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出具離職證明只是一個程序性文件,證明對象僅僅是雙方的勞動合同已經解除的事實,并沒有涉及該解除是否屬于合法解除的實質性內容。下面是關于辭職不開辭職證明后果很嚴重的內容,歡迎閱讀!
最近,從原單位離職的老張為了一份“離職證明”,已和原單位鬧得不可開交,而更讓他惱火的是,因為遲遲拿不到“離職證明”,新單位已經給他下了最后通牒,眼看新的工作就要“泡湯”了。
《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為離職證明。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為了避免用工風險,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要求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這樣,勞動者才能獲得和新單位簽約的機會。一個有需要,一個不愿開,造成實務中出現了很多勞動爭議。今天就來說說,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這檔事。
不僅要出具離職證明,還要辦理社保轉移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渡鐣kU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不出具離職證明,要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