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決定書 篇1
被罰款人……(寫明被罰款人的姓名及有效證件和號碼等基本情況)。 本院在執行……(寫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中,因……(寫明被罰款人妨害執行的事實和應當予以罰款的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x)項(或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如下: 對罰款xx元,限在x年xx月xx日前交納。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后,向x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
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x年xx月xx日
(院印)
罰款決定書 篇2
津銀監罰〔20xx〕106號
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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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支行個人綜合授信貸款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支行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F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你支行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你支行分別于 年 月 日向 發放 萬元、 年 月 日向 發放 萬元、 年 月 日向 發放 萬元、 年 月 日向 發放 萬元個人綜合授信貸款,用途為 。檔案中留存的`購車發票信息與"天津市國家稅務局發票開票信息比對系統"信息不符,且顯示"此發票未發售給銷方納稅人",此外 25萬元貸款回流借款人。
以上行為違反了《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現對你支行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