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責任書 篇1
為了加強房屋租賃和出租屋的治安綜合管理,明確房屋出租人在社會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維護正常的房屋出租秩序,促進社會治安進一步好轉,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均為治安責任人,必須遵守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自覺履行房屋租賃及出租屋管理的責任和義務;
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社區(qū)對出租屋實施的治安管理和綜合管理,主動向承租人及同住人宣傳出租屋治安管理和綜合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并督促其自覺遵守;
三、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件或無民事行為能的人員;
四、住宅出租屋應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設施,居住面積不得少于人均六平方米;
五、出租人或受委托人應在承租人及同住人入住24小時內,對其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yè)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和社區(qū)備案;承租人入住3日內,向公安派出所和社區(qū)提交暫住人員信息登記表,承租人及同住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督促或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辦理暫住證。
六、出租人或受委托人應在租賃關系設立起10日內,同承租人及時到出租屋所在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租賃合同登記或者備案手續(xù);
七、主動掌握出租屋治安情況,發(fā)現(xiàn)承租人及同住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協(xié)助做好查處工作;不得包庇、縱容承租人及同住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八、出租屋核定居住人數(shù)達到30人以上的,應配備管理人員,做好治安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