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責任書 篇1
交通安全責任書
甲方:教育局、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
乙方: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政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及省公安廳、省教育廳聯合制定的《省校車管理規定(試行)》和《校車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精神,加強學校(含幼兒園,下同)交通安全管理,消除校車交通安全隱患,有效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切實維護學生道路交通安全,明確學校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定以下責任書:
一、校車車輛要求。校車是指學校、學校舉辦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自備、承租的用于接送學生、幼兒的車輛。嚴禁租用個人車輛作為校車。民辦學校法人購買的用于接送學生的車輛,應將車輛所有人變更為學校。校車的車型應當是客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等其它車型以及達到報廢標準客車不得用作校車。校車應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審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檢驗合格,確保其技術性能良好、安全可靠方能使用。租用車輛時必須與租用單位簽訂租用合同,明確安全責任。
二、校車駕駛人要求。學校聘用的校車駕駛人必須作風正派、舉止文明、身心健康、持有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3年內未發生過交通死亡責任事故、3年內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無累計記分滿12分記錄、未受過刑事處罰;學校聘用校車駕駛人,應該報告教育局和交警大隊,經審核合格后,方可聘用。學校應當與聘用駕駛人簽訂聘用合同、安全行車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三、嚴格校車管理。學校領導作為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負起校車的管理職責。(一)加強宣傳教育,通過板報、櫥窗、校園網以及報告會、告家長書、家長學校等形式,引導學生以及學生家長不乘坐非法營運及不符合要求的車輛。告家長書要有家長的簽名回執,學校要存檔。及時與有乘坐校車的學生家長簽訂安全責任書,建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