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上 列傳第七上◎景穆十二王
天賜第五子脩義,字壽安。涉獵書傳,頗有文才,為高祖所知。自元士稍遷左將軍、齊州刺史。脩義以齊州頻喪刺史,累表固辭。詔曰:"脩短有命,吉兇由人,何得過致憂憚,以乖維城之寄。違兇就吉,時亦有之,可聽更立館宇。"于是移理東城。脩義為政,寬和愛人,在州四歲,不殺一人,百姓以是追思之。遷秦州刺史。肅宗初,表陳庶人禧、庶人愉等,請宥前愆,賜葬陵域。靈太后詔曰:"收葬之恩,事由上旨,藩岳何得越職干陳!"在州多受納。
累遷吏部尚書。及在銓衡,唯專貨賄,授官大小,皆有定價。時中散大夫高居者,有旨先敘,時上黨郡缺,居遂求之。脩義私已許人,抑居不與。居大言不遜,脩義命左右牽曳之。居對大眾呼天唱賊。人問居曰:"白日公庭,安得有賊?"居指脩義曰:"此座上者,違天子明詔,物多者得官,京師白劫,此非大賊乎?"脩義失色。居行罵而出。后欲邀車駕論脩義罪狀,左仆射蕭寶夤諭之,乃止。
二秦反,假脩義兼尚右仆射、西道行臺、行秦州事,為諸軍節度。脩義性好酒,每飲連日,遂遇風病,神明昏喪,雖至長安,竟無部分之益。元志敗沒,賊東至黑水,更遣蕭寶夤討之,以脩義為雍州刺史。卒于州,贈司空,謚曰文。
子均,位給事黃門侍郎。
樂浪王萬壽,和平三年封,拜征東大將軍,鎮和龍。性貪暴,徵還,道憂薨。謚曰厲王。
子康王樂平,襲。薨。
子長命,襲。坐殺人賜死,國除。
子忠,肅宗時,復前爵,位太常少卿。出帝泛舟天淵池,命宗室諸王陪宴。忠愚而無智,性好衣服,遂著紅羅襦,繡作領;碧䌷褲,錦為緣。帝謂曰:"朝廷衣冠,應有常式,何為著百戲衣?"忠曰:"臣少來所愛,情存綺羅,歌衣舞服,是臣所愿。"帝曰:"人之無良,乃至此乎!"
廣平王洛侯,和平二年封。薨,謚曰殤。無子,后以陽平幽王第五子匡后之。
匡字建扶,性耿介,有氣節。高祖器之,謂曰:"叔父必能儀形社稷,匡輔朕躬。今可改名為匡,以成克終之美。"
世宗即位,累遷給事黃門侍郎。茹皓始有寵,百僚微憚之。世宗曾于山陵還,詔匡陪乘,又命皓登車。皓褰裳將上,匡諫止。世宗推之令下,皓恨匡失色。當時壯其忠謇。世宗親政,除肆州刺史。匡既忤皓,懼為所害,廉慎自修,甚有聲績。遷恒州刺史,徵為大宗正卿、河南邑中正。
匡奏親王及始藩、二藩王妻悉有妃號,而三藩已下皆謂之妻,上不得同為妃名,而下不及五品已上有命婦之號,竊為疑。詔曰:"夫貴于朝,妻榮于室,婦女無定,升從其夫。三藩既啟王封,妃名亦宜同等。妻者,齊也,理與已齊,可從妃例。"自是三藩王妻名號始定。后除度支尚書。匡表引樂陵、章武之例,求紹洛侯封,詔付尚書議。尚書奏聽襲封,以明興絕之義。
匡與尚書令高肇不平,常無降下之色。時世宗委政于肇,朝廷傾憚,唯匡與肇抗衡。先自造棺,置于廳事,意欲輿棺詣闕,論肇罪惡,自殺切諫。肇聞而惡之。后因與太常劉芳議爭權量,遂與肇聲色。御史中尉王顯奏匡曰:
自金行失御,群偽競興,禮壞樂崩,彝倫攸斁。大魏應期,奄有四海。高祖孝文皇帝以睿圣統天,克復舊典。乃命故中書監高閭廣旌儒林,推尋樂府,依據《六經》,參諸國志,以黍裁寸,將均周漢舊章。屬云構中遷,尚未云就。高祖睿思玄深,參考經記,以一黍之大,用成分體,準之為尺,宣布施行。
暨正始中,故太樂令公孫崇輒自立意,以黍十二為寸,別造尺度,定律刊鐘。皆向成訖,表求觀試。時敕太常卿臣芳,以崇造既成,請集朝英,議其得否。芳疑崇尺度與先朝不同,察其作者,于經史復異,推造鮮據,非所宜行。時尚書令臣肇、清河王懌等以崇造乖謬,與《周禮》不同,遂奏臣芳依《周禮》更造,成訖量校,從其善者。而芳以先朝尺度,事合古典。乃依前詔書,以黍刊寸,并呈朝廷,用裁金石。于時議者,多云芳是,唯黃門侍郎臣孫惠蔚與崇扶同。二途參差,頻經考議。而尚書令臣肇以芳造。崇物故之后,而惠蔚亦造一尺,仍云扶。以比崇尺,自相乖背。量省二三,謂芳為得。而尚書臣匡表云劉孫二尺,長短相傾,稽考兩律,所容殊異。言取中黍,校彼二家,云并參差,抑中無所,自立一途,請求議判。當時議者,或是于匡。兩途舛駁,未即時定。肇又云:權斛斗尺,班行已久,今者所論,豈喻先旨?宜仰依先朝故尺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