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計算機軟件許可合同格式
附件六
最終用戶軟件分許可合同
賣方與“用戶”已簽訂一份由用戶從賣方購買某些設備和軟件的合同(“銷售合同”)。整個軟件及其任何部分均受數字設備公司(“設備公司”)向賣方授予的許可約束。
按照設備公司和賣方簽訂的原設備制造商(“制造商”)合同,賣方被授權批準設備公司軟件程序(“軟件”)最終用戶分許可合同。因此,賣方同意按照下列條件和條件向客戶授予分許可,而用戶同意按照下列條款和條件接受該項分許可:
1.標準許可條款
a.軟件許可的授予
一旦用戶訂單已全部付款,賣方即應視為已向用戶授予以下規定的軟件許可。對用戶的許可持續到按本合同規定終止之時為止。賣方向用戶授予的許可以及用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受本條款和條件支配。除本合同規定的以外,賣方未授予任何軟件許可,不論是明示的還是默示的。
b.軟件執行
(1)本軟件許可合同附錄一列明了軟件本身以及可以在上面執行軟件的處理機或配置設備。“經許可的處理機”一詞是指許可中具體規定的、具有以下任一情形的處理機或配置設備:
(i)其序號在賣方提供的賣方許可證或軟件許可訂單確認書上已有具體規定的;
(ii)如果沒有這種具體規定,軟件按照許可首次在其上面執行的。
(2)用戶可以在經許可的處理機上執行軟件,而且只有在經許可的處理機上執行軟件所需的范圍內,可以裝入、復制或傳送軟件,但有以下兩種例外:
i.在因發生故障而無法在經許可的處理機上執行軟件期間,用戶可以暫時在另一單個處理機或配置設備上執行軟件(診斷軟件除外),并在暫時執行所需的范圍內裝入、傳送或者復制軟件;
ii.用戶可以按照________________國版權法的規定制作軟件存檔復制件。
c.修改與合并
用戶可以:(i)修改軟件(只能用機讀形式),或者(ii)將已修改或未修改的軟件并入其他軟件,以便形成只是為了在經許可的處理機上執行軟件所要的適配件。上述適配件中所含的軟件任何部分繼續受本條款和條件約束。
d.軟件的使用
1.在按本合同執行分許可所需的范圍內,用戶可以將軟件提供給其雇員和代理人使用。除本d款所指明的以外,用戶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軟件提供給任何一方使用。
2.軟件含有任何保密或商業秘密資料的范圍內的,軟件及其所含的資料即按保密關系許可給用戶。用戶明確承認這種保密關系的存在,并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對軟件和資料予以保密。
e.個人和非排他性的許可
用戶的分許可是給用戶個人的和非排他性質的,未經設備公司明示同意,不得轉讓。
f.記錄
1.用戶應做出完整、準確的記錄,
(i)用以辨認軟件和經許可的處理機;
(ii)標明軟件位置。如賣方要求,用戶應向賣方提供有關的記錄,如賣方有理由認為,軟件已在許可期間提供給任何第三方或者在任何其他處理機或配置設備上執行(本條款和條件許可的除外),用戶應向許可人解釋說明。
2.用戶同意在軟件的所有完整或部分復制件、適配件或傳送件上復制設備公司的版權通知及其他所有法律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所有權通知和政府機構要求進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