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三·志第七十
三十年,敕:“管民官、奧魯官、運(yùn)司并投下相關(guān)公事,管民官與各管官司約會,一同鞫問,如行移三次不到,止從管民官依理歸結(jié)。情重者,申刑部斷之。”
大德五年,敕軍士系人奸盜者,令軍民官同鞫。中統(tǒng)二年,鳳翔府龍華寺僧超道謀作亂,遇赦,沒其財(cái)羈管,京兆僧司同謀蘇德全從軍自效。
大德六年,詔自今僧官、僧人犯罪,御史臺與內(nèi)外宣政院同鞫。宣政院徇情不公者,聽御史臺治之。
七年,奉使宣撫耶律希尚、劉賡言:“平陽僧察力微犯法非一,有司憚其豪強(qiáng),不敢詰間,聞臣等至,潛逃京師。”中書省臣言,宜捕送其所,令省、臺、宣政院遣官雜治。從之。
八年,詔:“凡僧奸盜殺人者,聽有司專決。”
延祐六年,敕:“畏兀兒哈迷里人自行相犯,委付頭目訊斷,若與百姓相爭,委頭目與有司官同鞫。”
七年,敕:“回回諸色人等,結(jié)絕不得者,歸有司官訊斷。”
赦令,歷代所同。獨(dú)以修佛事而釋重囚,則惟蒙古有之。
元貞元年,用帝師奏,釋大辟三人,杖以下四十七人。二年,釋罪囚二十人。
六年四月己丑朔,釋重囚三十八,人給鈔一錠。庚辰,釋重囚疑重者。七年,中書右丞答敕罕言:“僧人修佛事畢,必釋重囚,有殺人及妻妾?dú)⒎蛘呓灾该屩I咂埫猓勒吖旁S诟:斡校俊钡奂渭{之,然九年仍釋上都囚三人,不能盡用其言。
十一年,武宗即位,帝師奏釋大辟囚三十人,杖以下百人。
至大二年,以皇太后有疾,釋大辟囚百人。
皇慶三年,以作佛事,釋囚徒二十九人。
延祐元年,釋流以下罪囚。三月,以僧人作佛事,擇釋獄囚,命中書省審察。六年,以天慶節(jié),擇重囚一人。七月,皇姊大長公主祥哥刺吉作佛事,釋全寧府重囚二十七人。敕按問全寧有司官,阿從不法,仍追囚還獄,命分簡奴兒干及流囚罪稍輕者屯田肇州。是年,以作佛事,釋大辟囚七人,流以下六人。
英宗即位,拜住以受尊號,請釋獄囚,不允。至治二年,西僧灌頂,疾請釋罪囚,帝曰:“釋囚祈福,豈為師惜,朕思惡人屢赦,反害善人,何福之有?”不允。西僧為奸利,假祈福之說以釋重囚,元之秕政也,獨(dú)英宗能斥之,然亦連為故事。
三年,敕都功侮使闊兒魯至京師,釋大辟囚三十一人,杖五十七以上六十九人。
泰定元年,釋笞罪以為兩宮祈福。三年,以帝師修佛事,釋重囚三人。
至順二年,作佛事,釋在京囚死罪者十人,杖罪四十七人,三年,以作佛事,釋御史臺所囚定興劉縣尹及刑部囚二十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