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實施〈地方志工作條例〉辦法》已經省政府20xx年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陜西省地方志工作條例,歡迎閱讀!
陜西省地方志工作條例最新版
第一條 為了實施《地方志工作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志的組織編纂、管理、開發利用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志,是指冠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
本省的地方志分為三級:省編纂的地方志、設區的市(含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編纂的地方志、縣(市、區)編纂的地方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志工作的領導,將地方志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地方志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志工作;
(二)擬訂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
(三)組織編纂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獻和資料,組織整理舊志;
(五)組織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
(六)負責地方志編纂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地方志理論研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地方志編纂人員實行專兼職相結合,專職編纂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專職編纂人員的配備應當和地方志工作的要求相適應。
第七條 地方志書每20xx年左右編修一次。每一輪地方志書編修工作完成后,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在編纂地方綜合年鑒、搜集資料以及向社會提供咨詢服務的同時,啟動新一輪地方志書的續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