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 篇1
征收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被征收單位:鄉(鎮)村小組(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規范土地征收工作,保障項目用地需要,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峽江縣征收土地管理辦法》規定,需依法征收乙方土地,現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征收面積及四至
1、甲方征收乙方土地面積畝,其中水田畝,旱地畝,園地畝,宅基地畝,林地及其他土地畝,未利用土地畝。
2、甲方征收乙方土地四至是:東至:,南至,西至,北至。(詳見征地勘測定界圖)
二、征地補償費項目及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峽江縣征收土地管理辦法》規定,甲方應支付乙方以下征地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水田每畝 元,旱地每畝 元,園地每畝 元,宅基地每畝 元,林地及其他土地每畝 元,未利用地每畝 元,計人民幣元。
2、安置補助費:水田每畝 元,旱地每畝 元,園地每畝 元,宅基地每畝 元,林地及其他土地每畝 元,未利用地每畝 元,計人民幣叁佰玖拾萬零貳仟肆佰陸拾肆元伍角元。
3、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由青苗核實工作組負責調查種類、數量、權屬等,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征地補償費共計人民幣 元。
三、付款方式:
征收土地協議簽訂后,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向縣政府行文請示撥付征地補償費,經縣財政、國土等部門核實報縣政府同意后,由縣財政將征地補償費撥付給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將征地補償費轉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