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財務規章制度 篇1
農村財務“雙代管”工作
規范標準及考核辦法
根據《20xx年農村工作綜合考核辦法》要求,為提高農村財務“雙代管”工作質量,規范業務規程,細化量化考核標準,制定本辦法。
一、業務規范標準
1、各村每月結賬后,將“現金收支及代管月報表”報鄉鎮(街道)經管站,做到賬表相符,由經管站匯總,于下月的15日前報市經管局。
2、經管站在銀行、信用社存款,必須設存款賬分戶登記,并使用憑證記賬式存取結算手續,嚴禁使用存折、存單。
3、村收入現金(含借款)后,在上交經管站代管處理賬務時,必須同時登記現金賬(一收一支)不得走捷徑記轉賬。
4、村在支回代管資金后,必須先入現金賬(借方),再登記開支業務,不得走捷徑記轉賬。
5、村賬要設立“代管資金”科目與經管站對應登記,不得將代管資金含在“現金”科目中。存取必須使用憑證記賬方式結算,不得使用存折。
6、村從庫存現金或支回未用的代管資金中上交代管資金,必須在月報表中注明(用“△”標注)。
7、現金開支必須有正式原始憑證,不得以村自開現金支出單讓經手人簽字的方式取得原始憑證。
8、編制記賬憑證和登記現金賬時按以下順序:現金收入、上交代管、支回代管、現金開支。
9、對已發生的現金墊付業務,采取納入賬內管理的辦法,即原始單據及時入賬,同時給墊付人開借據,待集體有資金時憑借據支款。
10、現金賬及“代管資金”科目年初轉賬時只轉一個余額,不得再轉相應的發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