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保證金的協議書 篇1
甲方(采購代理機構):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
乙方(供應商):
為方便乙方參與甲方組織的政府采購項目,簡化投標保證金交納,退還手續,提高采購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預存保證金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預存保證金金額,收取,退還
1、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納預存保證金壹萬元,作為參加甲方組織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誠意保證。
2、乙方通過轉帳方式向甲方交納預存保證金。甲方收到乙方預存保證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據并發放一張"預存保證金卡"。
3、辦理退還預存保證金手續時,乙方應書面向甲方提出并退回"預存保證金卡"。甲方在確認乙方手續齊全后,5個工作日內無息以轉帳方式退還預存保證金。預存保證金所孳生的利息全部上繳廣州市財政。
第二條 預存保證金的使用和管理
1、除采購文件另有規定外,"預存保證金卡"作為乙方參與甲方組織的政府采購項目時遞交投標文件的憑證,無須另行交納投標保證金;雙方同意預存款不因乙方參加的具體采購項目所要求的保證金數額的多少而增減。
2、個別特殊或采購金額較大的項目,甲方有權在采購文件中規定"不接受預存保證金卡",乙方應按采購文件的規定另行交納保證金。項目結束后,甲方依法退回該項目保證金。
3、乙方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及采購文件約定的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時,甲方依法扣減預存保證金,并上繳廣州市財政。乙方應當在參加下一個政府采購項目之前及時補足,否則,乙方的"預存保證金卡"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