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九十六 列傳第一百八十四
丘鐸,字文振,祥符人。元末,父為湖廣儒學提舉。值兵亂,鐸奉父母播遷,賣藥供甘旨。母卒,哀慟幾絕。葬鳴鳳山,結廬墓側,朝夕上食如生時。當寒夜月黑,悲風蕭瑟,鐸輒繞墓號曰:“兒在斯!兒在斯!”山深多虎,聞鐸哭聲避去。時稱真孝子。鐸初避寇慶元,從祖父母居故鄉者八人,貧不能自存,鐸悉迎養之。有姑年十八,夫亡守節,鐸養之終身。
后有李茂者,澄城諸生也。母患惡瘡。茂日吮膿血,夜則叩天祈代。及卒,結廬墓旁,朝夕悲泣。天大雨,懼沖其墓,伏墓而哭,雨止乃已。父卒,廬墓如之。成化二生旌。二子表、森,森為國子生。茂卒,兄弟同廬于墓。弘治五年旌。表子俊亦國子生,表卒,俊方弱冠,廬墓終喪。母卒,亦如初。正德四年旌。
崔敏,字好學,襄陵人。生四十日,其父仕元為綿竹尹,父子隔絕者三十年。敏依母兄以居。元季寇亂,母及兄俱相失。亂定,入陜尋母不得。由陜入川,抵綿竹,求父冢,無知者。復還陜,訪諸親故,始知父殯所在,乃啟攢負骸歸。時稱崔孝子。
同時劉鎬,江西龍泉人。父允中,洪武五年舉人,官憑祥巡檢,卒于任。鎬以道遠家貧,不能返柩,居常悲泣。父友憐之,言于廣西監司,聘為臨桂訓導。尋假公事赴憑祥,莫知葬處。鎬晝夜環哭,一蒼頭故從其父,已轉入交址。忽暮至,若有憑之者,因得冢所在。刺血驗之良是,乃負歸葬。
有顧琇者,字季粟,吳縣人。洪武初,父充軍鳳翔,母隨行,留琇守丘墓。越六年,母歿。琇奔赴,負母骨行數千里,寢則懸之屋梁,涉則戴之于頂。父釋歸卒。水漿不入口五日,不勝喪而死。
周琬,江寧人。洪武時,父為滁州牧,坐罪論死。琬年十六,叩閽請代。帝疑受人教,命斬之,琬顏色不變。帝異之,命宥父死,謫戍邊。琬復請曰:“戍與斬,均死爾。父死,子安用生為,顧就死以贖父戍。”帝復怒,命縛赴市曹,琬色甚喜。帝察其誠,即赦之,親題御屏曰“孝子周琬。”尋授兵科給事中。
同時子代父死者,更有虞宗濟、胡剛、陳圭。宗濟,字思訓,常熟人。父兄并有罪,吏將逮治。宗濟謂兄曰:“事涉徭役,國法嚴,往必死。父老矣,兄冢嗣,且未有后,我幸產兒,可代死。”乃挺身詣吏,白父兄無所預。吏疑而訊之,悉自引伏。洪武四年竟斬于市,年二十二。剛,浙江新昌人。洪武初,父謫役泗上,以逃亡當死,敕駙馬都尉梅殷監刑。剛時方走省,立河上俟渡。聞之,即解衣泅水而往,哀號泣代。殷憫之,奏聞,詔宥其父,并宥同罪者八十二人。圭,黃巖人。父為仇人所訐當死,圭詣闕上章曰:“臣為子不能諫父,致陷不義,罪當死,乞原父使自新。”帝大喜曰:“不謂今日有此孝子,宜赦其父,俟四方朝覲官至,播告之,以風勵天下。”刑部尚書開濟奏曰:“罪有常刑,不宜屈法開僥幸路。”乃聽圭代,而戍其父云南。
十七年,左都御史詹徽奏言:“太平府民有毆孕婦至死者,罪當絞,其子請代。”章下大理卿鄒俊議,曰:“子代父死,情固可嘉。然死婦系二人之命,冤曷由申;犯人當二死之條,律何可貸。與其存犯法之父,孰若全無罪之兒。”詔從其議。
伍洪,字伯宏,安福人。洪武四年進士。授績谿主簿,擢上元知縣。丁外艱,服除,以母老不復仕。推資產與諸弟,而己獨隱居養母。有異母弟得罪逃,使者捕弗獲,執其母,洪哭訴求代。母曰:“汝往必死,莫若吾自當之。”洪曰:“安有子在而累母者。”遂行,竟死于市。
時有劉文煥者,廣濟人。與兄文軍運糧愆期,當死。兄以長坐,文煥詣吏請代,叩頭流血。所司上其狀,命宥之,則兄已死矣。太祖特書“義民”二字獎之。
時京師有兄坐法,兩弟各自縛請代。太祖遣使問故,同詞對曰:“臣少失父,非兄無以至今日。兄當死,弟安敢愛其生。”帝陽許之,而戒行刑者曰:“有難色者殺之,否則奏聞。”兩人皆引頸就刃,帝大嗟異,欲并其兄貰之。左都御史詹徽持不可,卒殺其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