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解第六十七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勢也。故威勢在下,則主制于臣;威勢在上,則臣制于主。夫蔽主者,非塞其門守其戶也,然而令不行、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勢也。故威勢獨在于主,則群臣畏敬;法政獨出于主,則天下服德。故威勢分于臣則令不行,法政出于臣則民不聽。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勢獨在于主而不與臣共,法政獨制于主而不從臣出。故《明法》曰:“威不兩錯,政不二門!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儀,而堅守之。故令下而民從。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吏者,民之所懸命也。故明主之治也,當于法者賞之,違于法者誅之。故以法誅罪,則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則民受賞而無德也。此以法舉錯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
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為奸,百姓知主之從事于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則民從之,無法則止,民以法與吏相距,下以法與上從事。故詐偽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賊心,讒諛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為非。故《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詐偽!
權衡者,所以起輕重之數也。然而人不事者,非心惡利也,權不能為之多少其數,而衡不能為之輕重其量也。人知事權衡之無益,故不事也。故明主在上位,則官不得枉法,吏不得為私。民知事吏之無益,故財貨不行于吏,權衡平正而待物,故奸詐之人不得行其私。故《明法》曰:“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
尺寸尋丈者,所以得長短之情也。故以尺寸量短長,則萬舉而萬不失矣。是故尺寸之度,雖富貴眾強,不為益長;雖貧賤卑辱,不為損短。公平而無所偏,故奸詐之人不能誤也。故《明法》曰:“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
國之所以亂者,廢事情而任非譽也。故明主之聽也,言者責之以其實,譽人者試之以其官。言而無實者,誅;吏而亂官者,誅。是故虛言不敢進,不肖者不敢受官。亂主則不然,聽言而不督其實,故群臣以虛譽進其黨;任官而不責其功,故愚污之吏在庭。如此則群臣相推以美名,相假以功伐,務多其佼而不為主用。故《明法》曰:“主釋法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以黨舉官,則民務佼而不求用矣!
亂主不察臣之功勞,譽眾者,則賞之;不審其罪過,毀眾者,則罰之。如此者,則邪臣無功而得賞,忠正無罪而有罰。故功多而無賞,則臣不務盡力:行正而有罰,則賢圣無從竭能;行貨財而得爵祿,則污辱之人在官;寄托之人不肖而位尊,則民倍公法而趨有勢。如此,則愨愿之人失其職,而廉潔之吏失其治。故《明法》曰:“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譽為賞而以毀為罰也!
平吏之治官也,行法而無私,則奸臣不得其利焉。此奸臣之所務傷也。人主不參驗其罪過,以無實之言誅之,則奸臣不能無事貴重而求推譽,以避刑罰而受祿賞焉。故《明法》曰:“喜賞惡罰之人,離公道而行私術矣!
奸臣之敗其主也,積漸積微,使主迷惑而不自知也。上則相為候望于主,下則買譽于民。譽其黨而使主尊之,毀不譽者而使主廢之。其所利害者,主聽而行之,如此,則群臣皆忘主而趨私佼矣。故《明法》曰:“比周以相為慝,是故忘主私佼,以進其譽!
主無術數,則群臣易欺之;國無明法,則百姓輕為非。是故奸邪之人用國事,則群臣仰利害也。如此,則奸人為之視聽者多矣。雖有大義,主無從知之。故《明法》曰:“佼眾譽多,外內朋黨,雖有大奸,其蔽主多矣!
凡所謂忠臣者,務明法術,日夜佐主明于度數之理,以治天下者也。奸邪之臣知法術明之必治也,治則奸臣困而法術之士顯。是故邪之所務事者,使法無明,主無悟,而己得所欲也。故方正之臣得用則奸邪之臣困傷矣,是方正之與奸邪不兩進之勢也。奸邪在主之側者,不能勿惡也。唯惡之,則必候主間而日夜危之。人主不察而用其言,則忠臣無罪而困死,奸臣無功而富貴。故《明法》曰:“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