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法第十六
計上之所以愛民者,為用之愛之也。為愛民之故,不難毀法虧令,則是失所謂愛民矣。夫以愛民用民,則民之不用明矣。夫至用民者,殺之危之,勞之苦之,饑之渴之;用民者將致之此極也,而民毋可與慮害己者,明王在上,道法行于國,民皆舍所好而行所惡。故善用民者,軒冕不下擬,而斧鉞不上因。如是,則賢者勸而暴人止。賢者勸而暴人止,則功名立其后矣。蹈白刃,受矢石,入水火,以聽上令;上令盡行,禁盡止。引而使之,民不敢轉其力;推而戰之,民不敢愛其死。不敢轉其力,然后有功;不敢愛其死,然后無敵。進無敵,退有功,是以三軍之眾皆得保其首領,父母妻子完安于內。故民未嘗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功。是故仁者、知者、有道者,不與大慮始。
國無以小與不幸而削亡者,必主與大臣之德行失于身也,官職、法制、政教失于國也,諸侯之謀慮失于外也,故地削而國危矣。國無以大與幸而有功名者,必主與大臣之德行得于身也。官職、法制、政教得于國也,諸侯之謀慮得于外也。然后功立而名成。然則國何可無道?人何可無求?得道而導之,得賢而使之,將有所大期于興利除害。期于興利除害莫急于身,而君獨甚。傷也,必先令之失。人主失令而蔽,已蔽而劫,已劫而弒。
凡人君之所以為君者,勢也。故人君失勢,則臣制之矣。勢在下,則君制于臣矣;勢在上,則臣制于君矣。故君臣之易位,勢在下也。在臣期年,臣雖不忠,君不能奪也;在子期年,子雖不孝,父不能服也。故《春秋》之記,臣有弒其君、子有弒其父者矣。故曰:堂上遠于百里,堂下遠于千里,門庭遠于萬里。今步者一日,百里之情通矣;堂上有事,十日而君不聞,此所謂遠于百里也。步者十日,千里之情通矣;堂下有事,一月而君不聞,此所謂遠于千里也。步者百日,萬里之情通矣,門庭有事,期年而君不聞,此所謂遠于萬里也。故請入而不出謂之滅,出而不入謂之絕,入而不至謂之侵,出而道止謂之壅。滅絕侵壅之君者,非杜其門而守其戶也、為政之有所不行也。故曰:令重于寶,社稷先于親戚,法重于民,威權貴于爵祿。故不為重寶輕號令,不為親戚后社稷,不為愛民枉法律,不為爵祿分威權。故曰:勢非所以予人也。
政者,正也。正也者,所以正定萬物之命也。是故圣人精德立中以生正,明正以治國。故正者,所以止過而逮不及也。過與不及也,皆非正也;非正,則傷國一也。勇而不義傷兵,仁而不法傷正。故軍之敗也,生于不義;法之侵也,生于不正。故言有辨而非務者,行有難而非善者。故言必中務,不茍為辯;行必思善,不茍為難。
規矩者,方圜之正也。雖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規矩之正方圜也。故巧者能生規矩,不能廢規矩而正方圜。雖圣人能生法,不能廢法而治國。故雖有明智高行,倍法而治,是廢規矩而正方圜也。
一曰:凡人君之德行威嚴,非獨能盡賢于人也;曰人君也,故從而貴之,不敢論其德行之高卑有故。為其殺生,急于司命也;富人貧人,使人相畜也;良人賤人,使人相臣也。人主操此六者以畜其臣,人臣亦望此六者以事其君,君臣之會,六者謂之謀。六者在臣期年,臣不忠,君不能奪;在子期年,子不孝,父不能奪。故《春秋》之記,臣有弒其君,子有弒其父者,得此六者,而君父不智也。六位在臣,則主蔽矣;主蔽者,失其令也。故曰:令入而不出謂之蔽,令出而不入謂之壅,令出而不行謂之牽,令入而不至謂之瑕。牽瑕蔽壅之事君者,非敢杜其門而守其戶也,為令之有所不行也。此其所以然者,在賢人不至而忠臣不用也。故人主不可以不慎其令。令者,人主之大寶也。
一曰:賢人不至謂之蔽,忠臣不用謂之塞,令而不行謂之障,禁而不止謂之逆。蔽塞障逆之君者,不敢杜其門而守其戶也,為賢者之不至、令之不行也。
凡民從上也,不從口之所言,從情之所好者也;上好勇,則民輕死;上好仁,則民輕財。故上之所好,民必甚焉。是故明君知民之必以上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儀以自正也。故上不行,則民不從;彼民不服法死制,則國必亂矣。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