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事故應急預案(精選3篇)
施工事故應急預案 篇1
為應對可能發生的施工安全事故、有效的避免或降低人員和財產的損失,指導項目部應急反應行動按計劃有序的進行,根據項目施工現場特點,對容易出現突發事故的危險源進行嚴格控制管理,制定出《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一、工程項目的基本情況
建設單位:
工程名稱:
設計單位:徐州市民用建筑設計研究院
勘探單位:江蘇省第二地質工程勘察院
監理單位:
建筑面積:
結構層次:
開、竣工日期:
安監單位:徐州新城區安監站
安全監督證號:
二、項目經理部主要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1、項目經理:
2、項目技術負責人:
3、施工員:
4、安全員:
5、技術員:
6、質檢員:
三、施工現場安全事故救護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四、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組長職責:下達應急救援指令,將事故情況的應急內容立即上報集團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并負責整個計劃的全面指揮、全面實施。對現場臨時計劃采取的應急措施,有最終的安全措施權。
副組長職責:組長不在時代行使組長職責。組長在時,負責通訊,協助工作,參與組織制定救援措施并實施。
組員職責:全面負責救援人員的調動和救援工作的實施參加制定救援措施并實施救護。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總結。及時將事故的發生原因和事故現場信息反饋給應急領導,為下一步安全生產提供可靠依據,并對風險重新評價,糾正整改、制定新的風險控制措施。
五、應急救援施工
1、由組長 向集團公司及有關醫療搶救部門報告。
2、由副組長負責維護現場搶救、自救并聯系外援單位或人員(醫院、消防等)。
3、由 負責在項目部接車、接人。
4、由負責現場急救措施的落實、人員安排以及具體救援方案實施。
5、由 負責組織后勤保障,保證物質、費用需要。
六、救援器材、設備
1、應急直撥電話120(徐州急救中心)119(火警)110(盜警)
在撥打“120”“119”“110”電話通話中,要講清楚傷者的傷情、傷害性質、受傷人或起火的性質、部位。等到救護車或救火車的地點,以及聯系電話、聯系人等情況。
2、集團應急領導小組電話:0516-837702977
3、應急服務車輛: 司機:
4、項目部急救藥材、單架、滅火器材
七、安全事故人身傷害救護單位
工程所在地:徐州市清風路東側
徐州中心醫院
徐州中醫院
八、應急救援預案的公示
應組織全體員工學習項目部《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適時組織演練,工程開工前將應急求援預案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如:黑板報、宣傳欄)公示,告之現場全體員工。
九、建筑工程常見危險因素
建筑工程常見危險因素有:
①物體打擊、
②車輛傷害、
③機械傷害、
④起重傷害、
⑤觸電、
⑥火災、
⑦高處墜落、
⑧坍塌、
⑨中毒和窒息。
十、現場救護應急程序
1、事故發生后,項目部應急求援小組應及時響應,啟動項目部制定的應急求援預案計劃,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利用最快速的通訊方式聯系急救中心,并及時將事故傷亡情況上報集團公司應急領導小組。
2、保護好事故現場,不故意拖延不報,服從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度,力爭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3、重大事故,項目部應在十分鐘內上報集團公司指揮中心,公司應急救援小組立即啟動救援預案,及時趕赴事故現場指揮、調查、做好善后工作。
4、事故應急救援結束,項目部應急求援小組應項目工程全部保護用品,安全技術措施、安全防護設施進行全面檢查,進行及時糾正整改,穩定施工人員的情緒,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及應急知識的教育培訓。
5、對原有風險評價及風險控制措施在事故基上進行重新評估,制定出減少事故風險的控制措施,報集團公司質安部。
十一、應急原則
1、 若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應按照“以人為本,關愛生命”的原則,及時將傷員送至醫院搶救治療,安排好護理人員。
2、 急救原則:先救命,后治療或根據醫院急救原則,全力搶救。
3、 現場搶救步驟:將傷員先搶救出事故現場,進行緊急止血,一般包扎,穩定傷員情緒。
4、急救中心救護車到后,應立即接醫囑做好傷員的搬運,協助醫生做好現場救助工作。
十二、現場救護常識
1、骨折急救-工作現場發生嚴重骨折時,必須迅速采取緊急救護,對于骨折傷者,正確的固定是最重要的,固定的方法為:
①固定斷骨的材料可就地取材。如棍,樹枝、木板、拐杖、硬紙板等。長短要以能固定住骨折處上下兩個關節或不使斷骨錯位為準。
②脊柱骨折或頸部骨折時,除非是特殊情況如室內失火,否則應讓其留在原地,等待攜有醫療器械的醫務人員來搬運。
③從地上抬起時,要多人同時緩緩用力平托,運送時,必須用木板或硬材料,不能用布擔架或繩床,木板上可墊棉被,但不能用枕頭,頸椎骨骨折傷者的頭部須放正,兩旁可用沙袋將頭夾住,不能讓頭隨便晃動。
2、休克、昏迷急救--由于外傷、劇痛、腦脊髓損傷等可造成傷者在工作現場的休克、昏迷,一般按如下方法處理:
①讓休克者平臥,不用枕頭,腿部抬高30度。若屬于心原性休克,同時伴有心率衰竭,氣息不能平臥時,可采用半臥。注意保暖(或降溫)和安靜,盡量不要搬運傷者。如需搬運時,動作要輕。
②吸氧氣和保持呼吸道通暢,用鼻導管或面罩給氧。
③立即與醫務工作者聯系,請醫生治療。
3、嚴重出血搶救--嚴重出血會危及生命,及時有效的現場止血,對挽救傷者的生命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常用的止血方法有:
①一般止血法:一般傷口小的出血,先用生理鹽水(90﹪氯化鈉溶液)沖洗傷口,在涂上紅汞藥水,然后蓋上消毒紗布,用繃帶較緊的包扎。
②壓迫帶止血積壓法:嚴重出血時使用,適用于頭、頸四肢動脈大血管出血時臨時止血。方法是:用手指或手掌用力壓住比傷口靠近心臟更緊部位動脈跳動處(即止血點)。只要位置找的.準,這種方法能馬上起到止血的作用。身體上通常有止血點8處:一般來講,上臂動脈、大腿動脈、撓骨動脈中較常用。上臂動脈:用四個手指掐住上臂的肌肉,并壓向臂骨;大腿動脈:用手掌的根部壓住大腿中央稍偏上點的內側;撓骨動脈:用三個手指壓住靠近大拇指根部的地方。
③其他止血法:止血帶止血法、加壓包扎止血法和加墊屈肢止血法等。
本應急救援預案自工程開工之日起實施,工程竣工完工后結束。
施工事故應急預案 篇2
一、應急準備
1、本公司成立以公司經理 為組長,分管安全副經理 、安全科科長 、項目經理 參加的公司意外傷害應急領導小組。施工項目根據承建項目情況成立以項目經理為組長、施工員、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員、施工班組負責人參加的現場意外傷害應急領導小組。
2、根據公司承包經營范圍,我公司主要以房屋建筑施工為主,根據以往施工安全意外傷害發生頻率,主要意外傷害有:高空墜落、物體打擊、觸電、機械傷害、事物中毒、窒息。
3、為確保人員安全,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堅持以認為本的宗旨,當發生意外傷害時,建立暢通的應急聯絡渠道,公司堅持24小時有人值班,辦公室設在安全科,聯系電話: 聯系人:
4、為提高安全防范意識,使事故人員得到及時求治,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及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規定,公司承建項目在《施工現場安全條件備案》時,必須參加施工現場職工意外傷害保險。
5施工現場技術負責人,必須根據公司is09001質量體系文件及《施工項目管理規范》要求,編制特殊及關鍵過程安全施工組織設計,項目開工前抓好“三級安全教育”,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由技術負責人對施工班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6、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由專職安全,對施工現場安全條件進行驗收,做好“三寶”的使用,并向作業人員進行危險源分析,及施工注意事項交待。
7、項目部根據工程進展情況,配備醫用擔架、急救藥品、衛生繃帶等,并就近聯系衛生醫療點,職工發生中毒、意外傷害時及時拔打“120”急救電話。進行搶救。
二、現場人員傷害搶救實施辦法
1、事故后,由班組長或施工員、項目經理的指揮下,根據傷情開展搶救工作,同時拔打醫療急救電話(120)請求援,爭取在盡可能短的情況下,對傷者實施有效的急救治療。
2、現場人員根據受傷原因立即開展應急搶救。
3、施工現場項目經理,在發生事故后1小時內,向公司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匯報事故情況,公司領導小組在接到電話100km范圍內2小時到達事故現場,組織人力、物力進行急救工作。
4、公司各部門,施工項目部所在的施工人員必須為搶救工作提供必要的幫助或支持。
5、現場施工用車即為緊急情況下的搶救用車,必要時租用社會車輛,費用從項目部安全措施費用中列支。
(1)、高空墜落
1)、高空墜落、撞擊、擠壓可能在胸部內臟破裂出血,傷者表面無出血,但表面出現面色蒼白、腹痛、意識不清、四肢發冷等征兆。應首先觀察或詢問是否出現上述特征,確認或懷疑存在上述特征時,嚴禁移動傷者,應平躺并立即拔打120急救電話。
2)、如有骨折,應就地取材,使用夾板或竹棍固定,避免骨折部位移位,開放性骨折并伴有大出血者,應先止血在固定,用擔架或自制簡易擔架運送傷者至醫院治療。
(2)、物體打擊
1)、首先傷口看法的打擊物體,同時查看被打擊部位傷害情況。
2)、根據傷情確定救護方案,需要包扎的進行現場簡易包扎,若有骨折,應就地取材,使用夾板或竹棍固定,避免骨折部位移位。開放性骨折并伴有大出血者,應先止血在固定,用擔架或自制簡易擔架運送傷者至醫院治療。
(3)、觸電
1)、立即切斷電源或用絕緣物使帶電體與傷員分開。
2)、觀察神智是否清醒,應使其在安全區就地平躺,暫時不要使其站立或走動;傷員若不清醒,應立即使在安全區域就地平躺,以確保呼吸道暢通。
3)、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
(4)、機械傷害
1)、立即關閉施工機械。
2)、如造成短肢或骨折,應立即進行現場固定包扎,找回被切斷肢體,以便送醫院后救治工作。
1)、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并說明屬于何種食物中毒及中毒人數。
2)、保留中毒食物,以便醫療機構進行檢化驗。
(6)、窒息
1)、主要為井樁開挖時發生。
2)、加強通風,必要時進行強制通風避免出現窒息情況。
3)、進入下水道、井樁前,先點燃報紙及其他可燃物,觀察燃燒情況,如發現熄滅,應找出原因,采用機械通風或防化設施,后再進行施工。
4)、如有發生,立即將作業人員拉出地面并進行人工呼吸,如情況嚴重,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
施工事故應急預案 篇3
關于云縣河道采砂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規范采砂(石)行為,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采砂(石)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河道采砂(石)管理由縣水務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縣轄區內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統一負責河道采砂(石)許可的核準、監督、管理,縣國土資源部門不再另行單獨審批河道采砂(石)。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協調處理好采砂(石)場與村組及第三者關系,調處采砂(石)作業引起的矛盾糾紛,協助縣水務主管部門及時處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問題。
第四條
縣水務部門應編制河道采砂(石)規劃規劃應統籌考慮河勢穩定,服從城鎮規劃、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規劃。水務部門編制所管轄河道采砂(石)規劃,應征求沿河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條
河砂(石)資源,以政府作指導,市場為調節,對具備掛拍有償出讓開采砂(石)條件的河道進行劃段,對同一砂場有兩個以上申請人提出申請的,采取向社會公開掛拍的形式有償出讓開采權。開采許可嚴格執行公開、公平、公正的掛拍方式取得。
第六條
河道采砂(石)實行行政許可制度,采砂(石)許可采用批文的方式。采砂(石)申請人(單位或個人)在取得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采砂許可后,獲得開采權的,除繳納有償出讓金外,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稅費,并交納不低于5萬元的安全生產保障金,方可從事采砂(石)活動。
許可期限:許可期限嚴格實行一年一批。
第七條
禁采區內不再辦理采砂許可,因客觀因素造成河道淤積,河床抬高,影響河勢,阻礙行洪時,確須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將有償清淤方案報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申請河道采砂(石)行政許可的,應提交的材料。
(一)河道采砂(石)申請;
(二)河道采砂(石)申請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的,與第三者達成的協議或者有關文件。
(三)河道砂場所在轄區的村(組)及鄉鎮人民政府意見等材料;
(四)河道采砂(石)的性質和種類、開采時間、開采量(日采量和年度總采量)、開采深度和作業方式、設備基本情況、采砂技術人員基本情況;
(五)河道采砂(石)地點和范圍(附范圍圖);
(六)河道砂(石)堆放地點和棄料處理方案;
(七)河道采砂單位或個人與縣水務部門簽訂的《安全責任書》;
(八)繳納河道采砂(石)保證金相關收據復印件。
第九條
供電部門對未取得水務主管部門采砂(石)許可的采砂(石)單位或個人,不得辦理供電手續。對終止行政許可或責令采砂(石)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的`,縣水務部門應通報供電部門,供電部門應及時停止供電。
第十條
砂(石)運輸車輛進入城區須采取封閉運輸,方可駛入城區道路,采砂(石)權人須監督運輸車輛做好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石)的單位或個人應在采砂(石)現場設立明顯標志,標識采砂現場范圍,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采砂(石)作業須嚴格按安全生產規程規范作業。
第十二條
許可有效期內,發生影響防洪設施或者其他公共設施安全等重大情況需要暫時停止采砂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發布公告,采砂單位或個人要按公告要求停止采砂活動;事由消除后,縣水務部門應及時告知采砂單位或個人恢復生產,并相應延長許可期限。
國家因建設需要占用開采場地時,開采者應無條件服從國家需要,停止一切采掘活動;
因防洪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宜再采砂的,由許可行政主管部門注銷采砂許可。
第十三條
許可有效期內,在規定的采砂(石)作業范圍內,已無砂(石)資源可開采的,由許可單位注銷采砂許可手續,向采砂(石)單位或個人下達終止采砂(石)及撤離采砂(石)現場通知。采砂(石)單位或個人接到通知后應終止采砂(石)活動,清除或者復平棄料堆體,清除行洪障礙物,撤離采砂(石)現場,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永久性封閉標示牌。
第十四條
禁采區、可采區、開采標準、禁采期。
禁采區:距離縣城上下游10公里范圍內,即:云縣大黃橋至南橋河漢南(馬)壩;南橋河、北橋河二河交匯處至鳳慶縣交界(北橋河云縣段)、官莊河、獨木河、南箐河及所有涉及跨越河道的橋梁上下游200米范圍內皆劃定為禁采區,其他河流(河段)的禁采區,由縣水務部門視情況另行公告。
可采區:劃分為5段。
第一段,南河一級電站取水口(冷水箐橋)以下500米至大控蚌村腳(距離約
5.0公里);第二段,慢道橋以下200米至曉街麻栗樹組岔路口(距離約2.0公里);第三段,曉街麻栗樹組岔路口至茂蘭岔河橋以上200米(距離約3.0公里);第四段,茂蘭岔河橋以下200米至金竹林砂場(含金竹林砂場,距離約2.0公里);第五段,金竹林砂場至太平關水文站觀測點以上200米(距離約5.0公里)。
橋梁、涵洞、隧道、公路涉及跨越河道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由縣交通局、路政大隊等相關部門需提出意見。
開采標準:開采深度,開采面控制紅線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河道現狀、砂子存量,結合實際作出確定。
禁采期:每年的5月1日-10月31日。
第十五條
縣水務部門需會同交通、住建、國土、公安及鄉(鎮)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日常聯合監督檢查機制,加強采砂(石)現場管理,對非法采砂(石)活動以及對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公路、橋梁的行為給予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采砂(石)單位或個人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繳納稅費,未按期繳納的,責令限期其補繳;拒不繳納稅費的,吊銷許可手續,將由各執法主體單位根據相關法規及程序處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由水務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采砂(石)行政許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石);
(二)在河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
第十八條
在河道禁采區或者禁采期采砂(石),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其他妨礙河道行洪行為的,由縣水務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即: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采砂單位或個人在采砂(石)和運輸過程中,必須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對造成道路損壞、環境污染、噪聲擾民及在河道中傾倒棄渣或垃圾的,由執法主體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執法主體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按程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尋釁滋事,擾亂采砂(石)現場秩序的;
(二)采砂(石)作業對河岸、河堤、護岸、防洪設施及農田地等造成破壞的;
(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二十一條
從事河道采砂(石)行政管理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審批許可開采的;
(二)對違法采砂(石)行為不依法查處,造成資源損失或者危及河道安全的;
(三)不按規定收取河道采砂(石)有關稅費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