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八十九
五年二月。鹽鐵使奏。湖南管內諸州百姓。私鑄造到錢。伏緣衡道數州。連接嶺南。山洞深邃。百姓依模監司錢樣。競鑄造到脆惡奸錢。轉將賤價博易。與好錢相和行用。其江西鄂岳桂管嶺南等道。應有出銅錫之處。亦慮私鑄濫錢。并請委本道觀察使條流禁絕。敕旨。宜依。
會昌六年二月敕。緣諸道鼓鑄佛像鐘磬等。新錢已有次第。須令舊錢流布。絹價稍增。文武百僚俸料。宜起三月一日。并給見錢。其一半先給虛估匹段。對估價支給。敕。比緣錢重幣輕。生民坐困。今加鼓鑄。必在流行。通變救時。莫切于此。宜申先甲之令。以戒居貨之徒。京城及諸道起今年十月以后。公私行用。并取新錢。其舊錢權停三數年。如有違犯。同用鉛錫惡錢例科斷。其舊錢并納官。事竟不行。
天佑二年四月敕。準向來事例。每貫抽除外。以八百五十文為貫。每陌八十五文。如聞坊市之中。多以八十為陌。更有除折。今后委河南府指揮市肆交易。并須以八十五文為陌。不得更有改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