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書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為切實加強我縣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動物和動物產品安全,維護公共衛生食品安全,明確職責,特簽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書。
一、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人的責任:
1、依法對動物屠宰場的動物衛生防疫及畜產品安全進行監管。
2、做好檢疫工作,落實查證驗物制度,做到出廠兩章兩證(動物檢疫合格證、肉品品質合格證、動物檢疫合格驗訖滾花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做好檢疫記錄臺賬,嚴把動物及其產品進出檢疫關口。
3、監督動物屠宰場對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4、按照要求進行“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抽檢。
5、制度健全。包括:檢疫申報制度、消毒制度、動物入場和動物產品出場登記制度、同步檢疫制度、無害化處理制度。
6、記錄完整。包括:檢疫申報記錄、疫情報告記錄、動物入場和動物產品出場登記記錄、同步檢疫記錄、無害化處理記錄、“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抽檢及報告記錄、耳標及產地檢疫證明回收。
7、檢疫工作室張貼法律法規、檢疫管理制度、檢疫程序、崗位責任制、投訴電話,懸掛執法標志。
二、定點屠宰場的責任:
1、動物屠宰場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2、具備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防疫、消毒及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