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話是現代漢民族的共同語,是現代漢語的標準語,是現代漢民族各方言區之間進行交流的工具,也是我國各民族之間進行交流的工具,即我們國家的通用語言。我國《憲法》總綱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明確了普通話作為國家通用語言的地位。
新中國建立以后,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受到高度重視。1955年,“全國文字改革會議”和“現代漢語規范問題學術會議”在北京召開。這兩個會議確定了現代漢民族共同語的名稱、定義和標準,將它正式定名為“普通話”,意思是“普通”“共通”的語言,同時從語音、詞匯、語法三方面確定了普通話的內涵,即“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正式定為“普通話”,并同時確定了它的定義,即“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1955年10月26日,《人民日報》發表題為《為促進漢字改革、推廣普通話、實現漢語規范化而努力》的社論,文中提到:“漢民族共同語,就是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的普通話。”1956年2月6日,國務院發出關于推廣普通話的指示,把普通話的定義增補為“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范。”這個定義從語音、詞匯、語法三個方面明確規定了普通話的標準,使得普通話的定義更為科學、更為周密了。其中,“普通話”二字的涵義是“普遍”和“共通”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