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廠房協議書 篇1
甲方: 公司
乙方: 公司
為了搞活地方經濟,盤活存量資產,將閑置的廠房租賃給乙方經營,避免因廠房閑置造成經濟損失等不利因素,為了明確有關事項,特定立本協議。
1、甲方將現有的廠房( 間 平方米)租賃給乙方,主要從事金屬加工和金屬冶煉等經營。
2、乙方必須遵法守紀、合法經營,按時交納各種稅費。
3、乙方經營期間,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自己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乙方的租賃費用交還土地費用后,余款交甲方,土地費用視作租賃費用。
5、租賃期間,房屋和廠房乙方不得隨意改變結構,如若需要改變結構,需要經過甲方同意并修改補充協議后方可進行。
6、租金為 萬元。
年租金 萬元;
年租金 萬元;
年租金 萬元;
年租金 萬元;
年租金 萬元;
7、租金每年交納兩次,分別于每年的 月 日和 月 日份交納,每次繳納一半。
8、逾期不交收取滯納金,按月息2%收取。
9、乙方連續兩個月不履行義務,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10、租賃期限為5年。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協議結束后,乙方有優先的續租權。
11、協議期內,如甲方自己開發恢復建設,或者政策性變化,將雙方協商合同自行終止,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2、本協議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
關于廠房協議書 篇2
編號:
甲方(委托人): 聯系電話:
乙方(被委托人): 聯系電話:
跟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甲方委托乙方出售廠房委托事宜,達成如下一致協議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