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風景名勝區管理,有效保護、合理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制定了《重慶市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重慶市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風景名勝區管理,有效保護、合理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風景名勝區。涉及風景名勝區的工作和活動,進入風景名勝區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風景名勝區系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定命名,劃定范圍,供人們觀賞、游覽和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域。
風景名勝資源系指具有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的地形地貌、山體、溶洞、草場、河溪、湖泊、瀑布、林木植被、野生動物、特殊地質環境等自然景觀和歷史遺址、宗教寺廟、園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觀及其所處的環境。
第四條 風景名勝區工作必須堅持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方針。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六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主管全市風景名勝區工作。
區、縣(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風景名勝區工作。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風景名勝區管理的法律、法規;提出風景名勝資源的調查評價報告;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和監督規劃的實施;參與或負責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的定點和設計方案的審批。