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話的語法標準是“以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范”,這個標準包括四個方面意思:“典范”就是排除不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作為語法規范;“白話文”就是排除文言文;“現代白話文”就是排除五四以前的早期白話文;“著作”就是指普通話的書面形式,它建立在口語基礎上,但又不等于一般的口語,而是經過加工、提煉的語言。普通話前身是古代北方官員的官話,因為北京做過多朝首都,官話也就更接近北京話,今天南京方言不像其他蘇南地區,也因為南京做過多朝首都,有點接近官話。 “普通話”一詞,是朱文熊于1906年首次提出的,后來瞿秋白等也曾提出“普通話”的說法,并與茅盾就普通話的實際所指展開爭論。
經“五四”以來的白話文運動、大眾語運動和國語運動,北京語音的地位得到確立并鞏固下來。 新中國成立后,1955年舉行的“全國文字改革會議”上,張奚若在大會主題報告中說明:漢民族共同語早已存在,現在定名為普通話,需進一步規范,確定標準。“這種事實上已經逐漸形成的漢民族共同語是什么呢?這就是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的普通話。”“為簡便起見,這種民族共同語也可以就叫普通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