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北海監測中心研究員孫培艷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說,海洋環境污染源80%以上都來自陸地,包括河流帶入、沿海養殖業和工業污染物排放等,因此必須嚴格控制陸源污染物排海總量并監管確保陸源入海排污口達標排放。
但部分基層海洋與漁業部門向記者反映,陸源污染物排海控制和監管面臨“環保部門不下海,海洋部門不上岸”的困境。海洋管理部門只能監管到“入海排污口”和“海洋傾倒區”,對來自上游的河流難以監管。各地的環境保護部門也只能監管當地河流,對跨界河流束手無策,入海河段監管又與海洋部門界定不清。
專家認為,“環保部門不下海,海洋部門不上岸”的管理格局和行政區域分割的障礙亟待破解,形成統一、協調的海洋污染物治理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執法體系。
對于溢油事故,也要打破船舶溢油歸海事部門管理,鉆井平臺溢油歸海洋部門管理的格局。同時,應加強船舶溢油風險防控,增強海上交通安全意識,提高從業人員專業素質,并加強對沿海煉化企業和鉆井平臺安全生產的監管力度。
此外,海洋法律專家指出,海洋環境保護法自1999年修訂后再沒有修訂過,對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后,受害者如何索賠、海洋生態破壞如何修復等內容缺乏配套規定和法律依據,亟待重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