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七 志第四十三
王府樂工冠服:洪武十五年定。凡朝賀用大樂宴禮,七奏樂樂工俱紅絹彩畫胸背方花小袖單袍,有花鼓吹冠,錦臂韝,皂靴,抹額以紅羅彩畫,束腰以紅絹。其馀樂工用綠絹彩畫胸背方花小袖單袍,無花鼓吹冠,抹額以紅絹彩畫,束腰以紅絹。
軍士服:洪武元年令制衣,表里異色,謂之鴛鴦戰襖,以新軍號。二十一年,定旗手衛軍士、力士俱紅袢襖,其馀衛所袢襖如之。凡袢襖,長齊膝,窄袖,內實以棉花。二十六年,令騎士服對襟衣,便于乘馬也。不應服而服者,罪之。
皂隸公人冠服:洪武三年定,皂隸,圓頂巾,皂衣。四年定,皂隸公使人,皂盤領衫,平頂巾,白褡愬,帶錫牌。十四年,令各衛門祗禁,原服皂衣改用淡青。二十五年,皂隸伴當不許著靴,止用皮札〈革翁〉。
外國君臣冠服:洪武二年,高麗入朝,請祭服制度,命制給之。二十七年,定蕃國朝貢儀,國王來朝,如賞賜朝服者,服之以朝。三十一年,賜琉球國王并其臣下冠服。永樂中,賜琉球中山王皮弁、玉圭,麟袍、犀帶,視二品秩。宣德三年,朝鮮國王李濩言:“洪武中,蒙賜國王冕服九章,陪臣冠服比朝廷遞降二等,故陪臣一等比朝臣第三等,得五梁冠服。永樂初,先臣芳遠遣世子禔入朝,蒙賜五梁冠服。臣竊惟世子冠服,何止同陪臣一等,乞為定制!蹦嗣屏汗谫n之。嘉靖六年,令外國朝貢入,不許擅用違制衣服。如違,賣者、買者同罪。
僧道服:洪武十四年定,禪僧,茶褐常服,青絳玉色袈裟。講僧,玉色常服,綠絳淺紅袈裟。教僧,皂常服,黑絳淺紅袈裟。僧官如之。惟僧錄司官袈裟,綠文及環皆飾以金。道士,常服青法服,朝衣皆赤,道官亦如之。惟道錄司官法服、朝服,綠文飾金。凡在京道官,紅道衣,金襕,木簡。在外道官,紅道衣,木簡,不用金襕。道士,青道服,木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