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 志第十四
太常博士,魏官也。魏文帝初置,晉因之。掌引導乘輿。王公已下應追謚者,則博士議定之。
協(xié)律校尉,漢協(xié)律都尉之職也,魏杜夔為之。及晉,改為協(xié)律校尉。
晉初承魏制,置博士十九人。及咸寧四年,武帝初立國子學,定置國子祭酒、博士各一人,助教十五人,以教生徒。博士皆取履行清淳,通明典義者,若散騎常侍、中書侍郎、太子中庶子以上,乃得召試。及江左初,減為九人。元帝末,增《儀禮》、《春秋公羊》博士各一人,合為十一人。后又增為十六人,不復分掌《五經(jīng)》,而謂之太學博士也。孝武太元十年,損國子助教員為十人。
光祿勛,統(tǒng)武賁中郎將、羽林郎將、冗從仆射、羽林左監(jiān)、五官左右中郎將、東園匠、太官,御府、守宮、黃門、掖庭、清商、華林園、暴室等令。哀帝興寧二年,省光祿勛,并司徒。孝武寧康元年復置。
衛(wèi)尉,統(tǒng)武庫、公車、衛(wèi)士、諸冶等令,左右都候,南北東西督冶掾。及渡江,省衛(wèi)尉。
太仆,統(tǒng)典農(nóng)、典虞都尉,典虞丞,左右中典牧都尉,車府典牧,乘黃廄、驊騮廄、龍馬廄等令。典牧又別置羊牧丞。太仆,自元帝渡江之后或省或置。太仆省,故驊騮為門下之職。
廷尉,主刑法獄訟,屬官有正、監(jiān)、評,并有律博士員。
大鴻臚,統(tǒng)大行、典客、園池、華林園、鉤盾等令,又有青宮列丞、鄴玄武苑丞。及江左,有事則權置,無事則省。
宗正,統(tǒng)皇族宗人圖諜,又統(tǒng)太醫(yī)令史,又有司牧掾員。及渡江,哀帝省并太常,太醫(yī)以給門下省。
大司農(nóng),統(tǒng)太倉、籍田、導官三令,襄國都水長,東西南北部護漕掾。及渡江,哀帝省并都水,孝武復置。
少府,統(tǒng)材官校尉、中左右三尚方、中黃左右藏、左校、甄官、平準、奚官等令,左校坊、鄴中黃左右藏、油官等丞。及渡江,哀帝省并丹陽尹,孝武復置。自渡江唯置一尚方,又省御府。
將作大匠,有事則置,無事則罷。
太后三卿,衛(wèi)尉、少府、太仆,漢置,皆隨太后宮為官號,在同名卿上,無太后則闕。魏改漢制,在九卿下。及晉復舊,在同號卿上。
大長秋,皇后卿也,有后則置,無后則省。
御史中丞,本秦官也,秦時,御史大夫有二丞,其一御史丞,其一為中丞。中丞外督部刺史,內(nèi)領侍御史,受公卿奏事,舉劾案章。漢因之,及成帝綏和元年,更名御史大夫為大司空,置長史,而中丞官職如故。哀帝建平二年,復為御史大夫。元壽二年,又為大司空,而中丞出外為御史臺主。歷漢東京至晉因其制,以中丞為臺主。
治書侍御史,案漢宣帝幸宣室齋居而決事,令侍御史二人治書侍側,后因別置,謂之治書侍御史,蓋其始也。及魏,又置治書執(zhí)法,掌奏劾,而治書侍御史掌律令,二官俱置。及晉,唯置治書侍御史,員四人。泰始四年,又置黃沙獄治書侍御史一人,秩與中丞同,掌詔獄及廷尉不當者皆治之。后并河南,遂省黃沙治書侍御史。及太康中,又省治書侍御史二員。
侍御史,案二漢所掌凡有五曹:一曰令曹,掌律令;二曰印曹,掌刻印;三曰供曹,掌齋祠;四曰尉馬曹,掌廄馬;五曰乘曹,掌護駕。魏置八人。及晉,置員九人,品同治書,而有十三曹:吏曹、課第曹、直事曹、印曹、中都督曹、外都督曹、媒曹、符節(jié)曹、水曹、中壘曹、營軍曹、法曹、算曹。及江左初,省課第曹,置庫曹,掌廄牧牛馬市租,后分曹,置外左庫、內(nèi)左庫云。
殿中侍御史,案魏蘭臺遣二御史居殿中,伺察非法,即其始也。及晉,置四人,江左置二人。又案魏晉官品令又有禁防御史第七品,孝武太元中有檢校御史吳琨,則此二職亦蘭臺之職也。
符節(jié)御史,秦符璽令之職也。漢因之,位次御史中丞。至魏,別為一臺,位次御史中丞,掌授節(jié)、銅武符、竹使符。及泰始九年,武帝省并蘭臺,置符節(jié)御史掌其事焉。
司隸校尉,案漢武初置十三州,刺史各一人,又置司隸校尉,察三輔、三河、弘農(nóng)七郡,歷漢東京及魏晉,其官不替。屬官有功曹、都官從事、諸曹從事、部郡從事、主簿、錄事、門下書佐、省事、記室書佐、諸曹書佐守從事、武猛從事等員,凡吏一百人,卒三十二人。及渡江,乃罷司隸校尉官,其職乃揚州刺史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