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五十三 起玄黓執徐九月,盡昭陽大荒落七月,凡十一月
丙午,詔判河陽、宣徽南院使張堯佐歸院供職。
丁未,以樞密直學士、給事中、知杭州孫沔為樞密副使。沔行至南京,召還。
以給事中、知桂州余靖為工部侍郎。時御史梁蒨倩數言靖賞薄,孫沔既與狄青繼踐二府,故靖亦加秩。
戊申,詔曰:“聞諸路轉運使多掊克于民,以官錢為羨馀,入助三司經費,又高估夏秋諸物,抑人戶輸見錢,并宜禁絕之!睍r三司常責諸道羨馀,淮南轉運使張瓖獨上金九錢,三司怒,移文詆之甚急。瓖以賦數民貧為對,卒不能奪。
戊午,翰林學士承旨王拱辰言:“奉詔詳定大樂,比臣至局,鐘磬已成。竊緣律有長短,磬有大小。黃鐘九寸最長,其氣陽,其象土,其正聲為宮,為諸律之首,蓋君德之象,不可并也。今十二鐘磬,一以黃鐘為率,與古為異。臣亦嘗詢阮逸、胡瑗等,皆言依律大小,則聲不能諧。臣竊有疑,請下詳定大樂所,更稽古義參定之!
辛酉,知諫院李兌言:“曩者紫宸殿閱太常新樂,議者以鐘之形制未中律度,遂斥而不用,復詔近侍詳定。竊聞崇文院聚議,而王拱辰欲更前史文義,王洙不從,語言往復,殆至喧嘩。夫樂之道,廣大微妙,非知音入神,豈可輕議!阮逸罪廢之人,務為異說,欲規恩賞。朝廷制樂數年,當國賦匱乏之時,煩費甚廣;器既成矣,又欲改為,雖命兩府大臣監議,然未能裁定得當。請以新成鐘磬與祖宗舊樂參校其聲,但取諧和近雅者合用之。”洙既與瑗、逸更造鐘磬,而無形制容受之別,又數勸帝用新樂于南郊,而議者多以為非,后亦不復用。
癸亥,御史中丞王舉正罷為觀文殿學士、知通進、銀臺司兼門下封駁事。初,狄青遷樞密使,舉正力爭之,既不能得,因請解言職。帝稱其有風憲體,遣使就第賜白金三百兩,而有是命。
以翰林學士孫抃權御史中丞。諫官韓絳論奏抃非糾繩才,不可任風憲。抃即手疏曰:“臣觀方今士人,趨進者多,廉退者少,以善求事為精神,以能訐人為風采,捷給若嗇夫者謂之有議論,刻深若酷吏者謂之有政事;諫官所謂才者,無乃謂是乎!若然,臣誠不能也。”帝察其言,趣令視事,且命知審官院。抃辭以任言責不當兼事局,乃止。
甲子,詔:“諫官、御史上章論事,毋或朋比以中傷善良!
六月,辛未,還曹利用所籍樂游第宅。帝閔利用死非辜,既賜謚立碑,至是又以其第還之。
壬申,遼主駐胡呂山。
乙亥,御紫宸殿,奏太常寺新定《大安》之樂,召輔臣至省府館閣學官預觀之。仍觀宗廟祭器,賜詳定官器幣有差。
壬午,右武衛大將軍宗諤上《治原》十五卷,降詔獎諭。宗諤,允寧子也。
丙戌,新修集禧觀成。初,會靈觀火,更名曰集禧,即舊址西偏復建一殿,共祀五岳,名曰奉神殿。
壬辰,詔:“諸路轉運使上供斛斗,依時估收市物,毋得抑配人戶;仍?颊n賞罰之制!毕仁侨九c發運使謀聚斂,奏諸路轉運使上供不足者皆行責降,有馀則加升擢,由是貪進者競為誅剝,民不堪命。帝聞之,特降是詔。
甲午,贈邕州司戶參軍孔宗旦為太子中允。知袁州祖無擇始以宗旦死事聞故也。
乙未,詔:“河北薦饑,轉運使察州縣長吏能招輯勞徠者上其狀,不稱職者舉劾之!
秋,七月,乙巳,詔:“荊湖北路民因災傷,所貸常平倉米免償!
己酉,詔曰:“朕思得賢才,故開薦舉之路,虛心納用。而比年以來,率多繆濫,或人才庸下而褒引乖實,或宿負丑愆而亟請湔洗,或職任疏遠而推授過重,考其心跡,非衒鬻崇私,何以臻此!自今所舉非其人者,其令御史臺彈奏,當置于法。見任監司以上,毋得論薦!
準布大王率諸部長獻馬駝于遼。
庚戌,帝謂輔臣曰:“頃聞諸州軍常于夏秋之際,先奏時雨沾足,田稼登茂;后或災傷,遂不敢奏,致使民稅不得蠲除,甚非長吏愛民之意,宜申飭之!
戊午,詔太常定謚毋溢美。
庚申,以莊宅副使開封趙滋權并代鈐轄。初,滋授定州路駐泊都監,常因給軍食,同列言粟不善,滋叱之曰:“爾欲以是怒眾邪!使眾有一言,當先斬爾以徇!”韓琦聞而壯之,以為真將相材。滋有是命,從琦所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