人一等,而是體現一種寬容的胸懷、大度的風格、高尚的情操。鄰里之爭進一步則“狹路相逢”,退一步則“海闊天空”。鄰里遇到一些矛盾糾紛時,雙方都要禮讓、謙讓,設身處地為對方著想。同時,要嚴以律己,主動承擔責任,多作自我批評。只有這樣,鄰里方能和睦相處。
最后,送給大家一句諺語“一個籬笆三個樁,一個好漢三個幫,一家有難鄰里幫。”正確處理鄰里關系,才能闔家幸福、社會安定。
員工學習民法典心得體會 篇2
交通強國,鐵路先行。隨著我國高鐵網的不斷密集,運營里程不斷增加,復興號、和諧號高速動車組列車的速度不斷提高,給人們的出行帶來了極大的便捷,但是高鐵霸座現象時有發生。讓我們印象最深刻的是發生在20__年8月21日當事男子孫赫霸占某女乘客高鐵列車座位的事件。該事件發生在從濟南開往北京的G334次列車上,孫赫在女乘客上車前,先坐在了屬于女乘客的座位上,女乘客上車后,繼續“霸座”,并拒絕與乘務人員溝通,稱“無法起身,不能歸還座位”。經列車長和乘警勸說無果后,被占座女乘客被安排到商務車廂。
濟南鐵路局方面稱,涉事男乘客的行為屬于道德問題,不構成違法行為。
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公司表示,孫某被處治安罰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內被限制購票乘坐火車。
我們看到這樣的處理結果時,都覺得處理得太輕了。難道就沒有法律來約束這種事件的發生嗎?如果我們默許“霸座”,那么今后在旅客列車上區分無座與有座、坐票和臥鋪還有什么意義?縱容“座霸”侵占座位,動用閑置座位補貼乘客,看似處理得不錯,實際是用公共資源來買賬,本質上是由全社會尤其是遵紀守規者在為違規者買單。如果今后還有這種現象發生,我們還是這樣處理嗎?只是批評教育嗎?
為了解決“霸座”問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霸座事件從道德約束上升到法律管制,得到了人民的一致好評。這樣,在今后當遇到“霸座”事件發生時,我們就有法可依,我們就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霸座”事件上升到法律層面,有法律來約束,那么今后“霸座”事件會越來越少。
在這個事件中,我們看到了《民法典》就是我們生活的百科全書。當我們生活中遇到問題不能夠解決的時候,《民法典》就給我們帶來了解決的辦法。這體現了“民有所呼,法有所應”的立法原則,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捷。我們可以拿起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xx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__年5月28日通過,現已公布,自20__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民法典》將更加完善,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無不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充分體現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為這完全來自于人民的生活,能夠解決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這標志著我國的法律更加的完善,標志著我國的法律邁向新的臺階。
作為公民,我們要勇于拿起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懂法,守法,為我國的長治久安作出自己的貢獻。
員工學習民法典心得體會 篇3
20__年5月28日,第xx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實施后,現行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被替代。
接下來,我們來討論一下關于“見義勇為”的兩條新增免責條款。
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現實案例]6月1日,在冷灘區某商場內,雷某某用手臂故意碰撞艾某某胸部,艾某某的同行男友胡某某在阻止雷某某逃離的過程中腳踹,致使雷某某右肱骨頭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8月21日,冷水灘公安分局把本案件定義為故意傷害案,對胡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事后經過媒體報道,在社會上引起了巨大反響,無數網民爭相為其鳴不平。永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視,8月26日,責令冷水灘分局撤銷案件,立即解除對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級由市公安局重新調查。對雷某某猥褻他人的違法行為,冷水灘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行政拘留15日。
剛開始猥褻她人的雷某某沒有受到任何處罰,反倒是見義勇為的胡某某被刑事拘留,好在最后還是撤銷了案件,并對雷某某處行政拘留15日。假若《民法典》在這之前就實施,那么根據其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胡某某因保護艾某某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由侵權人雷某某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此條例來判罰,能限度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不會再社會上引起巨大反響。
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條法律可應對救人卻被訛的情況,雖然這種社會現象在個人身上發生的概率不大,但每年都有幾起。
以上兩條新增條款既是見義勇為者的免責條款,也被稱為“好人法”條款,是鼓勵見義勇為,消除“好人”后顧之憂的基礎性法律保障。
近些年,因見義勇為反被訛、反被告,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的事件并不少見,見義勇為者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以致“要不要救”“該不該扶”的難題一直困擾著大眾。最后,在判決過程中,某些案件因缺乏參照標準和法律依據,其結果往往引發社會爭議,不僅對案件的當事人造成困擾,也影響到社會對于見義勇為價值和風險的準確認知。但民法典頒布之后,很多民事問題解決起來會更高效,會變得更公平合理。
民法典為見義勇為設置的免責條款,是順乎民心、順應社會正義期待的良法,法律的底色是世道人心。應當為見義勇為護航,保護激勵好人,使社會善行善舉越來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