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一百十二 起昭陽赤奮若正月,盡九月,凡九月
戊戌,金主詔曰:“比以軍旅未定,嘗命帥府自擇人授官;今并從朝廷選法。”
己亥,以信安郡王孟忠厚為禮儀使,奉神御并詣溫州。
甲辰,詔曰:“比者雨旸弗時,幾壞苗稼,朕方寅畏怵惕;又復地震,蘇、湖益甚,朕其懼焉。蓋天降災,其應必至,皆朕失德,不能奉順乾坤,協序陰陽之故。咨爾在外大小之臣,有能應變弭災,輔朕不逮者,極言無隱。”
時已命諸路憲司起發州郡所負積年禁軍闕額錢,是日,帝諭輔臣,恐不便于民,速令除放,遂以手詔付有司,自建炎以來皆蠲之。
乙巳,詔:“復置史館,以從官兼修撰,馀兼直館、檢討,若著作佐郎有闕,依元豐例差郎官兼領。”先是著作官全闕,以都官員外孔端朝權兼著作佐郎,至是吏部討論而有此命。
己酉,侍御史辛炳言:“叨綴日參,見宰執有留身奏事者。臣竊謂天下有大利害,政事有大因革,人才之黜陡,賞罰之勸懲,相與敷陳于陛下之前,蓋有不容不公者。留身之際,何所不有!恐分朋植黨之漸,為害滋大。欲望降旨,自今三省、樞密院朝殿進呈,訖不得留身,違者許御史臺彈奏。”
辛亥,嗣濮王仲湜請諸州宗室,各以行尊者一人檢察月俸錢米,許之。渡江后,宗子散居四方,故仲湜以為請。
是月,韓肖胄等始至云中,見金國都元帥宗翰議事。
九月,癸丑,秘書少監孫近請命前宰執供具建炎四年二月以前的政記,仍令修注官補建炎以來起居注,命百司日以朝廷所施行事報秘書省、進奏院,月報亦如之。
初,偽齊侍御史盧載陽上議,陳結南夷擾川、廣之策,劉豫遣通判齊州傅維永及募進士宋淵等五十馀人自登州泛海,冊交趾郡王李陽煥為廣王,且結連諸溪洞酋長,金主遣使毛都魯等二十馀人偕行。
丙辰,時行宮外朝止一殿,日見群臣,省政事則謂之后殿,食后引公事則謂之內殿,雙日講讀于斯則謂之講殿。至是梁朽,前榮且壞,命有司繕治之。乃權御射殿,極卑陋,茆屋裁三楹,侍臣行列,巾裹觸棟宇。
戊午,特進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都督江淮荊浙諸軍事呂頤浩罷,為鎮南軍節度、開府儀同三司、提舉臨安府洞霄宮。
頤浩再相凡二年,侍御史辛炳劾其不恭不忠,敗壞法度。及頤浩引疾求去,殿中侍御史常同因論其十罪,大略謂:“頤浩循蔡京、王黼故轍,重立茶鹽法,專為謀利,一也。不于荊、淮立進取規模,惟務偷安,二也。所引用非貪鄙俗士即其親舊,三也。民訴訟有再至者輒罪之,四也。贓吏呂應問、韓禧皆滿數萬,頤浩既受女謁,遂令移獄,欲罪元按官司,五也。臺諫論事不合己意,則怒形于色,六也。近兩將不協,幾至交兵,不能辨曲直以申國威,而姑息之,七也。其心腹最喜者擢置臺屬,使采臺中議論,八也。近者地震,抑而不奏,及降詔求言,又不引去,九也。每會親黨夜飲,男女雜坐,比言者論罷都漕司,遽托病乞出,十也。陛下未欲遽罷頤浩者,豈非以其有復辟之功乎?臣謂功出眾人,非一頤浩之力。縱使有功,宰相代天理物,張九齡所謂不以賞功者也。”疏入,因改命。
庚辰,神武副軍都統制岳飛自江州來朝,賜金帶、器甲。飛養子云,年尚少,帝亦以戰袍戎器賜之。
辛酉,川陜宣撫司統領官吳勝,敗偽齊兵于黃堆寨。
初,陜西同統制軍馬楊政率諸軍深入至清水縣,命勝與統領官楊從儀、程俊等率忠義人進討。偽涇原第八將嚴千,以甲軍千人,騎五百,筑蓮花城,勝急擊攻之。翼日,第十將宋師閔復以騎二千來援,勝等追殺無遺,獲所部將十馀人,師閔僅以身免。勝還至臘家城,復與敵遇,步將從義郎彭扆戰死。準備將、承信郎賀吉,為賊所獲,曰:“吾不死于敵手。”遂自殺。是役也,將士死者百二十有三人,皆贈官,錄其子。
丙寅,詔:“自今執政許留身奏事,如宰臣例。”
端明殿學士、江南西路安撫大使兼知洪州趙鼎為江南西路安撫制置大使兼知洪州,中衛大夫、武安軍承宣使、神武副軍都統制岳飛落階官,為鎮南軍承宣使、江西沿江制置使,戍江州。飛言:“本路兵久不訓習,乞留五千人屯洪州,二千人屯虔州、南安,馀軍并隨軍訓習。”詔飛、鼎同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